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合建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70號
ULDV,110,補,270,2021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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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70號
原 告 鄭裕範


上列原告與被告優聚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合建關係不
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
求確認原告與被告於民國105年4月30日所為合建關係不存在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爲新臺幣(下同)5,001,406元(見卷附之本院11
0年度重訴字第79號裁定影本);備位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1,2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200萬元。因兩者間具有
選擇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訴訟標的價
(金)額應依其中最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長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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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優聚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聚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