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357號
ULDM,110,附民,357,2021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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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357號
原 告 丁義桐
被 告 代號BL000-A108096號(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選任辯護人 張智學律師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110年度訴字第279號),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
㈠訴之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前項聲明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事實及理由:引用檢察官起訴書資料。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四、本件被告被訴誣告原告部分,業經本院諭知被告無罪在案。 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智
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張恂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狀(上訴狀及上訴理由狀均須按造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向本院提出,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洪青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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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