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易字第1526號
上 訴 人
即 自 訴人 王泰俐
自訴代理人 洪偉勝律師
李燕俐律師
胡珮琪律師
被 告 童文薰
選任辯護人 詹晉鑒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
度自字第41號,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自訴人為國立臺灣大學(下稱臺灣大學)新 聞所教授,被告童文薰因不滿自訴人在媒體「思想坦克」發 表之「政治微(偽?)網紅與假訊息的距離」一文(下稱自 訴人文章)之評論,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 ,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在被告創辦及主持之「童溫層」節目 內為如附表「散布之內容」欄所示言論(下稱本案言論)而 不實指涉自訴人撰文憑空捏造事證且不具事實查核能力,並 誣指自訴人製作假訊息、學質不佳等內容,足以毀損自訴人 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第1項之加重誹謗 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犯罪事實所 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但 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達於通常一般 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 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 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 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係以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要件 。而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 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 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 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 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而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 第2項針對以言詞或文字、圖畫而誹謗他人名譽者之誹謗罪 規定,係為保護個人法益而設,以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 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第310條第3項 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之規定,則係針 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 ,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 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 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 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 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 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又刑法第311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 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 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 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係法律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 違法事由,目的即在維護善意發表意見之自由,亦不生牴觸 憲法問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文及解釋理 由書意旨可參)。復按所謂「言論」在學理上,可分為「事 實陳述」及「意見表達」二者。「事實陳述」始有真實與否 之問題,「意見表達」或對於事物之「評論」,因屬個人主 觀評價之表現,即無所謂真實與否可言。而自刑法第310條 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 之事者,為誹謗罪」、第3項前段:「對於所誹謗之事,能 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規定之文義以觀,所謂得證明為 真實者,唯有「事實」,據此可知我國刑法第310條之誹謗 罪所規範者,僅為「事實陳述」,不包括針對特定事項,依 個人價值判斷所提出之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此屬同法第 311條第3款所定免責事項之「意見表達」,亦即所謂「合理 評論原則」之範疇,是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縱批評內容用 詞遣字尖酸刻薄,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亦 應認受憲法之保障,不能以誹謗罪相繩,蓋維護言論自由俾 以促進政治民主及社會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 失兩相權衡,顯有較高之價值。易言之,憲法對於「事實陳
述」之言論,係透過「實質惡意原則」予以保障,對於「意 見表達」之言論,則透過「合理評論原則」(即刑法第311 條第3款之不罰事由),賦與絕對保障。
三、自訴人認被告涉有加重誹謗犯行,無非係以自訴人於民國10 8年11月29日撰寫之「政治微(偽?)網紅與假訊息的距離 」一文、108年12月12、13、15、16、17、18、19、20、25 日之「童溫層」節目影片、新聞標題截圖及被告散布之言論 閱聽者所為之反應內容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有在「童溫層」節目中為本案言論,惟否認 有何加重誹謗犯行,辯稱:我完全不認識自訴人,沒有誹謗 自訴人的犯意,自訴人自己去寫一篇汙衊我節目的文章,而 且還改了三個版本,自訴人本身就自證其罪了,如果自訴人 沒有誹謗我,為何要改版本,我從頭到尾在節目中講的都是 自訴人的第一版文章,自訴人在文章說我大量複製彭文正的 節目,我最不能忍受的就是有人說我抄襲或複製,一開始我 只要求自訴人道歉,結果不但沒有道歉,自訴人還告我誹謗 ,我為何要誹謗自訴人,我在評論這件事時,一直要自訴人 提出證據,我到底哪裡複製了彭文正的節目,自訴人拿不出 證據來,甚至彭文正自己在他的節目至少三次以上說我從來 沒有複製他的東西,因為我們在講蔡英文的論文不存在的問 題上面,彭文正研究的是論文形式文件,我研究的是論文實 質,我在節目裡講的跟彭文正講的一點關係都沒有,彭文正 還說我花時間去看這些論文內容,他不屑看也不會看;本件 關鍵在於自訴人文章的第一版,說我大量複製彭文正的節目 ,到底依據何在?自訴人沒有提出任何的證據,一個教授的 學質好不好自己心裡有數;我是一個言詞非常謹慎的人,擔 任三十年的律師,我不可能在節目上誹謗自訴人,我說所有 的問題不能夠斷章取義,我後面就帶一個問號讓大家去公評 ;自訴人如果沒有做任何的研究,直接說我去抄襲別人的東 西,這當然是不可以存在的,至於自訴人的學質好不好,自 訴人問自己就可以,如果自訴人完全都沒有做任何的研究還 在學校教書,這不是誤人子弟嗎,這應該是可受公評的;況 自訴人最在意的好像不是我的言論,而是頻道這些觀眾的留 言,這些觀眾會被激怒是因為自訴人在她的文章裡說我們的 觀眾是殭屍帳號,這些人被激怒了,這些人的言論跟我有什 麼關係,觀眾在追論文的真相時,他們不認為自己是殭屍帳 號,所以他們看到這麼多的文章,當時不只是自訴人的文章 ,有很多人寫了相關的文章在做護航,我們認為那是護航, 這也是可受公評的等語。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被告所針對 自訴人文章的評論,都是針對自訴人文章的第一版本,而第
一版本與第三版本最大差異,在於第一版本認為被告的節目 是大量複製彭文正的「政經關不了」節目內容,而第三版本 改成談論的主題及內容大量集中,若非自訴人發現自己第一 版本所描述被告有抄襲「政經關不了」為錯誤,又何須進行 一次又一次的修正,可證明被告就此部分所為之評論,是為 善意自辯,況且被告所為對自訴人文章之評論時間點集中在 108年12月間,而且針對的都是自訴人文章第一版,而非第 三版,也可說明被告自辯者都是自訴人文章的第一版,另被 告在「童溫層」節目中,對自訴人文章所為之評論亦有肯定 之處,足認被告所為之評論並非出於損害自訴人名譽為目的 ,顯見被告是善意的評論;被告完全不認識自訴人,因此不 可能會有誹謗自訴人的犯意存在,一切都是出自於針對蔡英 文總統論文的真偽、是否具有博士論文學位的問題進行討論 與研究並發表意見,屬於刑法第311條善意發表言論,並無 處罰之必要等語。
五、經查:
㈠自訴人為臺灣大學教授,於108年11月29日在媒體「思想坦克 」發表「政治微(偽?)網紅與假訊息的距離」一文,提及 「本文在研究期間所研究的頻道如...『童溫層』...等,談論 主題與內容大量集中於指控蔡總統的博士論文與博士學位造 假」,所列「Table 1 政治微網紅頻道有關蔡總統博士論文 案的影片內容(2019.08.29-2019.10.29為例)」包括被告 主持之「童溫層」節目(節目標題為「-拿出證據卻出包? 蔡英文學籍卡充滿謎語-總統在面對質疑時,必須講清楚。2 011年的蔡主席打臉今日的蔡總統-左右護法,不尋常的英系 大將」),復提及「本文所提及之其他頻道如...『童溫層』. ..等,均大量複製『政經關不了』的內容,並以一個月超過半 數以上的篇幅,低成本產製雷同的內容。但最高點閱率影片 卻動輒破10萬,換言之,一支內容幾乎完全相同的攻擊影片 在不同的網紅頻道播出,加總起來已經有破百萬的點閱人次 」、「本文所列舉的案例都僅限影片內容在Youtube播出, 但並不作直播或經營與觀眾的即時互動與評論,也傾向將收 視者定位為『殭屍』(僅收看而不與之互動,也不論受視者的 真假帳號)」,有自訴人文章在卷可參(見原審卷第17至19 、77至79頁),並稽之自訴人於108年12月13日就自訴人文 章發表之「聲明啟事」,提及「...作者想說明的是,這是 一篇評論文章,並非新聞。評論的內容基於研究所蒐集的具 體資料和數據,評論的主題也屬於受公眾關注而可受公評的 議題...」,亦有該「聲明啟事」在卷可查(見原審卷第121 頁),足徵自訴人文章有以被告主持之「童溫層」節目作為
研究評論之對象,至為明確。
㈡被告在「童溫層」節目中所為本案言論,提及自訴人文章中 指被告的「童溫層」節目「大量複製『政經關不了』的內容」 、「低成本產製雷同的內容」及「不作直播或經營與觀眾的 即時互動與評論」部分(見原審卷第143、144、147、149、 156、157頁),有被告節目相關片段逐字稿在卷可稽(見原 審卷第141至150、155至165頁)。被告復以自訴人文章前開 內容,對自訴人提起涉嫌加重誹謗罪嫌之自訴,案經原審法 院108年度自字第130號判決自訴人無罪後,被告上訴,經本 院以109年度上易字第1482號判決駁回上訴,有上開判決附 卷可憑(見原審卷第307至342頁),俱徵被告於「童溫層」 節目所為本案言論,係針對自訴人文章對其主持「童溫層」 節目之評論而來,堪以認定。
㈢被告所為本案言論中就自訴人文章指被告主持之「童溫層」 節目「大量複製『政經關不了』的內容」、「低成本產製雷同 的內容」所為陳述部分
⒈被告於「童溫層」節目中,就自訴人文章中指其節目內容「 大量複製『政經關不了』的內容」、「低成本產製雷同的內容 」部分,陳述「憑空捏造、不根據事實」、「製造假新聞」 、「完全沒有證據」、「捏造事實、捏造證據」、「亂講說 我們去抄襲」,及將「假新聞」、「假訊息」設為節目標題 等如附表所示之本案言論內容,並稱自訴人此部分文章內容 捏造、不實等情,有上述被告節目相關片段逐字稿在卷可稽 (見原審卷第141至150、155至165頁),此部分事實,固堪 認定。
⒉惟查,「政經關不了」節目於自訴人文章所列包括研究對象 即「Table 1」所示包括被告主持之「童溫層」節目在內之 各節目影片時間即108年8月29日至同年108年10月29日間, 其中於108年9月5日提及「我們有參考一下童文薰律師...臉 書上面有帶我們導讀...再提出幾個特別的點...其中包括.. .我們剛剛提到筆跡的部分他也整理出來,還包括哲學碩士M aster Philosophy改成PHD,還有原來的論文題目被改掉」( 見原審卷第97頁);並於108年10月17日提及「『童溫層』... 跟我們有時候在不同的路上分徑合擊,那童律師花了很多時 間...他發現幾個有趣的事情...『童溫層』爆料,他的題目是 為何不誠實說...童律師大家分徑合擊,你繼續去研究那本 論文,那個論文我實在說真的我很沒興趣看啦」等語(見原 審卷第101至103頁),為自訴人及被告所不爭執,並有卷附 「政經關不了」節目相關片段逐字稿可參(見原審卷第97至 103頁),可認「政經關不了」節目有敘及被告主持之「童
溫層」評論觀點與該節目不同,並參考或引述被告論點及「 童溫層」節目內容,亦堪認定。
⒊況自訴人文章於108年11月29日刊出後,就其中「本文所提及 之其他頻道如...『童溫層』...等,均大量複製『政經關不了』 的內容,並以一個月超過半數以上的篇幅,低成本產製雷同 的內容。但最高點閱率影片卻動輒破10萬,換言之,一支內 容幾乎完全相同的攻擊影片在不同的網紅頻道播出,加總起 來已經有破百萬的點閱人次」部分,自訴人曾於同年12月13 日發表「聲明啟事」,修正為「本文在研究期間所研究之其 他頻道如...『童溫層』...等,均與『政經關不了』的內容與話 題大量重複,並以一個月超過半數以上的篇幅,產製觀點近 似的內容。但最高點閱率影片卻動輒破10萬,換言之,一支 內容幾乎完全相同的攻擊影片在不同的網紅頻道播出,加總 起來已經有破百萬的點閱人次」;再於109年1月2日發表「 王泰俐教授聲明啟事」,修正為「本文在研究期間所研究的 頻道如...『童溫層』...等,談論主題與內容大量集中於指控 蔡總統的博士論文與博士學位造假。然民間事實查核機構Co facts已經至少三次澄清此指控『含不實訊息』,然而上述頻 道的最高點閱率影片卻動輒破10萬,換言之,一支內容相近 的攻擊影片在不同的網紅頻道播出,加總起來已經有破百萬 的點閱人次」,有上開聲明啟事2份在卷可查(見原審卷第1 21、125頁)。依自訴人二度發布聲明啟事修正文章之內容 以觀,對包括「童溫層」節目在內之研究對象頻道,從原稱 該等頻道「大量複製『政經關不了』的內容」、「低成本產製 雷同的內容」,於108年12月13日聲明啟事中修正為「均與『 政經關不了』的內容與話題大量重複」、「產製觀點近似的 內容」,再於109年1月2日聲明啟事,修正為「談論主題與 內容大量集中」,不再指稱包括「童溫層」節目在內之頻道 有「大量複製政經關不了」、「產製雷同內容」等情。 ⒋據上所述,被告就此部分辯稱其在「童溫層」節目內所言乃 自行比對蔡英文論文後之評論,並無抄襲、大量複製「政經 關不了」節目等語,並非無據,是被告辯稱其所述為真實, 即屬可採。自訴人指稱:被告所指摘自訴人文章內容何以是 假新聞?假訊息?未見被告提出任何使其確信陳述為事實之 證據,被告所言與事實不符等語,尚難認與事實相符,無可 憑採。
㈣被告於本案言論中針對自訴人文章稱被告節目「不作直播或 經營與觀眾的即時互動與評論」所為陳述部分
⒈觀之自訴人文章全文「..觀察臺灣政治微網紅頻道的發展, 可以印證Youtube影音平台的供需模式以及『殭屍』模式。臺
灣部分政治網紅影片的供應方,成本極低廉且易鎖定收視群 ...,也容易迅速賺取Youtube點閱數收入。然而與美國政治 微網紅發展趨勢不同在於,臺灣許多政治微網紅並不一定具 備真實感、言論去中心化或責任感等特性,本文所列舉的案 例都僅限影片内容在Youtube播出,但並不作直播或經營與 觀眾的即時互動與評論,也傾向將收視者定位為『殭屍』(僅 收看而不與之互動、也不論收視者的真假帳號)。..」可知 自訴人文章評論包括「童溫層」節目,並不經營與觀眾的即 時互動與評論,而將其收視者定位為「殭屍」,即僅收看而 不與節目互動、也不論收視者之帳號真假等情。然被告主持 之「童溫層」節目於108年9月6日在Youtube播放時,標示「 每集首播已開啟超級留言贊助功能」,於節目臉書張貼節目 直播訊息,下方亦有留言評論,有節目播放及節目臉書擷圖 照片可憑(見原審卷第67、117至119頁),是被告辯稱:「 童溫層」節目播放有觀眾留言,並無自訴人文章中所指被告 節目之觀眾為「殭屍帳號」等語,即屬有據。 ⒉自訴人雖指稱:就經營與觀眾的即時互動與評論部分,自訴 人文章用字為「本文所列舉的案例都僅限影片内容在Youtub e播出,但並不作直播或經營與觀眾的即時互動與評論」, 且「童溫層」節目確實並非以在Youtube頻道即攝即播並同 步與網友互動之播出形式,亦從未被Youtube標註為「現場 播出」之節目,自訴人之評論並無與事實不符之處,被告顯 係以其主觀扭曲自訴人文章内容後,並以其扭曲之系爭文章 並無之内容即其一再指稱之「抄襲」,其製播上開節目内容 而散布於大眾之原意自始即在誹謗自訴人等語,然自訴人文 章內容確實評論包括「童溫層」節目,不經營與觀眾的即時 互動與評論,並將收視者為僅收看而不與節目互動、也不論 收視者之帳號真假之殭屍帳戶等節,此與被告主持之「童溫 層」節目於節目臉書張貼節目直播訊息,下方亦有留言評論 之事實相悖,業如前述,從而,被告於「童溫層」節目指稱 自訴人此部分文章內容捏造、不實,亦確實係本於被告自認 自訴人文章所述與事實不同而加以回應,並非全然無據。 ㈤綜此,被告因不滿自訴人以文章評論其所主持之「童溫層」 節目,認其評論不實,而在「童溫層」節目中所為前開陳述 ,被告已有相關客觀事證為據,足認被告有相當理由確信其 所陳述為真實,自難認其具有明知不實而故意指摘之惡意, 無從遽令被告擔負加重誹謗之刑責。
㈥被告於「童溫層」節目所為本案言論中,依據前開事實為基 礎而為上揭認自訴人為不實言論以外之陳述,諸如指摘自訴 人「學質差」、「胡說八道講胡話」、「含血噴人憑空指控
」、「據實查核的能力都沒有」、「談不上文章,談不上研 究的東西」、「辭掉教職」、「不要再誤人子弟」等語,雖 用語帶有負面評價而使自訴人感到不快,惟本案起因並非雙 方有任何過節、恩怨情仇,甚至金錢糾葛而故意謾罵、指責 對方,而係因自訴人文章評論被告主持之「童溫層」節目「 大量複製『政經關不了』的內容」、「低成本產製雷同的內容 」等情而引發被告於「童溫層」節目中轉對於自訴人文章為 一連串之評論,衡諸自訴人於上述108年12月13日「聲明啟 事」載稱:「評論的主題也屬於受公眾關注而可受公評的議 題」等語(見原審卷第121頁),足見自訴人文章及被告「 童溫層」節目內容所討論內容乃蔡英文論文案之衍伸,具相 當公益性,為可受公評之事。茲自訴人文章對被告「童溫層 」節目內容為研究評論後,被告在節目中為本案言論加以回 應,且觀諸被告於「童溫層」節目中就自訴人文章之相關內 容,除本案言論之陳述外,就自訴人文章中講到「微網紅.. .曾經一度被視為媒體民主化跟前進力量的實踐」,被告表 示「這句話沒有錯」,另就自訴人文章提及「政治微網紅強 調真實感、言論去中心化、責任感等特性,對照出主流媒體 長久以來與觀眾保持距離的制式產製過程,以及帶有特定立 場的偏頗報導」,被告復認為此等描述「其實是在講『童溫 層』」(見原審卷第155頁),顯見被告於「童溫層」節目亦 有對自訴人在同一文章所為評論、觀點表示認同之處,足認 被告在「童溫層」節目中所言,顯非出於損害自訴人名譽為 唯一目的。綜合上情,被告於節目中表達之意見或評論,所 使用之詞句縱令自訴人感到不悅或認名譽受損,仍屬與上述 論文案及自訴人文章指被告主持之「童溫層」節目「大量複 製『政經關不了』的內容」、「不作直播或經營與觀眾的即時 互動與評論」等,有關連之主觀意見或評論,此種意見表達 應屬刑法第311條第3款所定之免責事項,無從對被告以誹謗 罪相繩。自訴人指稱:被告以表彰、指涉自訴人所撰寫之系 爭文章為假訊息,其所言之目的,確係在誹謗自訴人之名譽 ,且就被告指控自訴人,諸如「學質不佳」、「誤人子弟」 、「你過去的作法就是就像你現在寫所謂的研究報告隨便寫 寫、隨便說說」,已與自訴人文章内容無涉,且牽涉人身攻 擊,顯逾越適當合理性等節,依上開說明,自訴人指述尚難 認為有理由。至被告主持之「童溫層」節目播放時,有部分 收視者留言內容涉及對自訴人為負面評價(見原審卷第263 至278頁,本院卷第21、22頁),但收視者對於自訴人文章 之內容所提出各種不同觀點或意見,甚至有如自訴人所稱之 不實謾罵等情形,並無證據可資證明係出自被告之教唆或被
告與收視留言者共同謀議所為,自難以部分收視者之留言評 論涉及對自訴人負面評價或謾罵言論,逕認被告於「童溫層 」節目中所為本案言論係出於誹謗自訴人之犯意,是自訴人 指稱:從閱聽大眾之反應,即可確知被告製播之節目及言論 内容,已形成對自訴人極負面之評價,顯屬惡意誹謗自訴人 之名譽乙節,要屬誤解,亦非有據。
㈦綜上所述,自訴人所舉事證,不足以排除合理性之懷疑,形 成被告犯有如自訴意旨所列罪嫌之確切心證。此外,復查無 其他積極事證,足認被告有何加重誹謗犯行,揆諸首開規定 及說明,自應諭知被告無罪。
六、原審詳查後,認依自訴人所舉證據及卷內資料逐一調查、剖 析之結果,仍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未能形成被告有罪之 確信,復查無何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自訴人所指之加重 誹謗犯行,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應予維持。自訴人執陳詞 上訴,仍以卷內事證為據,然其何以不足以證明被告本案犯 行,業據一一說明如前,其上訴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楊志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昱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附表:
編號 日期 散布內容 1 108年12月12日 1.「憑空捏造,完全不根據事實」、「你製造假新聞」 2.「你的學質這麼差,你據實查核的能力都沒有」 3.「你完全沒有證據,胡說八道,講胡話」 4.「王泰俐也是個學質不佳的人」 5.「在所有有轉載這篇假新聞,這篇文章,這篇學質非常差的,根本談不上文章,談不上研究的東西...」 6.「你辭掉臺大新聞所的教授的教職,不要再誤人子弟了」 7.「捏造事實,捏造證據,隨便汙衊其他人,這是臺大新聞所應該有的素質嗎」 2 108年12月13日 1.標題載「假新聞王泰俐」,並指摘「這完全是空穴來風、含血噴人」等語 2.「我相信她要嘛學質太差,要嘛就是她根本說謊,她有做任何的研究嗎?」 3.「如果你是一個含血噴人憑空的指控…這篇假新聞…」 3 108年12月15日 「事實完全不査證,就可以隨便汙衊別人」、「你過去的做法就是就像你現在寫所謂的硏究報告隨便寫寫、隨便說說」 4 108年12月18日 1.標題載「台大新聞所教授與假訊息的距離」 2.「所以他最前面的最前面的前提,就是寫文章的動機是什麽,攻擊蔡英文真博士真論文這些假訊息,這個前提,所以你做了這樣的前提之後,這還是個客觀的研究嗎?」 3.「…你所謂的學質有多差」 5 108年12月19日 1.「讓大家看看,做研究你是根據事寳還是個人臆測」 2.「王泰俐亂講說我們去抄襲」 6 108年12月20日 1.新聞標題載「臺大新聞所與假新聞的距離」 2.「王泰俐你沒有做到一個新聞所的教授,在硏究一個問題的時候,所應該要做到的基本的功課」 7 108年12月25日 1.新聞標題載「台大新聞所假消息…」 2.「你(指自訴人)可能覺得有什麼呢我愛怎麼寫就怎麼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