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少連偵)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64號
ULDM,110,訴,64,20211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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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64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良裕



呂嘉展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少連偵字
第109號、第116號、108年度偵字第4140號、第4481號、第8056
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癸○○被訴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7至29部分,公訴不受理。乙○○被訴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部分,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癸○○、乙○○於民國108年2、3月間,陸 續加入以李俊鋒為首,由少年廖○修、張○欣、許○威吳○澤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均由少年法庭另案審理)、謝浩韋陳羽軒林強生陸躍文沈冠良林秉進等人所組成以 施用詐術為手段,騙取不特定人金錢為目的,具持續性、牟 利性之結構性詐欺集團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被告癸○○ 、乙○○,與同案被告5人、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 圖為自己之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掩飾 、隱匿詐欺取財不法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由被告 癸○○負責提供電腦、手機等設備、進行人員招募、訓練、分 配犯罪所得,被告癸○○並指示壬○○林秉進、被告乙○○、謝 浩韋、張竣綸許○威擔任「電腦手」,負責確認人頭帳戶 金融卡餘額,再由壬○○、被告乙○○、謝浩韋林秉進、張竣 綸於附表一所示之時、地,分別交付人頭帳戶金融卡與附表 一所示之戊○○、丙○○、沈冠良、廖○修、吳○澤陳羽軒、林 強生、陸躍文己○○等車手,復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 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對告訴人庚○○等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 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轉帳附表一所示 之金額至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再由戊○○、丙○○、沈冠良 、廖○修、吳○澤陳羽軒林強生陸躍文己○○等車手, 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持壬○○、被告乙○○、謝浩韋張竣綸交付之人頭帳戶金融卡提領詐欺贓款,所得款項先由 車手層層轉交廖○修、許○威、被告乙○○、謝浩韋張竣綸



壬○○被告癸○○等人,再上交李俊鋒,以此方式掩飾、隱匿 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因認被告癸○○就起訴書附表一 編號27至29、被告乙○○就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部分,均涉犯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 罪嫌。
二、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 2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 ,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亦有規 定。另同法第303條第7款規定,如依同法第8條之規定不得 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經查:本案起訴被告癸○○涉犯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7至29(告 訴人甲○○、子○○、丁○○)部分犯行,業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於109年8月7日以109年度偵字第199號、第207號、 第301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4號、第5號提起公訴(該案起 訴書附表一編號1、2、10),於109年8月12日以109年度原金 訴字第28號繫屬於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起訴被告乙○○涉犯起 訴書附表一編號13(告訴人辛○○)部分犯行,業經臺灣嘉義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9年8月26日以108年度少連偵字第55號 、109年度少連偵緝字第3號提起公訴,於109年9月7日以109 年度訴字第566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69號繫屬於臺灣嘉義 地方法院,並經該院於110年1月29日判決在案,上訴後由臺 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706號、第707號判 決駁回上訴,於110年12月5日確定等情,有前開案件起訴書 、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本 件檢察官就上開同一案件提起公訴並於110年1月27日繫屬本 院,有臺灣雲林地檢署110年1月27日函暨其上本院收文戳章 在卷可憑,本院為後繫屬之法院,是就被告癸○○本案被訴如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7至29所示犯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7款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就 被告乙○○本案被訴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所示犯行,業經前 案判決確定,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之規 定,不經言詞辯論而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項、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紹銘 法 官 簡鈺昕 法 官 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巧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附件:起訴書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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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