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侵上訴字第1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一豐
選任辯護人 羅謙瀠律師
翁偉倫律師
張世柱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明德
選任辯護人 馮聖中律師
張冀明律師
宋立民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
侵訴字第36號,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續一字第15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上訴人即被告丙○○、乙○○均犯 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1款之共同強制性交罪,均貳罪,丙○○ 各處有期徒刑7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乙○○均累犯, 各處有期徒刑7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原判決事實泛 指同日3時許,逕予更正明確時間外,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 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 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2人上訴均否認犯罪,上訴及辯護人辯護意旨: ㈠丙○○部分:
1.丙○○上訴意旨:告訴人A女行走至車庫及進入房間均無須旁 人攙扶,步伐穩重,與被告等互動、敬酒無手抖、無力情形 ,事後對本案發生時序、過程、地點、緣由、互動經過、性
交過程等細節均詳細描述,顯未陷於酒醉。原判決認A女陷 於酒醉狀態而無力抵抗惟尚存知覺,能翔實描述本案時地, 又認A女有能力自行脫除內褲卻無意識其脫下者為內褲,矛 盾且違反常理;觀乙○○住處之監視錄影畫面,A女與丙○○性 交互動自然,動作温和,無明顯可見排斥、抵觸行為,並不 斷主動靠近、撫摸、勾攬摟抱、親吻,甚至使丙○○更加順利 摸其私處,原判決認A女無主動撫摸、迎合被告2人動作,與 事實不合;A女自承早上醒來發現丙○○把生殖器插入其下體 ,因為害怕發出聲音吵醒外面的乙○○而摀住嘴巴,可見丙○○ 與之性交無違反其意願。嗣乙○○進入與A女性交,丙○○在旁 邊看,亦無壓制A女,未與乙○○共同對A女強制性交。A女係 因為擔心染性病才提告。
2.辯護人辯護意旨:
①男女在進行自然的親密行為時,有許多行為、舉動係無意識 的,按整體錄影內容過程,被告等與A女動作順暢自然,若A 女係在一個半小時中持續遭2男人強制,脫其內衣、內褲, 並對其撫摸,均違反其意願,豈會多次舉杯喝酒?A女在性 交過程中之腳推一推、腿闔一闔,其動作是否足以讓被告2 人明知其拒絕?A女強調因酒精作用導致無從反抗、無力氣 掙扎,但其有力氣拿酒杯,顯示未達無法抗拒之程度。況當 時A女意識清楚,離開客廳時將自己最貼身及保護屏障之內 褲脫下,並與丙○○到房間睡覺,可見被告等與A女性交未違 反其意願。
②A女自警詢時起至鈞院審理中,關於案發當天是否意識清楚, 有不同之陳述,其於警詢之初稱「案發當天到達乙○○家中時 ,大家開始喝酒,不到三口乙○○就把我撲倒在沙發上」,與 錄影內容不符,此係由於A女當時尚不知有監視錄影之存在 然,故而說謊,其指訴之可性信有疑。A女於警詢中稱自己 晚上在鋼琴酒吧擔任公關小姐,由A女在案發前後之行為及 其在過程中之反應,是否符合其對此方面有更多經驗?其所 言是否合理?
③依A女於警詢時對26日早上與丙○○性行為之描述,其因不想吵 醒乙○○而不願意出聲,表示此次丙○○與其性交未違反其意願 ,故不願意讓乙○○知道或進來打擾。後乙○○進入房間對A女 性交,不論A女稱其有說「不要,我想回家」是否真實,或 乙○○對A女性交有無違反A女意願,丙○○既未在場助勢,亦未 共同參與。
④被害人對醫師之陳述不需附有任何證據,A女到方俊凱醫師就 診是案發後將近半年,告訴人男友曾OO於偵查中稱在106 年 2 月與A女分手,A女之創傷症候群是否因此事情而發生?又
刑事局之鑑定驗出2個與被告2人及曾OO不同之精液反應,是 否導致典型創傷後症候群之原因?
⑤本案前經2次偵查,檢察官均曾勘驗案發錄影帶,發現整體性 交過程平順,並斟酌A女於警詢中及偵查中之陳述,認不違 反A女意願,而均不起訴,原審法院勘驗同一錄影帶,卻有 完全不同認定的情形,顯示本案有很大的爭議性。 ㈡乙○○部分:
1.乙○○辯稱:A女指訴受被告2人壓制一節,前後不一致,且與 監視錄影內容相悖;A女於案發經驗傷無傷勢;案發後丙○○ 傳送LINE訊息"Verry sorry"係針對無法立刻回應A女之問題 ,傳送"請別把事情鬧大好嗎?我求求妳了"係安撫A女,均非 自承妨害性自主;鑑定證人方俊凱認定A女罹患創傷後壓力 症候群,違背醫療診斷準則云云。
2.其辯護人辯護稱:
①客廳部分。依勘驗筆錄及監視器錄影帶內容,A女未受壓制, 係自願性交:進入乙○○住處時腳步平穩,前有18個階梯,A 女能在兩分鐘之內走進去,非酒醉之人可達成;無A女指述 喝香檳二至三口時遭壓制;A女與被告2人有許多親密互動; 自2 時10 分至3 時多,A女在1小時20分內,內褲完全脫掉 ,後又脫下上衣,一個被性侵之人豈可能同意他人在其內褲 脫光一個多小時、全身脫光8 分鐘之情形下與人舉杯飲酒? 乙○○睡著後,A女自行站起來、脫下內褲,與丙○○相擁到臥 室,若如A女在原審所稱當時其褲子卡卡的,應該趕快穿好 ,但A女反其道把褲子脫掉;乙○○已躺在沙發上熟睡,A女隨 時可離開現場,其未選擇離開,反而與丙○○進入房間。 ②7時部分:A女在3 時時意識清楚,經過睡覺4 小時之後之7時 豈無能力?其當時不僅意識清楚,更有體力,且當時已無 晚上叫不到車離開之情形,竟僅在醒來發現丙○○對其性交時 看著丙○○,允許親吻及性交。倘如A女所云其當時係因害怕 吵醒乙○○而沒有大叫,則於乙○○進入時理應大叫或趕緊起身 ,竟讓乙○○再度以陰莖插入其陰道。原判決認定A女與乙○○ 性交時,丙○○說「好啦」,就結束了,然後幫他們叫車離開 ,此豈係性侵之人可能之狀態?又A女離開後與丙○○同吃早 餐,早餐店人多,何不趕快跑掉?竟同上計程車回家,拿了 一萬元後回家。
③A女在案發後當天下午至國泰醫院就診,主動表示「只被一個 人性暴力」,而非表示被性侵。證人李OO、曾OO之證詞與A 女之陳述不同,充其量係A女陳述之重複性累積證據,非適 格之補強證據,且係事後製造。
④A女在案發後3 、4 個月在臺安醫之病歷無創傷症候群的紀錄
,嗣轉馬階醫院,依照A女口述開藥,經過一年多,開藥越 來越重,仍不見好轉,是何問題?A女前曾與丙○○2次性交, 丙○○未給金錢,此次丙○○給1 萬元,A女與曾OO討論,發現 有錢,又見乙○○房子很大,認為有錢。合理推論本案係A女 於找了律師之後杜撰創傷後症候群,否則無必要從臺安醫院 轉到馬偕醫院。鑑定證人方俊凱之證述及其製作之門診紀錄 單與DSM-5 的醫療診斷不符準則而有嚴重瑕疵。方俊凱所證 與A女之症狀不符,方俊凱先證稱被性侵之人在治療改變之 前會抗拒性行為,但A女於105年12月28~29連續2天與曾OO做 愛,完全無抗拒性行為,方俊凱乃又證稱未治療前可以與自 己親近之人發生。A女自承與曾OO交往之同時與丙○○交往, 當時與曾OO做愛2次,於原審先證稱與曾OO於106 年2 月分 手,嗣又稱嘗試復合,如此巧?方俊凱證稱被性侵者看見性 侵者都會驚恐,A女卻於105 年12月28日主動要求與丙○○見 面,29日自己單獨到酒店與被告等會面,沒有抗拒。又A女 在案發之前就已罹患憂鬱症、躁鬱症等症狀,甚至有長時間 停止服藥的狀況,故縱然A女確實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 亦難證明係因本案導致。
⑤本案曾經二次不起訴處分,嗣高檢署兩次發回要求勘驗錄影 帶,檢察官未行勘驗,揣摩上意而起訴。
三、查被告等均承認有於105 年12月25日晚間起至26日凌晨間, 先與A女在「牛壽司」、「香檳」酒吧用餐、飲酒、玩遊戲 ,嗣共同搭計程車至乙○○住處,同日3 時、7 時許分別與A 女分別發生性交行為,此部分經原審調查,核與告訴人之指 訴相符。關於是否違反A女意願,被告等於原審均以A女未陷 於酒醉無力狀態,其等與A女性交,未違反A之意願,而係很 自然地與告訴人撫摸、做愛,互動過程未壓制A女,亦未接 收到A女拒絕之訊息云云置辯,原判決就此辯解,已於理由 中說明:A女指證綦詳,在客廳部分,勘驗監視器錄影畫面 ,可見A女在近2 小時與被告2 人之互動過程中,上半身多 有頭部左右搖動、多次雙手抱胸、揮舞雙手或推向被告2 人 、移開被告2 人之手、將自己之手置於大腿內側阻擋等動作 ,下半身更屢將雙腿屈膝、合起併攏、向身體方向踡縮或上 下擺動,身體軀幹更有多次扭動、閃躲之動態,而被告2 人 則於上開期間持續有扳開、抓住A女雙腿、雙手,進而對A女 口交、指交及性交等動作。交互觀察亦可見A女大部分時間 係癱躺於沙發上,上半身緊靠貼於其後背之丙○○,下半身則 緊靠於乙○○處,並未有主動撫摸被告2 人之動作,且自被告 2 人與A女之互動,亦可知A女未主動迎合,否則被告2 人不 需自力將A 女四肢扳開、固定。又A女遭被告2 人扳開、抓
住雙腿、雙手而對其口交、指交、性交後,均隨即出現上揭 合腿、扭動等動作,復參以A女前開頭部左右搖動之肢體語 言,堪認A女指陳遭被告2 人壓住其手腳時,有表達「不要 」、「要回家」、「帶我回家」之意願,但被告2 人卻陸續 對其口交、指交、性交等情,堪可採信。在臥室部分,以A 女方於凌晨3時許遭被告2人違反其意願對其性交,衡情實無 於數小時內變更意願為合意性交之可能。再由A女於案發當 日及後2日傳送LINE訊息予丙○○,丙○○隨即道歉,益徵A女指 訴信實(詳見原判決理由二、(二)),並無違背經驗法則。四、被告等仍執前詞上訴,復指摘原判決逕就檢察官起訴書未引 用之勘驗為論述,原判決勘驗監視錄影忽略A女自主進入乙○ ○住處及在客廳中與被告等互動平順自然等情節,聲請本院 再勘驗監視器錄影。本院斟酌檢察事務官於偵查中進行勘驗 之截圖(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4794號偵查卷第 299~318頁、106年度偵續字第295號偵查卷第90~159頁)、原 審勘驗結果(原審卷一第167~265頁、卷二第15~135、153~15 9、163~367頁、卷三第29~148、165~200頁),並就A女、被 告等及其等之辯護人爭執部分再進行勘驗之結果(本院卷三 第173~183、191~197頁),分析判斷如下: ㈠在客廳部分
原判決事實就此部分泛指被告等於同日3時許共同對A女性交 ,本院調查結果,此部分丙○○於105年12月26日2:55:05~02: 57:05首度將手指插入其陰道,迄03:45:50~03:51:05乙○○以 手指或陰莖插入A女陰道,被告等係在此期間內接續以手指 或陰莖插入A女陰道之方式共同對A女性交,合先敘明。 1.12月26日02:33:55~02:51:10 A女未經人攙扶,與被告等相偕進入乙○○住處客廳,3人靠坐 在沙發上飲酒聊天,與丙○○有親暱舉動,亦不排斥乙○○將手 置於其膝上,將身體靠著乙○○。及至此時,未見A女有不悅 之表情或動作。
2.02:51:11~04:05:42
被告等以2男性之力分工或共同壓制A女,A女屢於被告等觸 摸其隱私處、拉開其雙腿及壓制其身體時,以推開被告等之 手及揮舞四肢、扭動身體閃躲等肢體動作傳達不願意性交之 訊息,被告等仍強行對A女性交:
①被告等共同壓制A女之反抗
02:51:11~04:05:42,被告等不停歇地觸摸A女胸部、臀部 、大腿、陰部等處,A女或抓起對方的手將之移開,或雙手 抱胸,或身體向前傾,或扭動身體,或將大腿彎曲向腹部抬 起,或屈膝,或交叉、併攏雙腿,企圖以此等方式擺脫被告
等在其身上上下其手。被告等於A女揮舞雙手、扭動身體時 加以壓制,於A女合起雙腿時則加以拉開,並屢以一上一下 、一前一後包夾A女身體,或趴在A女身上,A女只能持續 揮舞、扭動雙腳。
②被告等強行脫下A女衣褲:
被告等數度動手脫卸A女衣褲,A女或將被告的手推開(02:51 :51~02:52:16),或護住胸部,或身體向前彎曲,或左右擺 動身體,或揮舞雙手、扭動身體(02:53:29~02:53:57、03:0 4:41~03:04:52),或彎曲、交叉雙腿(02:55:20~02:56:10) ,並數度試圖穿上衣服,被告等仍共同脫下A女衣褲。 ③被告等在A女掙扎中共同對A女性交:
A女於本院勘驗中指丙○○於2:55:05~02:57:05及乙○○於03:09 ~03:15將手指插入其陰道,乙○○承認於03:05:58~03:09將手 指伸進A女陰道,均與影片顯示當時之動作相符。經核02:55 :20~02:58:04,被告等一同褪下A女內褲,丟在地上,A女大 腿時而彎曲,時而交叉,時而上下左右擺動,身體亦左右擺 動,被告等共同扳開A女雙腿,丙○○將手指插入A女陰道;03 :07:13~03:10:26,被告等在A女不斷的扭動中,解開A女衣 服扣子,脫下A女衣服,將A女放倒在沙發上,數度將A女大 腿向外拉開,丙○○環抱A女,乙○○將手指插入A女陰道;03:1 3:50~03:17:07,被告等脫下A女內衣,抓住A女揮動之雙手 及腳,將雙腿向外扳開,乙○○將手指伸入A女陰道。此後被 告等持續擺弄A女,一旦A女將雙腿併起,立即將之拉開;03 :21:44~03:23:13,乙○○以頭部接觸A女之陰部;3:23:14~03 :29:15,A女撿起內褲正要穿起,乙○○將A女推倒在沙發上, 隨即與丙○○共同壓制A女,拉開A女雙腿,將A女緊貼包夾在 其2人中間,乙○○脫下內褲,以陰莖插入A女陰道。 ④A女於03:29:15~04:05:02呈現無力虛脫任被告等擺佈狀態,A 女於上開被告等共同對其性交後穿上衣服,倒臥在沙發上, 被告等一面互相敬酒,一面不停撫摸、親吻A女之身體,或 拉開A女雙腿,觸摸其私處部位,A女只微微動其雙腳,無較 大之動作。03:45:50~03:51:05乙○○數次以手指或陰莖插入 對A女性交,A女均無大力掙扎,但有雙腳彎曲、併攏、扭動 及抱住胸部、身體前傾等躲避動作。
3.按女性在生理上相對弱於男性,通常情形,1女尚且難敵1男 ,何況本件係2男共同對1女,強弱態勢分明,由偵、審中歷 次勘驗結果,雖由於監視錄影無錄音功能,無法聽見A女有 無以口頭表達「不要」、「要回家」、「帶我回家」意願, 但綜觀錄影內容,A女僅在甫進入乙○○住處與被告等同坐沙 發飲酒聊天時表現行動自主,自被告2人開始共同觸摸其身
體隱密部位時起即有排斥舉動,此後處於被動狀態,被告等 在A女不斷掙扎中,分別或共同壓制A女身體或四肢,以手指 或陰莖進入A女之陰道,並無丙○○所稱A女不斷主動靠近、撫 摸、勾攬摟抱、親吻情形。依A女與被告等所稱,A女於進入 乙○○住處前已在他處飲酒,影片顯示A女至乙○○住處後再度 飲酒,不論其平素酒量如何,審諸監視錄影情節,只見A女 在被告等對其猥褻及性交時以軟弱之力扭動身軀、揮舞四肢 ,不見激烈打鬥反抗,A女陳稱其受酒精影響以致無力反抗 ,可以採信。本院認被告等以2男子之力共同對A女性交,已 達使A女不能抗拒之程度。乙○○否認壓制A女,丙○○辯稱A女 雙腿之開合不足以使其認知拒絕之意,反而不斷主動靠近, 使其更加順利摸A女私處云云,均係昧於事實之卸責之詞, 俱不可採。
4.被告等辯稱A女自主進入乙○○住處,與被告等飲酒作樂,與 被告等互相愛撫,於性交前後飲酒,進臥室前與丙○○相擁, 又自行脫去內褲,足認A女係自願與被告等性交云云,按A女 與丙○○原有前男女朋友關係,與乙○○則係初識,3人在本案 發生前共同飲酒猜拳互相親吻作樂,及至進入乙○○住處客廳 ,仍續飲酒聊天,起初A女與丙○○有親暱舉動,亦不排斥乙○ ○將手置於其膝上,將身體靠著乙○○,此充其量顯示A女在喝 酒玩樂時之男女分際較為寬鬆,尚不得據此推認A女願意與 被告等性交。此後在長達一小時餘被告等壓制A女身體對其 性交之過程中,A女不斷以揮舞雙手、雙腿、扭動身軀之方 式試圖擺脫,已明確表示其拒絕性交。至於A女於被告等暫 停動作時飲酒、進臥室前與丙○○相擁且自行脫去內褲、未於 乙○○睡覺時逃跑,不論A女當時動機心態如何,被告等既有 在A女明示拒絕性交之當下違反A女意願而對之強制性交之行 為,尚不得以A女事前或事後舉止曖昧為得對其性交之藉口 或合理化其先前之犯罪行為。被告等上開所辯,不足採信。 ㈡在臥室部分
A女在客廳已拒絕與被告等性交,只因受酒精影響無力反抗 ,丙○○、乙○○均明知,丙○○於A女睡眠中對A女性交,A女驚 醒後並無同意或配合之舉動,丙○○仍續進行對A女性交,乙○ ○進入該臥室見丙○○正對A女性交,隨即加入對A女性交,可 見其2人自始有違反A女意願對A女性交之意圖。原判決理由 說明A女方於凌晨3 時許遭被告2人違反意願對其性交,衡情 無於數小時之內變更意願而合意與被告2 人性交之可能,本 院認此推論不違反經驗法則。丙○○辯稱A女在上開客廳性交 結束後曾與其擁吻一同回臥室,A女驚醒後摀住嘴巴係害怕 乙○○聽見而進入打擾,乙○○辯稱A女看見其進入沒有大叫跳
起來,顯示A女願意與其性交云云,本院審酌A女先前原已因 酒精作用致身體無力,依通常情況,僅經過短暫睡眠,不足 以完全恢復,況在客廳中被告等對A女之強制行為,A女已知 反抗無用而任由擺布,自不得僅因A女在睡眠中感覺有人對 其為性行為,未於驚醒後立即強烈反抗,亦未因見乙○○進入 而大叫跳起來即認A女有與被告等性交意願。且依A女所陳, 其原與丙○○交往,因丙○○性好多人性行為,其不能接受,2 人因而分手,本案丙○○在客廳與乙○○共同對A女為性行為,A 女在前半段過程中扭動身軀、揮舞四肢等排斥舉動係再次以 行動表明對多人性行為之嫌惡,丙○○不得諉為不知。A女在 睡眠中因丙○○對其為性行為而驚醒,不知所措之際,因恐懼 乙○○聽見再度加入,將重演數小時前遭2男子同時對其性交 之情況,其因而摀住嘴巴未大力反抗丙○○,迄乙○○加入才爬 向丙○○要求帶其回家,不難理解,亦無違常情。乃丙○○於乙 ○○加入後主動騰出空間方便乙○○行事,經A女不斷求救要求 帶其返家,不僅不予理會,反而在一旁觀看,並以手撫摸及 親吻A女之身體,丙○○與乙○○有共同對A女強制性交之犯意聯 絡,至為明確。乙○○辯稱未違反A女意願,丙○○辯稱就此部 分無共同犯行,俱非可採。
五、關於A女罹患創傷後症候群之原因,丙○○之辯護人質疑A女是 否因與男友曾OO分手或與其他男性性交造成,乙○○之辯護人 指係A女製造,A女在案發之前就已罹患憂鬱症、躁鬱症等, 並均指鑑定證人方俊凱之證述及對A女之醫療診斷不符準則 。查鑑定證人方俊凱醫師自90年取得精神科專科醫師資格, 從事精神科診斷治療業務多年,現為馬階醫院精神醫學部主 任,有豐富之精神醫學知識及經驗,與A女原不相識,堪信 其無甘冒偽證及自毀名聲風險而配合A女誆騙法院之理。據 方俊凱於原審證稱:A女符合創傷後症候群要件,在門診看 到的現象,主要是因為談論到相關事件時,A女的情緒都會 特別不一樣,會產生焦慮、崩潰的狀態,另外涉及到相關的 事情時,在A女的反應上也不像平常問其他問題時一樣能夠 自然對話,談這事情的時候都會比較困難一點。A女現在還 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但應該不是急性,而是慢性化了。造 成急性的因素主要有兩種,一種是親自經驗,一種是目睹。 自己的經驗或是看到、目睹危及生命或是自己身體受到重大 的侵犯,才會產生這種症狀。我在偵查中稱A女的創傷後壓 力症候群是因為被性侵才引起的,是根據A女主訴她所經歷 的創傷事件判斷,但主訴只是病因,必須要有後面的症狀才 可以下診斷。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的產生,臨床上分為兩大類 ,一種是事件之後立即發生診斷,另一種是延遲6個月以上
的晚發期。A女剛開始看我時,距離案發事件將近6個月,不 到6個月,所以我還是認為不是晚發期,是急性期。在急性 期階段遇到加害者會有焦慮、恐慌,但也常出現憤怒、不安 ,既想要去碰又害怕去碰的現象。A女現在的情況是慢性化 了。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的狀況不一定在事件當下發生後馬上 產生,有可能根據後續的處理狀況而有不同。我認為A女確 實有驚慌、恐懼、做惡夢,是典型的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憂 鬱症的人不會產生這種現象。如果沒有誘發事件,憂鬱症不 會引起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在被害人有憂鬱症的情況下,有 可能會加劇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的反應。女孩子被性侵害後得 到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將來不一定會排斥跟異性發生性行為 ,要看時間,時間拉得越久,經過治療可能會改變,改變之 後可能還是可以發生性行為。臨床經驗有的遭受性侵害的被 害人,會有一種想藉由跟自己親近的人發生性行為取代或洗 刷被性侵的感覺,是一種替代性的想法等語(原審卷四第147 頁以下),係基於其醫學知識及臨床經驗之判斷,且A女確在 乙○○住處客廳遭二男子強制性交,亦經本院調查屬實,被告 等質疑A女無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無非臆測,洵無可採 。又本案被告等犯罪事證明確,不論A女有無因而罹患創傷 後壓力症候群,無解被告等之罪責。
六、至丙○○辯稱A女係擔心染性病才提告,乙○○辯稱A女從事酒店 公關工作,與丙○○交往時之同時期與曾OO性交,未因本案受 傷,未趁乙○○睡覺時逃跑,與丙○○共進早餐亦不求救,且收 受丙○○1萬元,案發後當天下午就診表示「只被一個人性暴 力」,而非表示被性侵,A女、證人曾OO、李OO之證詞互相 矛盾,自稱被性侵,卻於被性侵後與曾OO性交,又無懼性侵 加害者,主動要求並單獨與被告等見面,均不合常理云云, 本院認不論A女從事何種工作,是否同時與不同異性交往或 有性行為,均非被告等得自由揣度A女同意性交之藉口。由 勘驗結果,在03:29:15之前,A女因受酒精影響致身體無力 而未激烈反抗,自03:29:15之後,不論被告等對其猥褻或性 交,均不再掙扎,呈現反抗無用而任由擺佈之態度,則其未 因而未受傷不違反常情。A女受性侵未逃跑、未尋機會向外 求救,或在事後收受金錢或賠償、主動要求並單獨前往與被 告等見面,與其他異性性交,就診表示「只被一個人性暴力 」,而非表示被性侵,及其因何動機提告,係其面對或處理 本案之態度,不影響本院對本案事實之認定。監視錄影完整 呈現被告等對A女強制性交之情節,證人李OO、曾OO之證詞 無關A女遭被告等強制性交之情節,本院未採為認定被告等 犯行之主要依據。本案偵查中經檢察事務官勘驗並截圖在卷
,被告等犯行明確,檢察官起訴無違誤。被告等上開所辯, 均非可採。另乙○○指A女透過媒體對其為不實指控,妨害名 譽,核屬傳聞,且與本院判斷被告等有無本案犯行無關,不 予採酌。
七、原判決對被告等論罪科刑,核無違誤,被告等上訴否認犯罪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4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德松提起公訴,檢察官李叔芬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柯姿佐
法 官 羅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啟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侵訴字第3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男 5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東縣○○鄉○○村○○路000巷0號1
樓之7
指定送達:臺北市○○區○○○路0段00
○0號11樓
選任辯護人 翁偉倫律師
羅謙瀠律師
張世柱律師
被 告 乙○○ 男 48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0○0 號
選任辯護人 秦德進律師
黃銘照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續一字第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共同強制性交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乙○○犯共同強制性交罪,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事 實
一、丙○○、乙○○為骨董藝品業之同好,緣丙○○於民國105年12月2 5日20時許,受邀參加沐春堂在松山文創園區內舉辦之拍賣 會,遂以介紹工作為由,邀請代號0000000000號之友人(姓 名年籍詳卷,下稱甲○ )參加,拍賣會結束後,丙○○偕同甲 ○ 參加在臺北市新生北路之「牛壽司」餐廳舉辦之慶功宴, 並與乙○○同桌,席間甲○ 因飲用高粱酒、威士忌等酒類已有 醉意,丙○○、乙○○於慶功宴結束後,再與甲 前往臺北市安 和路之「香檳」酒吧續攤飲酒,期間2 人輪流與甲○ 玩猜拳 之遊戲,要求輸者須罰飲酒或以親臉頰、親嘴代替懲罰,致 甲○ 逐漸不勝酒力。聚會結束,丙○○、乙○○仍意猶未盡,乃 搭乘計程車將甲○ 載往乙○○位於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0 ○0 號住處。3 人抵達該住處後,一同坐於客廳沙發 ,乙○○又提供香檳與甲○ 繼續飲用,致甲○ 酒醉,雖仍有意 識,但無力反抗。丙○○、乙○○2 人見此,竟分別基於二人以 上共同強制性交犯意聯絡,而為下列犯行:
(一)於105 年12月26日3 時許,在乙○○住處客廳沙發上,由丙 ○○、乙○○分別以手及身體架住甲○ 肢體,不顧甲○ 表達「 不要」、「我要回家」、「帶我回家」等語,及合起雙腿 、扭動身軀閃躲等拒絕之動作,強行拉開甲○ 雙腿,由丙 ○○以手指,乙○○以手指、陰莖分別插入甲○ 陰道之方式, 共同違反甲○ 意願,對甲○ 強制性交。
(二)於105 年12月26日7 時許,丙○○、乙○○在上址房間內,見 甲○ 仍因酒醉而無力反抗,不顧甲○ 表達「救我」、「我 要回家」、「帶我回家」等語,再次違反甲○ 意願,由丙 ○○、乙○○輪流親吻甲○ 、摸甲○ 胸部,再分別強行以陰莖 插入甲○ 陰道之方式,共同違反甲○ 意願,對甲 強制性 交。
二、案經甲○ 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之認定:
(一)告訴人甲○ 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係被告丙○○、乙○○以外
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且經被告2 人及辯護人爭執證據能 力,本院審酌甲○ 於本院審理時到庭作證,且其於本院審 理時所述與警詢時所為之陳述內容並無明顯不符,即無刑 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第159 條之3 所定情形存在,並 無引用其於警詢時所為陳述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認甲○ 於警詢時之陳述無證據能力。(二)甲○ 、甲○ 男友(代號0000000000A ,姓名年籍詳卷,下 稱A1)、甲○ 友人李○○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具結證述 ,未經被告2 人及辯護人提出具有顯不可信之證據資料供 本院審酌,而本院依卷內現存證據,亦查無顯不可信情況 ,則其等於檢察官偵查中所為證述,自有證據能力。又被 告2 人及其辯護人均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表示捨棄對A1、李 ○○之對質詰問權(見本院卷一第121 頁),甲○ 部分本院 則於審判期日傳喚甲○ 到庭具結作證,並予被告2 人及辯 護人行使詰問權,是前開證述業經合法調查,自均得作為 判斷之依據。
(三)其餘本判決所引用被告2 人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及書 面陳述,業經被告2 人及辯護人陳明同意做為證據(見本 院卷一第120 頁;本院107 年度審侵訴字第50號卷,下稱 本院審侵訴卷,第80至81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 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 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 5 第1 項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2 人固不否認自105 年12月25日晚間起至26日凌晨 ,與甲○ 陸續在「牛壽司」、「香檳」酒吧用餐、飲酒、玩 遊戲,後於105 年12月26日凌晨搭計程車至乙○○住處,同日 3 時、7 時許分別與甲○ 分別發生性交行為等情,惟矢口否 認有何二人共同對甲○ 強制性交之犯行。丙○○辯稱:當晚在 乙○○家中,我跟乙○○與甲○ 是很自然地互動,有一起喝酒, 甲○ 也主動親乙○○跟我,我們才很自然地撫摸、做愛,客廳 監視器錄影畫面也顯示我們跟甲○ 互動過程沒有很激烈,也 沒有用力壓制,是因為撫摸、抱、親吻等動作導致甲○ 手腳 一定會動,若甲○ 在過程中有表現出不要,我們一定會停止 ,但我們沒有接收到任何拒絕的訊息;在客廳1個多小時當 中,甲○ 有很多機會可以自主站起來上廁所但她沒有,之後 還跟我一起從客廳走到房間休息,抱住我睡到早上,才很自 然地跟我做愛,完全享受在其中,我根本就沒有違反甲○ 意 願;我本來願意在前兩次不起訴的狀況下與甲○ 和解,但之 後甲○ 沒有聯絡,本案中又提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的 賠償,顯然是為錢興訟云云。乙○○辯稱:自監視器錄影畫面
可知,甲○ 有自主拿酒杯、接吻等動作,丙○○與甲○ 親吻、 愛撫完後,我還有跟甲○ 互相親吻,甲○ 並無拒絕反應,之 後我自己在沙發上睡著,早上醒來後我發現丙○○與甲○ 不在 客廳,就去房間找他們,發現他們在裡面接吻、聊天,我就 進去與甲○ 一起接吻,再用陰莖插入甲○ 陰道,同時丙○○在 親吻甲○ 、摸甲○ 胸部,從頭到尾甲○ 沒有酒醉,我們也沒 有強制或違反甲○ 意願,就是3 人玩在一起,很自然地發生 云云。丙○○之辯護人為其辯以:①本案是在被告2 人及甲○ 經過慶功宴、續攤一連串愉快的交往過程後所發生,並非偶 然的機會將甲○ 帶到乙○○住處灌酒,且自監視器錄影畫面可 知,乙○○並未如甲○ 所述在香檳喝不到3 口的情況下就將其 撲倒,甲○ 指訴顯有誇大,且甲 自承意識清醒,但四肢無 力反抗等情,與常人喝醉酒之經驗不符,若甲○ 意識清醒, 自不可能無力反抗;②甲○ 與被告2 人發生性行為之過程, 正值酒酣耳熱之際,衡情男女交往一直到夫妻間發生性行為 之過程,鮮少有直接說「好」之明示同意情形發生,一切都 是渾然天成的,又參照監視錄影器畫面,根本無法看到甲○ 有明顯拒絕的樣子,畫面中雖顯示甲○ 偶有雙腿收合、推擋 等動作,但整個過程長達2 個小時,自不應將每個細微動作 切割為分階段、機械式的評價,又當觸摸親密的人之私處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