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訴字第2128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旭德
選任辯護人 袁大為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110年度訴字第35號,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
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6039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明知金融帳戶係供個人使用之重要 理財及交易工具,關係私人財產及信用之表徵,並可預見將 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任意提供他人使用,常與詐欺等財產 犯罪密切相關,猶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 意,於民國109年3月8日,前往新北市○○區○○○路000號之某 貨運公司,將其向不知情之繼父劉銘凱(劉銘凱涉犯幫助詐 欺取財罪嫌部分,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借用之郵局00 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寄至臺中市交予 某犯罪集團。而該詐欺集團所屬人員取得郵局帳戶存摺、提 款卡及密碼後,於109年3月10日21時38分許,冒充「天泉草 本」客服人員致電告訴人乙○○,佯稱因作業疏失訂單錯誤, 需至自動櫃員機取消交易云云,致乙○○陷於錯誤,於同日22 時5分及22時9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369元、3萬7216元 至郵局帳戶,旋經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提領一空,乙○○始知受 騙,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 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嗣經原 審公訴人更正為幫助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上證明 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 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 之認定,若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 理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 ,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
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另檢察官就 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 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 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 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 ,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亦有 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足參。再者,刑事被 告並無自證己罪之義務,其在訴訟上所為之辯解,只須達於 對起訴事證提出合理質疑之程度為已足,檢察官如對被告所 舉反證仍有爭執,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規定積極舉證 釋疑。被告既堅決否認犯罪,檢察官所舉證據復不足使法院 產生有罪之心證,原判決因認被告犯罪不能證明,於法尚無 不合(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09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 基於被告無自證己罪之義務,被告對於檢察官所起訴之事證 所為之辯解,只須使法院達於合理懷疑之程度即可,檢察官 如有爭執,即須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之規定積極舉證責任 ,若其所舉證據不足以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心證, 逕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以落實無罪推定原則與證據裁判主義 。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犯行,無非係 以:被告之供述,告訴人乙○○於警詢之證述,被告與詐欺集 團成員暱稱「鄭小姐」間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劉銘凱 郵局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等,為其主要論據。四、訊據被告固坦認其依暱稱「鄭小姐」指示,將劉銘凱之郵局 帳戶存摺、提款卡寄交至「鄭小姐」指定處所,並以LINE通 訊軟體告知「鄭小姐」密碼等事實,惟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 財、幫助洗錢犯行,辯稱:我因想清償母親周佳霖所欠房租 及自己的就學貸款,在臉書網站看到借貸訊息,就和「鄭小 姐」加為LINE的好友,「鄭小姐」說辦理貸款需要提供兩個 帳戶供審核,我相信她,就將周佳霖的郵局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及劉銘凱的郵局帳戶存摺、提款卡寄交,並告知金融 卡密碼,我是在周佳霖郵局帳戶被設定為警示後,才發現我 是被她騙取帳戶等語。
五、本院認定被告無罪之理由:
(一)經查,被告於109年3月8日依「鄭小姐」指示前往貨運公 司,將其向母親周佳霖、繼父劉銘凱分別借用其等之郵局 帳戶存摺及提款卡,一併寄至「鄭小姐」指定處所,並以 LINE通訊軟體告知「鄭小姐」前開帳戶提款卡密碼等情, 為被告自始所不否認,並有被告與「鄭小姐」間LINE通訊 軟體對話紀錄、各郵局帳戶之開戶資料可憑(見偵字第16
039號卷第11頁、第40頁至第54頁)。嗣詐欺集團不詳成 員冒充「天泉草本」客服人員致電乙○○,謊稱疏失訂單輸 入錯誤為由,要求乙○○取消交易,乙○○因而接續匯款369 元、3萬7216元至劉銘凱郵局帳戶,並遭提領一空乙節, 亦據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中證述在案(見偵字第1603 9號卷第4頁至第6頁),並有劉銘凱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在 卷可參(見偵字第16039號卷第12頁)。是被告所提供之 劉銘凱郵局帳戶,確有淪為不詳之人使用,固堪信為真實 ,惟此僅足證劉銘凱之郵局帳戶經詐欺集團成員利用作為 乙○○因受騙而匯款之工具。
(二)按刑法上幫助之行為,須有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如無此 種故意,基於其他原因,以助成他人犯罪之結果,尚難以 幫助論(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1022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 。經查:
1.有關被告洽商貸款之過程:
⑴被告於109年2月25日向「鄭小姐」表示欲以家人金融帳 戶資料借款(見偵字第16039號卷第40頁,即附表編號1 );
⑵109年2月26日被告提供周佳霖郵局帳戶存摺、提款卡正 反面照片,「鄭小姐」表示「審核撥款一起需要1-3個 工作日」、「資料準備好,我會問會計拿送件地址,會 計有配合的貨運公司」(見偵字第16039號卷第40頁至 第41頁,即附表編號2);
⑶109年2月27日、28日、同年3月1日至7日,「鄭小姐」稱 被告為「弟弟」、「小旭」,刻意拉近彼此距離,詢問 被告第二家帳戶是否準備好了,並提及「把他們不同人 的身分證傳給我」、「(所以我們三個人的身分證都要 ?)對的。你的身分證在對保撥款時會用到。他們的身 分證我這邊需要紀錄,用作借款資料。」嗣要求被告確 認帳戶餘額(見偵字第16039號卷第41頁至第47頁,即 附表編號3至10);
⑷109年3月8日、9日被告依約定寄出劉銘凱郵局及周佳霖 郵局帳戶,嗣告知金融卡密碼,於109年3月10日詢問: 「啥時會審核完?」,「鄭小姐」覆稱:會計明天會安 排審核,明天審核好我會跟你講。」(見偵字第16039 號卷第47頁至第50頁,即附表編號11至13); ⑸109年3月14日被告詢問:「你們每一萬塊利息200,那我 借款金額我想要再增加10,000」,「鄭小姐」亦告知: 「借款16萬喔,月息3200」(見偵字第16039號卷第52 頁,即附表編號16),另於109年3月16日表示:「麻煩
你敲我,我在撥款」;
有雙方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在卷可考(見偵字第1603 9號卷第40頁至第53頁,內容詳附表所示)。觀諸相關對 話過程,被告係為申請貸款而與假扮民間借貸業者「鄭小 姐」聯繫,「鄭小姐」煞有其事說明貸款流程、利息,面 對被告詢問、質疑,均有一套自己說詞,循序漸進要求被 告寄交兩個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與提供密碼,被告亟需 借款,未深思熟慮,遭「鄭小姐」虛詞所惑而交付金融資 料。
2.個人對於社會事物之警覺性或風險評估皆有個體差異,應具體考量行為人案發時之心智狀態而定。被告於107年2月7日接受心理衡鑑時,有關過去測驗結果,其智力落在輕度智能障礙範圍,於生活常識與理解部分,在一些問題之回應顯得與常規不符,於社會情境判斷表現不佳;結論部分,其目前智力水準與同年齡兒童相較落在輕度智能障礙範圍,在提取抽象概念、形成抽象規則的能力不佳,於判斷一般生活常規與情境上的表現低於同儕水準,其表現有困難完全以智能障礙解釋之,有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心理衡鑑紀錄在卷可參(見原審訴卷第41頁至第42頁)。又依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所提供107年3月15日身心障礙鑑定表等資料,被告於107年3月14日經醫師鑑定時,心智商數介於69至55,或於成年後心智年齡介於9歲至未滿12歲之間;經職能治療師鑑定時,其專心或集中注意力、記住人、地點或方向、理解或學習新事物有嚴重問題,解決問題或判斷有點問題(見原審訴卷第59頁至第79頁),被告並因輕度智力功能障礙,領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障證明(鑑定日期:107年3月15日、有效期限:112年3月31日,見原審審訴卷第39頁)。而被告於警詢、偵查時供稱:我90年6月出生,高職肄業,有便利商店打工經驗,月薪1萬多元等語(見偵字第16039號卷第8頁,偵字第12928號卷第42頁);於原審供稱:我辦理過學貸五次,都是我母親陪我去,我有簽文件,但不清楚貸款要什麼資料,這是我第一次私人借貸,我借款前沒有研究或問其他人等語(見原審訴卷第119頁至第121頁)。以被告於案發時年18歲、高職肄業、先前雖曾由母親陪同辦理五次學貸,但不清楚銀行需求文件與對保過程,本次為第一次自己單獨辦理私人借貸,其社會經驗淺薄,並不瞭解民間借款或銀行授信實務,更因輕度智能障礙,其理解與判斷能力較一般人薄弱,縱形式上能與「鄭小姐」對答,但不能當然導出被告之理解、判斷、警覺能力均與一般人相同,其在經濟困窘下,陷入「鄭小姐」之訛詐話術,誤信對方可為其辦理貸款,始寄交存摺、提款卡等金融資料,因而遭騙取帳戶,並非毫無依據。 3.按脫免刑責為人之常情,一般人倘知自己可能觸犯法律,必 減少提供自己基本資料或聯繫方式,以隱匿自己身分,避 免案情曝光後遭警方追緝。依被告寄交金融帳戶存摺、提 款卡之寄件單據,其上清楚登載被告本人真實姓名及聯絡 電話(見偵字第16039號卷第49頁),倘被告有意幫助詐 欺集團騙取他人金錢或幫助洗錢,理會刻意虛偽填寫不實 、不完整之姓名資料,隱蔽個人身分,避免將來遭警方追 緝,則被告舉動已與一般販賣帳戶供詐騙集團使用者有別 。況依前揭被告與「鄭小姐」之LINE對話紀錄,被告於10 9年3月7日在寄送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並提供密碼前, 向「鄭小姐」詢問:「確定本是不會出事?本子,如果真 的不會出事我就放心」,「鄭小姐」覆稱:「確定肯定一 定,但是你一定要包裹好,在運輸途中出現問題,會計是 不承擔的,了解?都幫你這麼久,還(不)相信我嗎?不 信任我,我怎麼盡心盡力幫你辦理借款?小旭?」,被告 再稱:「沒有,因為這兩本帳戶的主人以前都曾經有被騙 過的經驗,所以他們怕會出事,而且當初被騙的地方又是 台中,但是我認識你那麼久所以我信任你」,「鄭小姐」 回稱:「所以相信姊姊就好,你的借看姊姊肯定幫你處理 好」、「晚安,早點睡」(見偵字第16039號卷第46頁至 第47頁,即附表編號10),嗣109年3月16日被告發現周佳 霖郵局帳戶遭設定警示時,即詢問:「為何周佳霖的帳戶 會被通報?請會計說明一下。」「鄭小姐」先敷衍表示: 「會計沒跟我講,我詢問下會計。」經被告再次表示:「 請會計給我們一個合理的解釋。會計到底拿我們的本子, 去做了什麼事情?我剛剛跟我媽去銀行,如果銀行沒跟我 們講,我們根本就還不知道這件事。」並多次撥打電話詢 問後,「鄭小姐」已不再回覆(見偵字第16039號卷第53 頁至第54頁,即附表編號18)。被告在貸款前,先一再向 「鄭小姐」確認貸款之真實性,「鄭小姐」以情感性言詞
親切表示會幫被告處理,博取被告信任,使被告誤信「鄭 小姐」之話術而交付金融帳戶資料,嗣被告發現母親郵局 帳戶有異,立即向「鄭小姐」詢問詳情,甚多次撥打電話 詢問,與一般提供帳戶予詐騙集團者放任自己帳戶遭他人 使用之漠不關心態度迥異,益見被告非有意交付金融帳戶 資料供詐騙集團使用。
4.依卷內資料,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因交付金融帳戶資料予「鄭 小姐」而獲得任何利益,而被告與周佳霖為母子關係,與 劉銘凱為繼父、繼子關係,雙方關係緊密,倘被告將其等 帳戶交予詐騙集團使用,詐騙犯行一旦曝光,帳戶必遭凍 結、被註記不良信用紀錄,且將來高度可能受刑事訴追之 風險,被告未獲得任何利益,豈會冒此風險,自行前往前 開貨運公司寄交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並提供密碼,顯與 常情有違。被告既係遭詐欺集團成員佯裝代辦貸款,而提 供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並告知密碼,則詐欺集團成員 對本案劉銘凱郵局帳戶之使用,已全然逸脫被告原提供用 意之範圍,實難認被告主觀上具有何幫助詐欺取財、幫助 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三)本院衡酌前情,認原判決就卷內現存證據及法院所調查之 證據,均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涉犯公訴意旨 所指幫助詐欺取財或幫助洗錢犯行,依前述說明,既不能 證明被告犯罪,因而對被告為無罪判決之諭知,即核無不 合,應予維持。
六、檢察官不服原審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提起上訴,雖指稱: 政府機關、金融機構均宣導「不得將帳戶交予他人使用,否 則易涉犯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罪等犯罪」,被告前有五次申 辦學貸經驗,本次未提出任何財力證明文件供徵信,即將不 具餘額之郵局帳戶資料交予真實姓名、背景或任職公司均不 詳之「鄭小姐」,顯與先前辦理貸款之經過不同,被告知悉 所提供之該帳戶餘額不多,若為詐騙,自己不致蒙受過多金 錢損失,其主觀上應有縱帳戶資料遭詐欺集團作為詐欺取財 之不法用途,仍不違背其本意,而有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 錢之不確定故意,原審判處被告無罪,顯與經驗法則有違, 其認事用法不當等語。
七、惟查:
(一)詐欺集團詐騙手法日新月異,縱然政府、金融機構與媒體 已大肆宣導、報導,仍屢屢發生受騙之案件,其中被害者 亦不乏有高學歷、收入優渥或具相當社會經驗之人,受騙 原因亦甚有不合常情者。若一般人會因詐欺集團引誘而陷 於錯誤,進而交付鉅額財物,則金融帳戶持有人因相同原
因陷於錯誤,交付存摺、提款卡、密碼等資料,誠非難以 想像,自不能以客觀常人智識經驗為基準,遽而推論交付 帳戶者必具有相同警覺程度、對構成犯罪之事實必有預見 。又提供或販賣金融帳戶予詐欺集團將會遭受刑事追訴, 業經政府多方宣導周知,多數犯罪者亦因此遭到司法判刑 制裁,因此詐欺集團益發不易藉由傳統收購手法蒐集人頭 金融帳戶,遂改弦易轍,以迂迴或詐騙手法取得金融機構 帳戶,故邇來詐欺集團藉由刊登廣告,利用亟需用錢之人 ,因有不良信用紀錄或苦無資力提供擔保,無法順利向一 般金融機構借貸,而以代辦貸款為名義,藉此詐取金融帳 戶資料者,不乏其例;此由政府曾在電視媒體上製播呼籲 辦理貸款者小心防詐之宣導短片,各大報紙亦於分類廣告 欄位旁一再提醒讀者切勿交付金融帳戶金融卡、存摺及密 碼等語,即可明證確有民眾因辦理貸款而受詐騙交付帳戶 資料之情形;故在經濟拮据之情形下,因辦理貸款過於急 切,實難期待一般民眾均能詳究細節、提高警覺而免遭詐 騙、利用,且一般人對於社會事物之警覺性或風險評估, 常因人而異,此觀諸詐欺集團之詐騙手法雖經政府大力宣 導及媒體大幅報導,受騙案件仍屢見不鮮,倘人人均有如 此高度之智慧辨別真偽,則社會上何來眾多詐欺犯罪之受 害者。是被害者除遭詐騙一般財物外,亦有可能遭人詐騙 金融機構存摺、金融卡、密碼等物,自不得遽以認定辦理 貸款者交付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即有幫助 詐款取財或幫助洗錢之認知及故意。
(二)被告疏於查證「鄭小姐」真實身分,聽信「鄭小姐」一面 之言,依指示交付、告知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 雖有可議之處,然觀諸被告向「鄭小姐」洽商辦理貸款之 流程,「鄭小姐」以長輩之言詞,向被告表示盡力協助處 理貸款事宜,並就被告詢問之問題及相關貸款流程提出一 套自己說詞,而被告年18歲,為輕度智能障礙者,其理解 與判斷能力弱於常人,難以提高警覺、詳究細節,明辨詐 欺集團日新月異、詭譎多變之騙取財物方法,乃因誤信「 鄭小姐」之話術而交付金融帳戶資料,難以認定被告有何 幫助詐欺或洗錢之主觀犯意,所辯:我當時是完全相信對 方,沒有想到帳戶會遭拿去詐欺或其他不法之用等語(見 原審訴字卷第123頁,本院卷第148頁),以前揭關於被告 之智識程度所述,堪可採信。本件實無法單憑被告有交付 劉銘凱郵局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告知提款卡密碼等行為, 遽以推論被告有幫助詐騙集團成員詐騙被害人或洗錢之意 思,而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三)再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 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亦有明定,是檢察官對 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 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 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 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而證據之取捨 與證據之證明力如何,均屬事實審法院得自由裁量、判斷 之職權,茍其此項裁量、判斷,並不悖乎通常一般人日常 生活經驗之定則或論理法則,又於判決內論敘其何以作此 判斷之心證理由者,即不得任意指摘其為違法。茲原判決 已詳敘就卷內證據調查之結果,而為綜合判斷、取捨,認 不足證明被告確有檢察官所指訴之犯行,其得心證的理由 已說明甚詳,且所為論斷從形式上觀察,亦難認有違背經 驗法則、論理法則,或有其他違背法令之情形,自不容任 意指為違法。本件檢察官起訴書所列證據及卷內訴訟資料 ,已經本院逐一論證,參互審酌,無從獲得有罪之心證, 均如前述。檢察官上訴意旨,並未提出任何新事證,僅就 原審採證及認事再為爭執,以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難遽 認被告有何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犯行,認上訴意旨核 無理由,其上訴應予駁回。
八、至於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7573號移 送併案意旨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 第11753號移送併案意旨書移送本院併案審理關於另案告訴 人蔡宜娟遭詐欺集團成員詐騙,誤以為自己購物重複,依指 示於109年3月10日晚間9時53分許匯款5萬5000元至被告提供 之劉銘凱郵局帳戶,認被告此部分犯行,與本案為相同金融 帳戶,僅被害人不同,屬想像競合之法律上同一案件關係而 移送併案審理。惟依前揭說明,上開起訴部分既經本院為被 告無罪之諭知,即與移送併案部分不生裁判上一罪之關係, 而該移送併辦之事實,既未據起訴,本院自無從一併予以審 究,自應將此部分退回,由檢察官另行偵辦處理,附此敘明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卓俊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不得上訴。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惟須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限制。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至第 379 條、第 393 條第 1 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書記官 張玉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附表(
被告
與暱稱「鄭小姐」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編號 對話時間 對話內容 1 109年2月25日 被告 :我家人的。 對方:卡片密碼都有知道嗎?還有網銀代碼? 被告 :什麼是網銀代碼? 對方:網路銀行有開通嗎? 被告 :網路銀行有限定你們要的帳號密碼?我的意思是,請問全部有需要 用你們指定的帳號密碼嗎?包括提款卡? 對方:不用,如果有,提供給我就好,找好的帳戶現在方便拍給我嗎? 2 109年2月26日 對方:早安,請問還有需要辦理嗎? 被告 :我一個家人已經先去辦了另外一個還沒。 對方:? 被告 :存款帳戶,網銀的代碼也要給你們嗎? 對方:好,大概什麼時候能好?有的話需要給我們,沒有更好。 被告 :有網路銀行需要給你們沒有的話就不需要? 對方:是,如果忘記也可以給我講。 被告 :我先拍一本給你(傳送周佳霖另案郵局帳戶之存摺正面、提款卡正 面照片)。另外一本我明天再拍給你,這樣禮拜五有辦法下來嗎? 對方:好,卡片簿子需要放一起拍正反面給我喔,沒法趕禮拜五,你的資 料都還沒準備好。 被告 :那禮拜幾呢? 對方:資料準備好送件後需要1-3的工作日。 被告 :(傳送周佳霖另案郵局帳戶之存摺正反面、提款卡正反面照片) 對方:好。 被告 :審查當天好撥款要1到3工作日嗎? 對方:周佳霖是你哪位? 被告 :我媽。 對方:不是,審核撥款一起需要1-3個工作日。好,阿姨身分證也拍正反 面給我。 被告 :那所以我要把另外1本湊齊才審核? 對方:對,資料準備好一起送件後,會計收到就會審核。 被告 :我要到哪送件?還是你們會幫我收件? 對方:資料準備好,我會問會計拿送件地址,會計有配合的貨運公司。 被告 :嗯,我明天準備好。 對方:好,準備好給我講。 被告 :明天收件嗎? 對方:明天你準備好,我就會安排你送件。 3 109年2月27日 對方:早安,弟弟。 被告 :早。 對方:第二家有用好嗎?哈嘍? 4 109年2月28日 對方:早安。今天可以嗎? 被告 :可以我都準備好了,身分證有影印嗎? 對方:還有一個帳戶的正反面要傳給我喔。 被告 :(傳送劉銘凱本案郵局帳戶存摺正反面、提款卡正反面照片)。 對方:兩家郵局嗎? 被告 :嗯,不同人。 對方:好,把他們不同人的身分證傳給我,正反面喔。現在兩家郵局都在 你那裡嗎? 被告 :對,他們的身分證要找。我自己的身分證要影印嗎?他們的也要 嗎? 對方:對,因為帳戶是他們的,你是用他們的資料在辦理借款。 被告 :那所以我們三個人的身分證都要? 對方:對的,你的身分證在對保撥款時會用到。他們的身分證我這邊需要 紀錄,用作借款資料。 被告 :(傳送被告、劉銘凱、周佳霖身分證正反面照片,及表示打招呼或 肯定之貼圖) 對方:好,確認帳戶是正常使用的嗎?現在需要你去到ATM機查詢下餘額 明細。 被告 :是。 對方:我需要紀錄,避免日後有資金爭議。 被告 :好。 對方:要拍給我喔。 被告 :等我。 對方:好,兩個郵局都要。 被告 :嗯。 對方:你先把你的詳細地址傳給我。 被告 :你說我的戶籍地嗎? 對方:你目前地址。 被告 :臺北市○○區○○街00號2樓之1。 對方:好。 對方:還沒用好嗎?已經很久了喔。 5 109年3月1日 被告 :對不起,另外一個還沒給我密碼。 6 109年3月2日 對方:沒關係,什麼時候可以拿到喔? 7 109年3月3日 對方:(傳送筋疲力盡貼圖)什麼情況喔? 8 109年3月4日 對方:午安。(傳送笑臉貼圖) 9 109年3月5日 對方:小旭,請問還需要辦理借款嗎?不需要的話跟姊姊講喔。 被告 :姊姊我還有需要,可是劉銘凱那一本他突然反悔了,所以我現在要 趕快找另外一本。 對方:好,多久能好呢?自己去開個新戶也是可以的喔。 被告 :我開戶我要我的監護人。 對方:那這樣,我幫你跟會計申請好了,先提供一家還款,OK嗎? 被告 :好的。 對方:OK,等我訊息。 對方:小旭,我已經幫你跟會計申請好了,你先提供一家。 被告 :周佳霖的那一本。 對方:好,你先重新放一起拍給我,正反面。 被告 :(傳送周佳霖另案郵局帳戶存摺正反面、提款卡正反面照片) 對方:需要清晰點喔,重新拍下。 被告 :(傳送周佳霖另案郵局帳戶存摺正反面、提款卡正反面照片) 對方:稍等喔,我記錄。 對方:小旭,現在可以去ATM查詢餘額嗎? 被告 :(傳送ATM餘額查詢紀錄)另外一本劉銘凱的,他現在又改變主意 說他要借。 對方:所以是你們一起借款,對嗎?兩家郵局現在都在你這裡嗎? 被告 :不,因為,你說一本利息一本本金,我一人借款,借兩人帳戶還 款。 對方:好,現在兩家卡片簿子都在你這裡嗎? 被告 :是。 對方:OK,家裡有小盒子嗎?手機盒餅乾盒都可以。現在需要 你用小盒子包裝好卡片簿子喔,避免運輸途中出現損壞 或者遺失。 被告 :紙盒可以嗎? 對方:可以,你拍給我看看。 被告 :然後,我明天包。 對方:需要你包裝好,然後我才好問會計拿送件地址,會計配合的貨運站 和司機。 被告 :好,我明天處理。 對方:OK,明天幾點可以處理好?我提前幫你跟會計講。 10 109年3月7日 對方:午安,小旭。 被告 :(傳送盒裝義美小泡芙外盒) 對方:OK,姓名:年齡:性別:住址:聯絡電話:借款金額:從事行業: 每月收入:借款用途:你再填一下。 被告 :甲○○、18、男、臺北市○○區○○街00號2樓之1、15萬、服務 業、15000、投資。 對方:你的聯絡方式和碰面簽約撥款的地址完整的打給我一次。 被告 :0000000000,臺北市○○區○○街00號2樓之1。 被告:不。 對方:? 被告 :健康路285號全家。 對方:完整的打給我。 被告 :健康路的地址。 對方:臺北市○○區○○路000號,對嗎? 被告 :是。 對方:我現在聯絡金主然後安排你寄件審核噢。 被告 :好喔。 對方:包裝好用膠帶封好。 被告:好喔,我回去處理。 對方:好的,要麻煩你跑一趟,三重區中正南路240號。(傳送兩張照 片,惟對話記錄無法顯示照片內容) 被告 :啥時? 對方:早點送件早點審核,你現在有時間跑一趟嗎? 被告 :明天送去。 對方:去到這家貨運後,請店員寄到,台中八國站,0000000000甲○○ 收,因為是你的資料,所以需要填寫你的電話和名字。今天沒時間 嗎? 被告 :沒。 對方:好喔。 被告 :運費多少? 對方:那明天一樣的。 對方:運費300-400元,運費撥款時金主會補貼給你的。 被告 :好喔。 對方:明天幾點可以喔,我好幫你安排。 被告 :確定本是不會出事?本子,如果真的不會出事我就放心。 對方:確定肯定一定,但是你一定要包裹好,在運輸途中出現問題,會計 是不承擔的,了解?都幫你這麼久,還相信我嗎?不信任我,我怎 麼盡心盡力幫你辦理借款?小旭? 被告 :沒有因為這兩本帳戶的主人以前都曾經有被騙過的經驗,所以他們 怕會出事,而且當初被騙的地方又是台中,但是我認識你那麼久所 以我信任你。 對方:所以相信姊姊就好,你的借看姊姊肯定幫你處理好。 被告 :感謝您。 對方:15萬借款一定會到你手上,姊姊是為了獎金才這麼幫你。了解? 被告 :(傳送表示打招呼或肯定之貼圖) 對方:嗯,是今晚可以送件給會計,還是明天喔?要給姊姊一個確認的時 間。 被告 :明天。 對方:好,明天幾點OK? 被告 :早上10點前寄。 對方:好,要寄前要賴姊姊喔。 被告 :(傳送表示打招呼或肯定之貼圖) 對方:好,晚安,早點睡。 11 109年3月8日 對方:小旭午安,怎麼還沒有拍給姊姊喔? 被告 :我朋友說他今天早上要載我去貨運站結果我現在還沒有等到他人。 有沒有貨運公司的電話,我想直接請他們過來收件。 對方:沒法喔,需要送去貨運站,怎麼會這樣?有聯絡他嗎? 被告:有啊他說下午。 對方:好,過去前給我訊息,因為都要確認清楚才可以。 被告 :(傳送表示打招呼或肯定之貼圖) 對方:你都拿到了嗎? 被告 :嗯。 對方:再拍一次給姊姊我。我再確認一次。 被告 :那所以我現在? 對方:你再拍一次給我。 被告 :再拆開來再拍一次? 對方:不用,包裹的樣子拍照給我,他送件,還是你送件? 被告 :(傳送照片,惟對話記錄無法顯示照片內容) 對方:要密封起來喔,裡面有兩家郵局嗎? 被告 :有。 對方:OKOK,要用膠紙黏好,他送件,還是你送件? 被告 :我送件,提款卡也在裡面。 對方:黏好了嗎? 被告 :有。 對方:那你現在能過去三重嗎?哈囉?不需要送件審核了嗎? 被告 :(傳送照片,惟對話記錄無法顯示照片內容)寄路。 對方:好的辛苦,辛苦了,先回家休息。 被告 :(傳送表示打招呼或肯定之貼圖) 對方:你提款卡的密碼打給我一下,金主審核要用到的。哈囉,我整理資 料傳給金主那邊。 對方:哈囉,黃色底單完整的拍給我一下。(對方來電未接)(對方來電 未接)在忙嗎? 被告 :嗯(傳送照片,惟對話記錄無法顯示照片內容)。 對方:貨單要再拍一次,我要傳給會計,兩家的卡片密碼打字給我一下, 哪個是哪個都要區分好哦。寫在白紙上也可以,備註:僅供查詢審 核還款用途。 被告 :他剛剛打電話說我的貨到了,請我帶證件,他說臺灣大道三段,叫 我明天去領。 對方:不用你去領,因為是你寄出的,會計會安排司機去。小旭,你要告 知我這兩家郵局的卡片密碼,要寫在白紙上拍照給我為主。(傳送 在白紙上寫密碼之範例),要這樣寫出來拍給我,(對方來電未 接)會計在開罵我了,記得拍給我喔。現在能寫給我嗎?有問題要 提前告知,不然無法審核。 被告 :(傳送寄貨單照片) 對方:寫好麻煩回應我一下。姊姊我的意思是,兩家卡片的密碼,你要打 字給我阿,不然你寫在貨單上也行,是卡片密碼。 被告 :周佳霖是980518。 對方:劉銘凱的是多少? 被告 :我問。 對方:他們平時都用不到郵局嗎?你自己的郵局都不在身邊嗎? 被告 :他們大多用銀行。 對方:OKOK,快點問喔,我現在幫你整理資料。有問到嗎?小旭?記得問 到馬上傳給我。 12 109年3月9日 被告 :929598。 對方:確認嗎?所以劉銘凱的卡片密碼是929598?對嗎? 被告 :嗯。 對方:其他交給我,我盡力趕。 被告 :(傳送表示打招呼或肯定之貼圖) 被告:審查了嗎? 對方:還需要等等,會計會請司機一起拿送件資料。 被告 :嗯。 對方:會計還沒請司機拿送件資料喔,審核好,我會跟你講。 被告 :嗯。 13 109年3月10日 對方:早安。(傳送笑臉貼圖) 被告 :早,啥時會審核完? 對方:會計明天會安排審核,明天審核好我會跟你講。 被告 :嗯嗯大約幾點? 對方:會計還沒給我訊息喔。 被告 :哦吼。 對方:我已經幫你跟會計約禮拜五撥款喔。 14 109年3月11日 對方:在忙嗎? 被告 :(傳送表示打招呼或肯定之貼圖) 對方:會計昨晚審核,你條件不夠喔。需要再提供一家帳戶補充資料喔。 被告 :可以跟我講為何嗎?哪本不能用? 對方:資料不夠,金主無法確定你有還款能力。有辦法再補充一家嗎? 被告 :那我在補充一家另外一本退回,是這樣嗎。 對方:對。 被告 :而且這跟還款能力有什麼關? 對方:後面補寄的在撥款時會退回給你。 被告 :還款應該是工作證明吧! 對方:工作這些我可以幫你。 被告 :那我再想辦法。 對方:好,今天能處理好嗎?需要盡快給你安排撥款。現在是會計審核條 件不夠,再補充一家會提高過件率。 被告 :哦! 對方:小旭,還需要提供一家,有找好嗎? 15 109年3月12日 被告 :還沒。 對方:今天能用好嗎? 被告 :存簿兩方的主人,說這樣不正常啊,到底是哪一本出了問題,叫我 給他們解釋,不然就是兩本都退回來我再寄一次,因為我上個禮拜 天寄出去突然冒出這種問題。 對方:因為不是本人,會計說借款15萬沒法審核過,會計沒法確認你有還 款能力。 被告 :什麼不是本人,那所以意思是要我本人的帳戶才可以喔?他是怎麼 確認法?(致電取消)按到。 對方:還款使用不一定需要本人帳戶,但是銀行出入一定要足夠,現在會 計審核銀行出入條件不夠,所以還需要你提供一家,後面提供的這 家,在撥款時會退還給你,姊姊也不希望你這麼麻煩,但是現在沒 辦法,會計說必須要補,了解? 被告 :重點是說那三本裡面都沒有資金,我如果再重新去辦的那一本裡面 還是沒有資金。 對方:會計會幫你處理,再提供一家,說明你銀行信譽夠。 被告 :那我明天補寄過去會計師馬上審核嗎? 對方:對,我會馬上幫你安排,這些你不用擔心,姊姊會幫你處理好。 被告 :那我明天寄出去,我用我的名字去辦。 對方:好,用好跟我講。 16 109年3月14日 被告 :你們每一萬塊利息200,那我借款金額我想要再增加10,000,本子 我禮拜一寄出。 對方:好,借款16萬喔,月息3200。 17 109年3月15日 被告 :(傳送比讚之貼圖) 對方:(傳送OK之貼圖) 18 109年3月16日 對方:安,今天能處理好嗎?(對方來電未接) 被告 :我明早寄出哦,一樣到同一個地方寄嗎?寄到八國站嗎? 對方:已經有用好了嗎?卡片跟簿子放一起拍正反面給我喔,還有ATM餘 額,確認好我會詢問會計。 被告 :(致電無回應)(致電無回應)。 對方:麻煩你敲我,我在撥款。 被告 :接一下,為何周佳霖的帳戶會被通報?請會計說明一下。 對方:會計沒跟我講,我詢問下會計。 被告 :目前情況,而且是三月的事,最近。 對方:我再詢問會計。 被告 :請會計給我們一個合理的解釋。(傳送表示打招呼或肯定之貼圖) 會計到底拿我們的本子,去做了什麼事情?我剛剛跟我媽去銀行, 如果銀行沒跟我們講,我們根本就還不知道這件事。 被告 :(致電取消)(致電取消)(致電取消)(致電取消)(致電無回 應)(致電無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