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9554號
ULDV,110,司促,9554,20211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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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55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張維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拾貳萬伍仟捌佰貳
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利息:本金序號 本 金(新臺幣)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202,675元張維彬自民國100年7月1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年息20%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2123,145元張維彬自民國100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1.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 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123,145元 張維彬 自民國100年7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按期計收違約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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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