違反選舉罷免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原選上訴字,110年度,1號
TPHM,110,原選上訴,1,20211228,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原選上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游傳


選任辯護人 陳敬人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文明


選任辯護人 林金發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109年度原選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第一審判
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選偵字第33號、109
年度選偵字第3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游傳輝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緩刑伍年,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小時之義務勞務。
陳文明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伍年,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小時之義務勞務。
事 實
一、游傳輝、陳文明各係不知情之民國109 年第十屆山地原住民 立法委員選舉(下稱本屆山地原住民立委選舉民主進步黨 (下稱民進黨)候選人伍麗華在新北市烏來區後援會(下稱 本案後援會)之會長及副會長,其等與陳奎安周美娟、陳 勝榮、高陳惠美沈泰妹、沈光志沈浩文(下合稱陳奎安 等7人)分住在新北市烏來區烏來里、忠治里一帶,均具山 地原住民之身分,而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5條第1 項第 3 款規定,皆有本屆山地原住民立委選舉之投票權。二、緣本案後援會於108 年12月26日成立後,游傳輝、陳文明即 接獲須尋覓人等參與108 年12月28日在桃園市大溪區仁一街



原住民文化館所舉辦「2020總統暨原住民族立委聯合造勢活 動」(下稱本案造勢活動)之指示,而民進黨人員將提供遊 覽車及準備去、回程之便當。嗣於本案造勢活動當日上午, 游傳輝、陳文明果邀得陳奎安等7人,在新北市烏來區環山 部落停車場、忠治部落公車站處搭乘遊覽車一同前往。三、詎在去程途中之遊覽車上,因陳奎安提議活動結束後晚上去 喝一杯等語,游傳輝、陳文明為求伍麗華順利當選,竟共同 基於對有投票權之人行求、交付不正利益,而約為投票權一 定行使之犯意聯絡,陳文明先順勢表示:「晚上回來呀,便 當不要吃了啦,就是說我們今天就直接交到鳥來伯那邊,辦 一桌喔」,「好不好會長」,游傳輝則回應:「可以」,並 繼續致詞呼籲支持伍麗華,稱「其實執政黨就是我們的民進 黨」、「如果執政黨當的話,當然是有權力嘛,國民黨他們 在烏來哪裡有在做?」,陳文明亦附和:「我也是為了民進 黨出錢出力」,而均承諾回程將在新北市○○區○○里○○路00號 之「鳥來伯餐廳」免費宴請參加之選民
四、迨至該日下午造勢活動結束、返回新北市烏來區,並於晚上 6 時20分許至鳥來伯餐廳用餐,游傳輝、陳文明遂出資以1 桌連同酒水價格共約新臺幣(下同)2700 元之價格,令到 場之陳奎安周美娟陳勝榮、高陳惠美沈泰妹(沈光志沈浩文則於本案造勢活動尚未正式開始前即先行離去而未 到場)食用,並在過程中屢屢拜託投票支持伍麗華。五、游傳輝、陳文明即以上開提供免費飲宴不正利益之方式,請 求陳奎安等7人投票予伍麗華,而約其等之投票權為一定行 使。惟除陳奎安周美娟陳勝榮已然具受賄意思而達交付 之階段外,沈泰妹或未聽聞上開行求內容、高陳惠美或非基 於受賄之意參加該餐會,而各止於預備行賄、行求階段,至 於沈光志因覺與選舉有關之免費餐會不妥,已先偕同未聽聞 上開行求內容之沈浩文離去如上,而亦各止於行求、預備行 賄階段。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本件被告以外之人供述證據部分,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於 迄言詞辯論終結,已未就本院所認定犯罪事實而經調查採用 者之證據能力再加爭執(本院卷第391至398頁),本院審酌 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 ,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5規定,上開經調查之證據,自有證據能力。二、至於本院所引之非供述證據部分,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 法取得,亦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亦應有證據能



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游傳輝、陳文明於本院審理中,對上開犯罪事實已 坦承不諱(本院卷第300至302頁、第401頁),且本件亦分 別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
㈠、關於被告游傳輝、陳文明各係本屆山地原住民立委選舉候選 人伍麗華本案後援會長及副會長,於本案後援會108 年12 月26日成立後,其等均知陳奎安等7人具山地原住民身分, 於上開108 年12月28日上午與其等搭乘由民進黨人員準備之 遊覽車至桃園市大溪區參與本案造勢活動,而於當日下午結 束返回新北市烏來區,即於晚上6 時20分與高陳惠美沈泰 妹、周美娟陳奎安陳勝榮鳥來伯餐廳用餐(沈光志沈浩文則先行離去本案造勢活動而未到場),含酒水價錢共 2700 元則由被告游傳輝、陳文明支出此部分之事實,有證 人高陳惠美周美娟沈泰妹、沈光志民進黨中央黨部原 住民事務部選舉專員林成德、沈光志胞姊高沈玉蘭於調詢、 偵訊中之證述,證人陳奎安沈浩文沈浩文友人魏芝安於 偵訊中之證述,證人陳勝榮於調詢、偵訊及本院中之證述, 證人即鳥來伯餐廳員工詹麗玉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內容可 稽。亦有卷內中央選舉委員會108 年12月31日中選務字第10 83150693號公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受理民眾申請 臨時使用道路申請書表、2020總統暨原住民族立委聯合造勢 活動及場地配置圖、上開人等戶役政資料、造勢活動及餐會 現場蒐證影像擷圖、108 年12月28日本案造勢活動現場與用 餐照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 年度聲監字第1323、1322號 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新北市選舉委員會109 年9 月9 日 新北選二字第1093250021號函暨第十屆立委選舉當選人名單 及票數、第十五任總統副總統及第十屆立法委員選舉名單 影本、案發當日遊覽車錄音檔之原審勘驗筆錄可佐。㈡、又關於被告游傳輝、陳文明係於本案造勢活動去程途中,在 遊覽車上,因陳奎安提議晚上活動結束後喝一杯,為求伍麗 華順利當選,即順勢表示將於回程返回新北市烏來區後,在 鳥來伯餐廳請客,而以此提供免費飲宴不正利益之方式,請 求陳奎安等7人投票予伍麗華此部分之事實,亦經:①被告游 傳輝於109年1月16日偵訊中自承有於上開用餐時與陳文明講 到要大家支持伍麗華(選偵39卷第225頁),於原審109年9 月15日準備程序中亦自承有於上開去程時說到支持伍麗華( 原審卷一第106至107頁),②被告陳文明於110年1月19日原審 審判程序供證:去大溪的路上,我提議去鳥來伯餐廳吃飯,



游傳輝有答應(原審卷二第26頁),③高陳惠美於109年1月1 6日調查局詢問中證述:去程時小陳提議活動結束晚上去喝 一杯,陳文明游傳輝聽到就說好(選偵33卷第149頁反面 ),④陳奎安於109年2月7日偵訊證述:我是小陳,我有提議 要喝(選偵39卷第555頁,另按:觀諸案發當日遊覽車錄音 之譯文,於被告游傳輝回答被告陳文明說「可以」後,即有 人表示「雞頭割給小陳啦」,如附件所示,故此次係因陳奎 安起鬨要喝酒才肇致本案,確可認定),⑤陳勝榮於109年1 月16日調查局詢問中證述:餐會中,游傳輝、陳文明都有說 要支持伍麗華(選偵39卷第289頁反面),於同日偵訊中亦 證述:去回程的路上,游傳輝、陳文明都有說要支持伍麗華 (選偵39卷第303頁),及於109年2月7日偵訊中證述:我認 知是選舉飯,因為之前沒有造勢結束後馬上吃飯(選偵39卷 第565頁反面),⑥沈光志於109年3月11日偵訊中證述:我只 有去程,沒有回程,而在遊覽車上,有聽到游傳輝、陳文明 表示要支持伍麗華,且參加完就一起聚餐,他們要分擔,我 覺得造勢活動結束後去聚餐不適當,變賄賂(選偵39卷第61 5頁反面),⑦周美娟於109年1月16日第2次調查局詢問中證 述:有聽到陳文明麥克風游傳輝是否要加碼辦桌請客( 選偵39卷第23頁),於同日偵訊中亦證述:去造勢途中,陳 文明說要加碼,跟會長游傳輝一人1500,再各加碼500買飲 料,要去鳥來伯游傳輝說好(選偵39卷第477頁)等語在 案。又⑧觀諸如附件所示之案發當日遊覽車錄音之譯文,被 告陳文明於去程時,即有表示回程去鳥來伯聚餐,其與被告 游傳輝分擔請客(「晚上回來呀,便當不要吃了啦,就是說 我們今天就直接到鳥來伯那邊,辦一桌喔」,「好不好會長 」),被告游傳輝則同意「可以」,且要大家支持執政黨( 「其實執政黨就是我們的民進黨」、「如果執政黨當的話, 當然是有權力嘛,國民黨他們在烏來哪裡有在做?」),被 告陳文明甚至言明是「為了民進黨出錢出力」,有如上述( 被告陳文明於110年1月19日原審審判程序中,已自承譯文中 之甲男聲為其自己【原審卷二第28頁】,被告游傳輝於原審 109年12月21日準備程序中,亦自承甲男聲是被告陳文明, 而第2個檔案中的乙男聲則為其自己【原審卷一第385頁、38 9頁】。又,甲男聲既係被告陳文明,被告陳文明又係副會 長,有如上述,則第1個檔案所顯示,甲男還有說,「會長 好不好」,當係在跟被告游傳輝說話,故該檔案中之乙男聲 亦確係被告游傳輝無誤)。
  承上,就本件被告游傳輝、陳文明於本案造勢活動舉辦前, 並未計畫以提供免費飲宴之方式請求陳奎安等7人投票支持



伍麗華,而確係因陳奎安起鬨要喝酒才肇致本案此事實,除 有上開高陳惠美陳奎安周美娟之證述,及上開如附件所 示案發當日遊覽車錄音之譯文內容可佐外,由①本案造勢活 動之回程原由民進黨人員準備好便當,有如上述,及②鳥來 伯餐廳員工詹麗玉於109年4月21日偵訊中,亦證述:當日6 時許有台遊覽車停在我們餐廳前,下車一人拿一個便當,本 案不是訂位的,所以日曆上沒有寫(選偵39卷第635頁反面 ),且③陳勝榮於109年2月7日偵訊中,尚證述:我離開之前 ,陳文明說錢可能不夠,向我借1000元,我有借給他(選偵 39卷第503頁反面),亦可為憑,否則,若被告游傳輝、陳 文明於出發前,已決定好要以招待晚宴方式,影響陳奎安等 7人之投票意願,前1日當會訂好餐廳,被告陳文明更該帶夠 分擔款上路才是,甚至事先就將預訂之回程便當退掉。茲此 被告游傳輝、陳文明係被動順勢而非主動肇致本件之事實, 起訴書未加記載,自屬疏漏,應予補充如事實欄所示。㈢、末關於被告游傳輝、陳文明以上開提供免費飲宴此不正利益 方式,請求陳奎安等7人投票予伍麗華,而約其等之投票權 為一定行使。但除陳奎安周美娟陳勝榮已然有受賄意思 而達交付之階段外,沈泰妹或未聽聞上開行求內容、高陳惠 美或非基於受賄之意參加該餐會,而各止於預備行賄、行求 階段,至沈光志因覺與選舉有關之免費餐會不妥,遂偕同未 聽聞上開行求內容之沈浩文先行離去如上,而亦各止於行求 、預備行賄階段此部分之事實,亦以①陳奎安上開所承其有 提議要喝,而觀諸案發當日遊覽車錄音之譯文,被告游傳輝 回答說「可以」後,即有人說道「雞頭割給小陳啦」;周美 娟上開所承有聽到造勢途中,陳文明說要加碼,跟會長游傳 輝一人1500;陳勝榮上開所承餐會中,游傳輝、陳文明都有 說要支持伍麗華,其認知是選舉飯,因為之前沒有造勢結束 後馬上吃飯等語,均可認定行求之意思為陳奎安周美娟陳勝榮所明瞭,則其等既接受該免費餐飲之不正利益,亦如 上述,此部分自已達到交付階段。又以②高陳惠美與被告陳 文明為同居人,此據其於109年1月16日調查局詢問時即陳明 在案(選偵33卷第145頁反面),衡以兩人間緊密關係,互 相支付彼此餐費,且欲支持之候選人相同,均屬人情之常, 則其雖參加鳥來伯餐廳之飲宴,有如上述,主觀上仍可能僅 認係被告陳文明為其支出晚餐費用,而不具備賄選受賄之意 思,此部分應認止於行求階段。另以③沈光志上開所陳,亦 顯見其因覺造勢活動結束後去聚餐不適當,變賄賂,而顯基 於拒絕之意思,未參與回程之上開聚餐,有如上述,此部分 亦僅達行求階段。再以④卷內查無沈泰妹、沈浩文當日有認



知到免費餐飲之用意,則在行求之意思無法證明確已到達其 等之情況下,應認定此部分均只至預備行賄之階段。  承上,則起訴意旨之謂本件周美娟陳奎安部分係達預備行 賄階段,另未提及高陳惠美、沈光志沈浩文所涉行為階段 部分,各屬疏誤,自應更正如事實欄所示。
㈣、綜上所述,被告游傳輝、陳文明上開犯行,事證明確,應依 法論科。
二、論罪:
㈠、本件用以賄選之餐飲係滿足一般人口腹慾望之利益,並非得 以金錢計算之財物,自屬不正利益(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 第479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被告游傳輝、陳文明於108 年 12月28日本案造勢活動之去程時,即對陳奎安等7人全數告 知,並僅安排餐飲1桌,而陳奎安等7人中之陳奎安周美娟陳勝榮,均就免費餐飲之對價關係為投票權一定行使之約 定全然認識而予收受,此不正利益之交付,自對選舉人秘密 投票暨國家正當選舉程序法益有侵害之虞,僅因對高陳惠美 、沈光志部分,只達行求階段,對沈泰妹、沈浩文部分,更 僅止於預備行賄階段,此部分預備行賄、行求等階段行為即 為交付所吸收,不另論罪(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77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165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游傳輝 、陳文明所為,均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之 交付不正利益罪,且此罪係刑法第144 條投票行賄罪之特別 規定,依法條競合關係,應優先適用。
㈡、被告游傳輝、陳文明就本件犯罪事實,具上開犯意聯絡與行 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刑之減輕:
  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 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該條所謂「犯罪之情狀可憫 恕」,係指裁判者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及其他一 切與犯罪有關之情狀之結果,認其犯罪足堪憫恕者而言。本 件被告游傳輝、陳文明所犯上開罪名,為最輕本刑3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罪,法定刑甚重。但查被告游傳輝、陳文明係因 陳奎安提議晚上活動結束後喝一杯,方順勢表示將至鳥來伯 餐廳請客,已如上述,顯無在遊覽車上進行賄選之預謀,惡 性實輕。又上開所行求者,僅係聚餐之不正利益,且對象亦 不過陳奎安等7人,均如上述,要非大規模賄選所習見之發 送金錢、禮品或招待流水席可比,對於規模龐大之本屆山地 原住民立委選舉,可說影響甚微。且被告游傳輝、陳文明於 偵查及原審審理中,雖均否認犯行,然於本院審理時,仍知 坦承所犯,堪認現已有所悔悟,資堪憫恕,本院因認就被告



游傳輝、陳文明所犯上開之罪,縱處以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 重,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均酌減其刑。 四、撤銷改判之理由:
㈠、原審認被告游傳輝、陳文明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 無見。然本院審酌被告事後承認犯罪之態度,衡諸犯罪情節 ,實屬情輕法重,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應適用刑 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已如上述,原審未及審酌,逕為 判決科刑,容有未洽,而被告游傳輝、陳文明以此上訴,即 有理由(本院卷第391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㈡、爰審酌被告游傳輝、陳文明本件所涉賄選行為之行賄選民數 量、交付不正利益之價值,及本屆山地原住民立委選舉之層 級,因本件所受上開影響程度,及事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 分別擔任本案後援會之會長、副會長,層級畢竟有別等一切 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項、第3項所示之刑。㈢、又被告游傳輝、陳文明既經宣告有期徒刑,自應依公職人員 選舉罷免法第113條第3項之規定為褫奪公權之宣告,經審酌 被告游傳輝、陳文明均無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前科, 有卷內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本次違犯情節又非重,亦 如上述,爰均從輕宣告褫奪公權1年。
㈣、沒收:
本件經行求者既為免費餐飲之不正利益,而非賄賂,有如上 述,尚無從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793號判決 意旨參照)。又本件扣案之被告游傳輝所有手機、存摺,及 被告陳文明所有手機(選偵39卷第641頁以下之扣押物品目 錄表參照),查與本案無關,均不予宣告沒收。㈤、末查被告游傳輝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被告陳文明前因案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85年間即執 行完畢,迄今未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卷內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被告游傳輝、陳文明本次因 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坦承犯行,經此偵審科刑教訓, 當知所警惕,殊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爰均依法併予宣告緩刑5年,以啟自新,並命 各提供義務勞務如主文第2項、第3項所示,及諭知於緩刑期 間付保護管束,藉此惕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耿誠提起公訴,檢察官丁俊成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明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遊覽車上錄音譯文全文)
譯文 證據所在頁數 (以下眾人以原住民泰雅族語及國語夾雜閒聊時,難以辨識之男聲或女聲,均以男聲、女聲表示) 一、 檔案名稱:IMG_7851 檔案時間:2分33秒 甲男聲:晚上回來呀,便當不要吃了啦,就是說我們今天就直接 交到鳥來伯那邊,辦一桌,喔。 乙男聲:好。 甲男聲:(00:09)那個我跟副會長一人出1500。 乙男聲:好、好(鼓掌聲)。 甲男聲:辦一桌3000塊的,然後那麼我們還有加碼一人500,買 飲料跟酒的,一人2000。 乙男聲:好。(鼓掌聲) 甲男聲:好不好會長? 乙男聲:(00:24)可以、可以、可以,好了不要(鼓掌聲) 男 聲:雞頭割給小陳啦。 男 聲:好。 男 聲:不要那邊啦。 甲男聲:就是直接我們下那個了嘛,堰堤。 男 聲:可以了啦,就…(模糊不清) 甲男聲:…(應係講泰雅族語,模糊不清)我就說他會送我們回 來…(應係講泰雅族語,模糊不清) 男 聲:好,他送我們回來…(應係講泰雅族語,模糊不清) 甲男聲:看他要不要去,我們一人2000就好…(應係講泰雅族語 ,模糊不清) 男 聲:有的話,沒有的話可以。 男 聲:…(應係講泰雅族語,模糊不清) 甲男聲:…(應係講泰雅族語,模糊不清)我們就不用出了嘛。 男 聲:到處問嘛。 男 聲:到處…(應係講泰雅族語,模糊不清)。 男 聲:對。 甲男聲:辦一桌3000塊的,這個錢。 男 聲:會長、副會長怎麼樣。 甲男聲:你們會啊怎樣…(應係講泰雅族語,模糊不清)我也沒 有吃喔對不對…(應係講泰雅族語,模糊不清),對一 邊去一半月圓啦,我都無所謂,不會去計較那些。 男 聲:便當呢?他不是說中午便當他們?他不是有中午的便當 ?2點、4點、5點,鳥來伯差不多5點半鳥來伯啦。 男 聲:6點半、7點。到那邊差不多5點半,鳥來伯 甲男聲:唉頂多3000塊差不多拉,一桌啦,對不對。沒有關係喔 ,一個人出2000。 原審卷一第385 頁至第386 頁 (以下眾人以原住民泰雅族語及國語夾雜閒聊時,難以辨識之男聲或女聲,均以男聲、女聲表示) 二、 檔案名稱:IMG_7852 檔案時間:6分42秒 乙男聲:這個也是代表我們烏來區來推動我們這個社區還有部落 的發展,這個是我們很有心喔,很有心的去參加這個造 勢,其實執政黨就是我們的民進黨,就這樣齁,如果執 政黨當的話,當然是有權力嘛,一定是有權力嘛,國民 黨他們在烏來哪裡有在做、做事?我們烏來的建設,哪 裡?都是在下面那個我們街上啦,你看做了那個什麼橋 那個,覽勝大橋,那個多少啊?國民黨啊他們哪有在建 設我們這個烏來?真的是到一個地方,他們以前是有經 費,到了他們的黨的主政呢,主政那個他沒有去好好去 經營部落,所以說,我們這樣子,我們…(應係講泰雅 族語,模糊不清)就是號召喔,不要像以前一樣那樣子 啦,真的是以前我們是小孩子,我們下一代,我們一定 要努力爭取這個、爭取這個我們的發展,所以說今天大 家能夠,這個不要說很多個人去那個造勢,我們10個人 去的話就話,很有心,其實很多人去到那邊不見得說他 的心是為我們部落發展,所以說很感謝你們,感謝你們 真的是能夠去為我們族人去爭取這個建設,還有這個權 力,謝謝大家能夠,希望能夠在那邊能夠多聽,多學習 他們的政策,讓我們這個部落,讓我們在那邊才可以轉 達我們部落,才可以知道說怎麼這個政策怎麼推動,謝 謝大家能夠過來這邊,我們一起去,能夠平安的去,平 安的回來,願上帝祝福大家喔,謝謝。(鼓掌) 男 聲:好現在我們再請我們副會長。 男 聲:幾句話、幾句話、幾句話。 甲男聲:喂…(應係講泰雅族語,模糊不清)我是副會長…(應 係講泰雅族語,模糊不清)我們都…(應係講泰雅族語 ,模糊不清),但是有很多都沒有來…(應係講泰雅族 語,模糊不清)都答應又沒有來,我們這10個人,那麼 我們元旦會辦個幾桌,就這些人我就叫,不要叫別的人 來,沒有來就不要去參加,我規矩這樣,我答應過說我 要請客,不要請,厚。(鼓掌) 男 聲:好現在,我們就請在座的各位。 男 聲:唱歌。這是他出的,錢我出(模糊不清)。 男 聲:嘿…(應係講泰雅族語,模糊不清)好不好,那邊有廁 所,然後後面有那個…(應係講泰雅族語,模糊不清) 男 聲:你來宣布、你來宣布,副會長。 男 聲:…(應係講泰雅族語,模糊不清) 男 聲:…(應係講泰雅族語,模糊不清) 男 聲:來來來,有這個筆跟紙。 甲男聲:(04:39)這烏來遊覽車,我們上遊覽車了。喔我知道 了,他是…(應係講泰雅族語,模糊不清) 男 聲:…(應係講泰雅族語,模糊不清) 甲男聲:(05:17)一桌3000塊嘛,我們1500就好。 男 聲:好。 男 聲:好。 甲男聲:就好了嘛。(05:25)我也是為了民進黨出錢出力。 男 聲:…(應係講泰雅族語,模糊不清) 女 聲:好久沒有看到了喔。 男 聲:好啦。 男 聲:好,等下我們回來也差不多去那邊喔。 男 聲:5點,我們6點到那一邊。 男 聲:我們回來喔,還是有便當吃喔,5 點的話如果到,到烏 來的話,我們原班人馬喔,那個會長跟那個副會長,我 們來辦一桌啦喔,在那邊我們好好的,好好的享受一下 (鼓掌),我們要今天啊,我們也要感謝副會長,提供 這樣子的訊息,我們拍手一下(鼓掌)。 男 聲:現在可以點歌,在那個電視後面有紙跟筆,車門的旁邊 有演唱。 原審卷二第386 頁至第388 頁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