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原 告 吳亮毅
池弘顯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嚴奇均律師
被 告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健男
訴訟代理人 張詠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77號案件刑事偵查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原告吳亮毅、池弘顯涉有刑事犯罪嫌疑,經臺灣雲林 地方檢察署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 裁判,非俟刑事偵查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 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錦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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