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9447號
ULDV,110,司促,9447,2021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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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447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陳志忠
債 務 人 蘇曜清即蘇建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00,379元,及自民
國96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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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