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工程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9年度,6號
ULDV,109,建,6,20211213,2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6號
上 訴 人 陳羿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報錄因本院109年度建字第6號返還工程
款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039,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44元,
然上訴人僅繳納13,710元,尚不足3,2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錦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