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80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莊承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邱秀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計息本金為何?(依貴公司提出之約定條款第一條第
六項所載: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但不包含……預
借現金手續費,又依貴公司提出之消費款明細資料所載,尚
欠餘額合計總金額為127,514元,預借現金手續費275元,貴
公司請求之計息本金127,789元似計入預借現金手續費)
二、債務人徐邱秀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