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7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謝翰儀
被 告 張騰芳
張麗珍
張文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
110年7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正本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玉珮
附表:被繼承人張義所遺之遺產 編號 財產種類 財產所在地或名稱 財產數量 權利範圍 1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 1,500.06㎡ 全部 2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 1,504.74㎡ 全部 3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 409.04㎡ 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