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0年度,237號
ULDV,110,司聲,237,2021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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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𡍼麗翠


相 對 人 𡍼千如


𡍼江鐵

𡍼朝讚

𡍼維得


𡍼清維


高春吉

高芳德

陳𡍼生華


𡍼清水


𡍼欽信



𡍼彥鈞


𡍼清𠔳


𡍼清守

𡍼清境

𡍼清宗

𡍼家雄

𡍼麗華


𡍼麗觀


賴志鳳

𡍼善涵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賴志鳳
𡍼清坤
相 對 人 詹銀童

楊雅智


𡍼大城

𡍼章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𡍼千如、𡍼江鐵𡍼朝讚𡍼維得𡍼清維高春吉高芳德陳𡍼生華𡍼清水𡍼欽信𡍼彥鈞𡍼清𠔳、𡍼清守𡍼清境𡍼清宗𡍼家雄𡍼麗華、𡍼麗觀、賴志鳳𡍼善涵、詹銀童、楊雅智、𡍼大城、𡍼章順、賴志鳳應給付聲請人𡍼麗翠及相對人𡍼江鐵之訴訟費用,各確定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各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 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 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 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 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 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 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第92條分別定 有明文。再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 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 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 同法第93條亦有明文。又所謂訴訟費用,除裁判費外,專指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及同法第466條之3所定 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鑑定 人之日費、旅費、運送費、公告法院網站費、登載公報新聞 紙費、法院核定之鑑定人報酬、依法院所命到場之當事人到 場費用、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 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律師酬金、第三審律師之酬金及其他 進行訴訟必要之費用。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 物事件,前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50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 該案聲請人曾支付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29,149元,為 此提出計算書及相關單據,聲請本院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等 語。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核結果:
㈠查本件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由聲請人即原告起訴,經本院1 08年度訴字第250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 如附表一所示分割前之應有部分比例負擔。」。經本院調卷 審查各項收據後,並發函通知相對人等一併提出費用計算書 ,嗣相對人𡍼江鐵於民國110年11月29日具狀向本院提出計 算書,並提出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影本為憑,請求本院一併予 以計算,聲請人及相對人𡍼江鐵所支出之訴訟費用詳如計算 書一、二所載。是本件聲請人及相對人𡍼江鐵所支出之第一 審訴訟費用合計為154,599元【計算式:129,149+25,450=15 4,599元】。
㈡依上開判決核算各共有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比例後,聲請人 及相對人每人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均詳如附表「訴訟費用 負擔金額」欄所示。經相互抵銷後,相對人𡍼千如、𡍼朝讚𡍼維得𡍼清維高春吉高芳德陳𡍼生華𡍼清水𡍼欽信𡍼彥鈞𡍼清𠔳、𡍼清守𡍼清境𡍼清宗、𡍼家 雄、𡍼麗華、𡍼麗觀、賴志鳳𡍼善涵、詹銀童、楊雅智



𡍼大城、𡍼章順各應給付與聲請人及相對人𡍼江鐵之訴訟費 用額,依後附附表核計後,確定主文所示金額,並均依首揭 規定,加計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計算書一(聲請人𡍼麗翠繳納):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繳費日期 地籍圖謄本及法院囑託勘查費 4,150元 108.2.1 調解聲請費 2,000元 108.2.15 法院囑託勘查費 32,800元 108.4.19 第一審裁判費 23,849元 108.5.21 地籍圖謄本及土地分割複丈費 3,350元 108.12.6 地籍圖謄本及法院囑託勘查費 13,750元 109.6.11 鑑價費 35,000元 109.6.11 土地分割複丈費 800元 110.1.26 地籍圖謄本 150元 110.2.22 法院囑託勘查費 800元 110.4.8 鑑價費 12,500元 110.8.12 合 計 129,149元
計算書二(相對人𡍼江鐵繳納):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繳費日期 地籍圖謄本及法院囑託勘查費 4,150元 109.6.22 鑑價費 12,500元 110.08.16 土地分割複丈費 8,800元 109.11.20 合 計 25,450元
附表:
編號 共有人 分配割前之應有部分比例(即108年度訴字第250號判決附表一比例) 訴訟費用負擔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各共有人應給付聲請人𡍼麗翠之金額 各共有人應給付相對人𡍼江鐵之金額 1 𡍼麗翠 6464分之616 14,733元 0元 0元 2 楊雅智 6464分之194 4,640元 4,267元 373元 3 𡍼清𠔳 25856分之801 4,789元 4,405元 385元 4 𡍼清守 25856分之801 4,789元 4,405元 385元 5 𡍼清境 25856分之801 4,789元 4,405元 385元 6 𡍼清宗 25856分之801 4,789元 4,405元 385元 7 𡍼清水 6464分之801 19,157元 17,620元 1,538元 8 𡍼章順 155136分之5607 5,588元 5,139元 449元 9 𡍼大城 155136分之5607 5,588元 5,139元 449元 10 賴志鳳𡍼善涵 77568分之801(公同共有) 1,596元(連帶負擔) 1,468元 128元 11 詹銀童 25856分之534 3,193元 2,937元 256元 12 𡍼千如 30分之1 5,153元 4,739元 414元 13 𡍼維得 30分之1 5,153元 4,739元 414元 14 𡍼清維 30分之1 5,153元 4,739元 414元 15 𡍼欽信 20分之1 7,730元 7,109元 620元 16 𡍼彥鈞 20分之1 7,730元 7,109元 620元 17 𡍼家雄 30分之1 5,153元 4,739元 414元 18 𡍼麗華 30分之1 5,153元 4,739元 414元 19 𡍼麗觀 30分之1 5,153元 4,739元 414元 20 𡍼朝讚 10分之1 15,460元 14,219元 1,241元 21 𡍼江鐵 10分之1 15,460元 0元 0元 22 陳𡍼生華 25856分之534 3,193元 2,937元 256元 23 高春吉 12928分之19 227元 209元 18元 24 高芳德 12928分之19 227元 209元 18元 備註: ①聲請人及相對人所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均以第一審訴訟費用合計154,599元乘以其應負擔之比例(詳如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50號判決附表一所載),計算結果如上開訴訟費用負擔金額欄。 ②聲請人及相對人𡍼江鐵已支出之費用如計算書一、二所載,與聲請人及相對人𡍼江鐵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相加減後,再由其餘相對人按比例給付與聲請人114,416元(計算式:129,149-14,733=114,416)及給付與相對人𡍼江鐵9,990元(計算式:25,450-15,460=9,990),又其餘相對人等所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合計為124,406元(計算式:154,599-14,733-15,460=124,406),其應給付予聲請人及相對人𡍼江鐵之金額分別係以其應負擔之金額除124,406以後之比例,再乘以聲請人及相對人𡍼江鐵應受給付之金額即114,416元及9,990元計算(元以下均四捨五入),是聲請人𡍼麗翠及相對人𡍼江鐵應受給付之金額,經核算後詳如裁定主文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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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