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0年度,2609號
TPHM,110,上訴,2609,20211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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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訴字第26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昕怡


選任辯護人 梁水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59號,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第一審
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1428號、
第2142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楊昕怡部分撤銷。
楊昕怡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㈠被告楊昕怡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販賣, 竟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以牟利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 以附表所示方式與附表所示之人聯繫,達成買賣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之交易合意後,遂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 進行交易。㈡被告與同案被告徐玉英(本院另行判決)共同 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聯絡,由同 案被告徐玉英於民國109年6月2日19、20時許,將甲基安非 他命10包(淨重共246.68公克、驗餘淨重共246.6公克、純 質淨重共236.81公克)攜至被告斯時位在新北市○○區○○○道0 段000巷0弄00號4樓之居處寄放。嗣因被告涉嫌販賣毒品案 件,經警於109年6月3日16時36分許,持搜索票在其上址居 處執行搜索,扣得被告持有之甲基安非他命10包(淨重共24 6.68公克、驗餘淨重共246.6公克、純質淨重共236.81公克 )、海洛因4包(淨重共0.98公克、驗餘淨重共0.94公克) 、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2組、注射針筒3支、毒品分裝杓2支 、電子磅秤1臺、分裝袋50個、手機3支。因認被告涉犯修正 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 以上等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案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判處罪刑 ,被告不服原判決,於法定期間內之110年6月16日提起第二 審上訴,而繫屬於本院。惟被告於同年10月26日死亡,有其



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67頁),原審未及審 酌,自有未合,依上開說明,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部 分撤銷改判,並不經言詞辯論,就被告部分諭知公訴不受理 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陳俞
法 官 曹馨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附表:
編號 購買毒品之人 交易時間、地點 交易價格(單位:新臺幣)及毒品數量 交易方式 相關證據 1 陳建成 109年5月24日0時22分許 28,000元 陳建成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楊昕怡(暱稱18婆)於109年5月23日某時達成以左列價格購買左列重量之毒品之合意後,於左列時、地完成交易,陳建成於翌(25)日匯款左列金額至楊昕怡指定之台新帳戶內。 ⑴證人陳建成於警詢證述、偵查中結證。 ⑵台新帳戶交易明細。 ⑶證人陳建成與被告楊昕怡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⑷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純度鑑定書(109年5月2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5384、C000000-Q號、109年7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C0000000-Q號,即證人陳建成另案遭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毒品鑑定報告)。 ⑸被告坦承此次犯行。 楊昕怡新北市○○區○○○道0段000巷0弄00號4樓居處內 甲基安非他命半兩(17.5公克) 2 陳建成 109年5月25日10時54分許後某時 54,000元 陳建成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楊昕怡(暱稱18婆)於109年5月25日0時9分至10時38分間,達成以左列價格購買左列重量之毒品之合意後,由楊昕怡於左列時、地與陳建成完成交易。 ⑴證人陳建成於警詢證述、偵查中結證。 ⑵證人陳建成與被告楊昕怡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⑶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純度鑑定書(109年5月2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5384、C000000-Q號、109年7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C0000000-Q號,即證人陳建成另案遭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毒品鑑定報告)。 ⑷被告楊昕怡坦承有於109年5月25日0時9分至10時38分間,與證人陳建成達成買賣左列毒品之合意,並有於左列時、地與證人陳建成見面之事實。 陳建成斯時位在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0號頂樓加蓋居處內 甲基安非他命1兩(34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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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