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易字第1350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昕雅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
度易字第145號,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調偵字第3163、3148、3229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告訴人乙○○之配偶林上智有感情 糾紛,竟心生不滿,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犯意,於附 表編號1至8(即起訴書附表一)所示時間,以該附表編號所 示方式,傳述林上智與他人外遇、批評其配偶之私徳事項、 或指謫不實之隱瞞危險屋況出租等內容,散布於不特定之多 數人,並供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另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 ,於附表一編號9、10(即起訴書附表二)所示時間,以該 附表編號所示方式與犯罪內容欄所示內容,公然侮辱告訴人 ,均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 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 誹謗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認定犯罪事實所 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 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均須達於通 常一般之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 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此一程度,仍有合理之懷 疑,即不得遽為被告有罪之判決。又刑法公然侮辱罪應符合 :㈠主觀上有侮辱之故意;㈡客觀上有抽象謾罵或輕賤他人之 行為;㈢須公然為之。刑法誹謗罪則應符合:㈠主觀上有誹謗 及意圖散布於眾之故意;㈡客觀上有指摘或傳述不實具體事 實之行為,且所指摘或傳述者足以貶低他人在社會上之名譽 地位。倘缺其中一要件,犯罪即屬不成立。
三、公訴人認上訴人即被告甲○○涉犯上開罪嫌,係以告訴人乙○○ 之指訴、證人即告訴人配偶林上智之證述、告訴人提出之信
件、照片、文宣及電子郵件、超商及巷道監視錄影畫面、通 聯調閱查詢單、兆豐銀行108年10月4日函附之消費明細、悠 遊卡公司108年10月5日函附之消費明細等,為其主要論據。四、經查:
㈠附表編號1至10所示文件均係被告所發送之認定: ⒈附表編號2所示文件,係於108年3月21日16時55分許,從統 一超商新萬盛門市傳真至告訴人辦公室乙情,有該傳真文 件左上方之註記可稽(見他4802卷97頁)。上述時間,確 有一女子在上開便利商店使用店內設備傳真文件,並以悠 遊卡(卡號00000000)支付傳真費用,有相關監視錄影畫 面、電子發票存根聯(見偵17295卷31至41頁)、統一超 商覆函(見偵17295卷47頁)可憑。而上開悠遊卡,係附 於被告持有兆豐銀行信用卡中,並於上述時間在上開便利 商店持以消費付款,且無掛失紀錄等情,亦有悠遊卡個人 資料(見偵17295卷49頁)、兆豐銀行信用卡處108年10月 4日兆銀卡字第1080000269號函及所附消費明細(見偵172 95卷91至93頁)、悠遊卡公司108年10月5日悠遊字第1081 001587號函及所附消費明細(見偵17295卷95至98頁)、1 10年4月13日悠遊字第1100001601號函可佐(見原審卷47 頁)在卷可稽,足認附表編號2所示文件為被告所傳真發 送。被告雖主張證人丙○○可證明其於108年3月21日16時55 分許不在上開便利商店傳真文件,惟依丙○○所述,當天14 時50分以後固曾與被告在臺北市京站地下3樓咖啡店相會 ,惟於15時44分以前即已結束離開(見本院卷139至140頁 ),顯無從作為被告不在場之證明,自不影響上開認定。 ⒉至於附表編號1、3至10所示文件,其格式大同小異,內容 亦具關聯性(另詳下述)。參以證人林上智證述部分文件 手寫文字為被告所寫,所附照片亦係被告拍攝等語(見調 偵3148卷96頁),堪認均係出於同一感情糾紛所為,而均 為被告傳送至灼。被告空言否認,難認可採。
㈡被告發送上開文件是否成立犯罪之認定:
⒈觀諸上開文件內容,可分為4個類型:⑴單純記載「鋼筋生 鏽,屋頂掉落,整棟結構都有問題,出租或出售之前,要 主動告知」等語(即附表編號8);⑵除記載「屋頂坍塌, 結構有問題,出租時要跟對方講清楚」外,另嘲諷對方「 沒有隱私的男人很悲哀」、「連Email也被監控」、「難 怪對方娘家會看不起」等語(即附表編號7);或未提及 房屋,僅嘲諷對方「她寧願當祕書,寧願當工作人員」、 「她其實打從心裡看不起你」、「雖然她在她娘家面前說 『你是一個沒有用的人』,又在你爸媽面前說『你沒用』,還
在孩子面前說千萬不要像你一樣」、「跟一個看不起自己 的豬隊友在一起」等語(即附表編號4至6、9、10);⑶傳 述告訴人之配偶外遇,並稱女人只要經濟獨立,沒什麼好 怕的,要勇敢、加油等語(即附表編號1、2);⑷除傳述 告訴人之配偶外遇外,並稱告訴人之配偶常抱怨「家裡沒 溫暖,娶到一個廢人」、「她不能助他事業,只會看韓劇 小說,不會教育孩子,又縱容孩子打電動,回家也不煮晚 餐,公婆就住隔壁也不去探望,連衣服都是他在洗」等語 (即附表編號3),此觀相關文件內容所示甚明。 ⒉關於上述⑴文件(見偵6064卷47頁),通篇僅在敘述屋主出 租或出售房屋前,應主動告知屋況等語,既未表明發文對 象,亦未針對告訴人為任何評論,依其文義內容,難認有 何貶損告訴人名譽之情事。
⒊關於上述⑵文件(見他2270卷15至21頁、偵6064卷39頁), 綜觀全文,其發文對象應係告訴人之配偶林上智,嘲諷其 遭告訴人及娘家所看不起,並非針對告訴人所為。且此類 文件,或僅向林上智住處(與告訴人同住)投遞(附表編 號4、6),或併向林上智父母住處投遞(附表編號5、7、 9、10),並不符合「公然」要件,亦難認被告有何意圖 散布於眾之犯意,核與刑法公然侮辱及誹謗罪之構成要件 均有未合。
⒋關於上述⑶文件(見他4082卷93、97頁)部分,考量外遇原 因不一而足,且應受批判者,為外遇一方對於夫妻忠誠義 務之違背,故被告單純傳述告訴人之配偶外遇,附加「女 人只要經濟獨立,沒什麼好怕的」、「要勇敢」、「加油 」等勉勵性文字,且通篇未涉及針對告訴人之負面評論, 衡諸社會常情,難認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縱使親友投 以異樣眼光,使告訴人感受難堪、不悅,亦不致因此即謂 告訴人有何人格或道德上之瑕疵,致貶損其社會評價與人 格尊嚴,自與刑法誹謗罪之構成要件未合。
⒌關於上述⑷文件(見他4802卷103、105頁),內容固指稱告 訴人之配偶林上智常抱怨「家裡沒溫暖,娶到一個廢人」 、「她不能助他事業,只會看韓劇小說,不會教育孩子, 又縱容孩子打電動,回家也不煮晚餐,公婆就住隔壁也不 去探望,連衣服都是他在洗」等語,而為告訴人之負面評 論。惟被告係以封緘信函方式,將上開文件郵寄給告訴人 之姊梁綺華(Grace Liang),考量梁綺華與告訴人之關 係,自無輕率散布之可能,且除此封信函之外,無證據證 明被告另有傳送此類型之文件予其他人,僅此一封,被告 主觀上究竟有何意圖散布於眾之犯意,仍有合理之可疑,
揆諸上開說明,亦不能遽認被告犯罪。
五、綜上所述,本案依檢察官所提出之全部證據,固堪認定附表 編號1至10所示文件均係被告所發送,惟被告發送該等文件 ,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有罪之 心證程度,仍有合理之可疑,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 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原審就附表編號1、3至10部分,認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固無違誤;惟原審未詳酌上情,僅以一般 人可能投以異樣眼光,遽謂附表編號3所示文件足以減損告 訴人之人格聲譽,認被告就此部分成立散布文字誹謗罪,予 以論罪科刑,難認允當。檢察官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主張 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10均應成立犯罪,且爭執原審量刑過輕 ,提起上訴,為無理由;被告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 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並為被告無罪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程秀蘭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婉儀提起上訴,檢察官董怡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許曉微
法 官 朱嘉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附表:
編號 犯罪時間 犯罪方式 犯罪內容 證據頁數 備註 1 108年3月19日18時許 在乙○○居住位在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公寓各住戶信箱,投遞載有指摘乙○○之配偶外遇文字之A4紙張 給2樓林太太妳老公外遇沒關係!女人只要經濟獨立,沒什麼好怕的,要勇敢!加油! 他4082卷第93頁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2 108年3月21日16時55分、同日21時56分 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新萬盛門市,將載有指摘乙○○之配偶外遇文字等內容,傳真至乙○○任職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0樓之0臺北市松仁扶輪社辦公室 TO BESSIE白兔妳老公外遇沒關係!女人只要經濟獨立,沒什麼好怕的,要勇敢!加油! 他4082卷第97頁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3 108年3月間某日及同年4月間某日 郵寄騷擾信件至乙○○位在新北市○○區○○街00號00樓娘家之信箱,收件人署名為乙○○之胞姐Grace Liang(即梁綺華) 大姐,三妹夫外遇這件事......三妹夫常常抱怨家裡沒溫暖,娶到一個廢人,......他抱怨她不能助他事業,只會看韓劇小說,不會教育小孩,又縱容孩子打電動,回家也不煮晚餐,公婆就住隔壁也不去探望,連衣服都是他在洗,他真心覺得娶到一個垃圾人!但他沒有要離婚,他純粹只想要找回熱戀的感覺,而且不是每個小三都想當後媽!所以三妹夫外遇是必然的!不必訝異! 他4082卷第103至119頁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4 108年10月20日21時許 在乙○○位在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0樓信箱投擲指謫不實乙○○之夫林上智文宣 她寧願當秘書,寧願當工作人員,也不想當一個濫竽充數、自取其辱、上不了檯面的寶眷,她其實打從心裡看不起你 偵6064卷第39頁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5 108年10月26日20時45分至同日時55分 在乙○○位在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0樓住處信箱及乙○○位在臺北市○○區○○○路0段婆家住處信箱,投遞載有指摘不實乙○○向他人批評乙○○配偶之A4紙張 雖然她在她娘家面前說「你是一個沒有用的人」又在你爸媽面前說「你沒用」還在孩子面前說千萬不要像你一樣...。 他2270卷第15至19頁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6 6 108年11月10日某時 在乙○○位在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0樓住處信箱投遞載有指摘不實乙○○向他人批評乙○○配偶之A4紙張 7 108年11月16日12時45分至同日時55分 於上開乙○○住處信箱及乙○○婆家住處信箱,投遞載有指摘不實乙○○監控乙○○配偶之E-mail與乙○○娘家看不起乙○○配偶之A4紙張 連E mail也被監控。就像太監一樣!......難怪對方娘家會看不起......人家她們就是打從心裡看不起你! 他2270卷第21至27頁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 8 108年11月25日13時30分許 寄送文宣至乙○○位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0樓之0公司臺北市松仁扶輪社辦公室指謫不實房屋屋況 鋼筋生鏽,屋頂掉落,整棟結構都有問題。出租或出售之前要主動告知,不然隱瞞屋況若發生坍塌,恐造成他人生命安危,請拿出良心與良知 偵6064卷第47頁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 9 108年10月26日20時45分至同日時55分 在上開乙○○住處信箱及其婆家住處信箱,投遞載有貶抑性用語之A4紙張 跟一個看不起自己的「豬隊友」在一起 他2270卷第15至19頁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 10 108年11月10日某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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