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53號
ULDV,110,補,253,2021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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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53號
原 告 孫乙同
訴訟代理人 王仕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許秀蘭、郭東德、林維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強制執行法第41條所稱分
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該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對分配表
之異議權,法院核定該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異議者請求宣示變更
原分配表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所得之利益為準(最高
法院101年度臺抗字第527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3,000元(計算式:780,054元-27,05
4元=753,000元,即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
,應徵第一審裁判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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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