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虎原智簡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芷萱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0年度偵字第3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芷萱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一「仿冒商標商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葉芷萱明知如附表一所示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分別為附表一 所示之商標權人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而享有商標權 之商標,且均仍在商標權專用期限內,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或 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 亦不得明知為仿冒附表一所示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或意圖 販賣而持有、陳列。詎葉芷萱於民國109年3月底前某時,以 新臺幣(下同)100元不等之價格,自樂購蝦皮拍賣平臺及 中國大陸淘寶網站購入如附表一「仿冒商標商品」欄所示之 商品後,明知該等商品之商標圖樣,均係未經附表一所示商 標權人同意或授權之仿冒商標商品,竟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 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109年3月底某日起至同年8月4日為 警查獲時止,在其位於雲林縣○○鎮○○路00巷00號之居所,使 用通訊軟體Line創設名為「Z.X全館預購‧批發‧零售」之群 組,並在該群組內接續公開陳列如附表一「仿冒商標商品」 欄所示之商品,供該群組內之多數網友瀏覽選購。嗣經執行 網路巡邏勤務之警員在上開Line群組內發覺前揭販售仿冒商 標商品之訊息,乃喬裝買家,以230元之價格向葉芷萱購買 仿冒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下稱固喜歡固喜公司)如附 表一編號3所示手機殼1件,再送請該公司委任之恒鼎知識產 權代理有限公司鑑定後,確認為仿冒商標商品。復經警於10 9年8月4日下午4時5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對葉芷萱上 址居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 之物,因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109年8
月4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1 份。
㈡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109年11月22日 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1份。 ㈢查獲現場照片4張及扣案物品照片19張。
㈣Line「Z.X全館預購‧批發‧零售」群組之訊息及照片擷圖共28 張。
㈤喬裝買家之警員向被告葉芷萱傳送訊息購買商品之Line對話 紀錄擷圖共4張。
㈥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109年5月15日全管字第1095號函 暨所附訂單明細1紙及FamilyMart寄取貨單照片1張。 ㈦被害人固喜歡固喜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 記而取得之商標註冊資料、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具 之鑑定報告書、證明書共2份。
㈧被害人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下稱伊芙聖羅蘭公司)向經濟 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而取得之商標單筆詳細報表 、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具之證明書各1份。 ㈨告訴人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下稱路易威登公司)向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而取得之商標單筆詳細 報表、鑑定報告書各1份。
㈩告訴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下稱阿迪達斯公司)向經濟部智 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而取得之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貞 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各1份。
告訴人向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克麗絲 汀迪奧高巧公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而取 得之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 各1份。
告訴人法商肯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肯諾公司)向經濟部智 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而取得之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貞 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各1份。
告訴人法商埃爾梅斯國際(下稱埃爾梅斯公司)向經濟部智 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而取得之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貞 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各1份。
被害人日商双葉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双葉社公司)向經濟 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而取得之商標單筆詳細報表 、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各1份。 扣案如附表一「仿冒商標商品」欄所示之商品及附表二編號1 至3所示之物。
被告坦承前述犯行之警詢及偵訊筆錄各1份。三、論罪科刑:
㈠按商標法第97條「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其處罰對象並不限於實體店面或攤位之經營者,透過電子媒 體或網路方式為之,亦成立犯罪,該條業已明文規範。是核 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 之商品罪,其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 為意圖販賣而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員警上 網購得被告公開陳列在前揭Line群組內供多數網友瀏覽選購 之「Gucci手機殼」1件,既係基於蒐證之目的而為,並無買 受該商品之真意,則被告雖有販賣之故意,事實上不能認有 真正買賣而成立販賣既遂,其所為仍屬販賣行為之未遂階段 ,因商標法未處罰販賣未遂之行為,不得逕以販賣仿冒商標 商品罪相繩,故被告此部分所為僅屬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 標商品之行為,併此敘明。
㈡按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行為人所為之數行為,係於同時同 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 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 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 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本案被告自109年3月底 某日起至同年8月4日為警查獲時止,意圖販賣而陳列如附表 一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係出於同一犯罪決定,於密切 接近之時地,客觀上為延續實行之行為,依一般社會通念難 以強行分開,應將之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 一行為予以評價,而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㈢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一所示數商標權人之法益, 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 從一重處斷。
㈣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商標權人須經過相當時 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令商標具有代 表一定品質之效果,而被告為謀求私利,缺乏尊重他人財產 權之觀念,以前揭方式在網路上公開陳列如附表一所示品質 低劣之仿冒商標商品以供多數人瀏覽選購,時間約達5月, 數量共計73件,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令商標權 人合法商品之信譽及品質遭受質疑,進而侵害商標權人潛在 市場利益,連帶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 ,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尚知坦承犯行,具有面對 錯誤之勇氣,且業與告訴人阿迪達斯公司、肯諾公司、埃爾 梅斯公司、克麗絲汀迪奧高巧公司、路易威登公司達成和解 ,並已依約履行和解條件完畢,此有前揭告訴人阿迪達斯公 司、肯諾公司、埃爾梅斯公司、克麗絲汀迪奧高巧公司委任 之貞觀法律事務所律師出具之刑事陳報㈠狀暨所附之和解契
約書、刑事陳報㈡狀、告訴人路易威登公司委任之國際通商 法律事務所律師出具之刑事陳報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1 至79、99至102、121至122頁),堪認被告已積極填補其行 為造成上揭告訴人之損害;再考量被告迄未與其餘被害人固 喜歡固喜公司、伊芙聖羅蘭公司、双葉社公司達成和解,亦 未賠償渠等所受損失等情;兼衡被告自陳為高職肄業之智識 程度,及其現擔任美容櫃臺人員,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 情狀(見警卷第1頁詢問筆錄之「受詢問人」欄所載),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按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未曾因故意犯 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 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刑 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 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參(見本院卷第127頁),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而 其犯後坦承犯行,頗有悔意,且承前所述,被告業與本案之 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已分別依約履行和解條件完畢,因而獲 得該等告訴人之諒解(見本院卷第99、121頁)。本院審酌 被告固曾誤蹈法網,然經本案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 無再犯之虞,尚毋庸以刑之執行達到教化其反社會行為之目 的,因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 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四、沒收:
㈠就附表一所示仿冒商標商品部分:
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經查,扣案如附表一「仿冒商標商品」欄所示之物,皆係侵 害商標權之仿冒商標商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宣告沒收。
㈡就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扣案物品部分: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物,固均為被告所有,惟僅具 證據性質,非屬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復非屬違禁物或應義 務沒收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㈢就犯罪所得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宣告前2條之沒收 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 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 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38條之2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喬裝買家之警員向被告購得仿冒附表
一編號3所示註冊商標之「Gucci手機殼」1件,雖因警員並 無成立買賣契約之真意,而無從認定被告此部分構成販賣仿 冒商標商品既遂罪,然被告已因陳列販售該仿冒商標商品之 犯行而取得價金230元(嗣並於109年11月22日警詢時交由警 方扣押,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核屬被告本案犯行之犯罪 所得,理應依法宣告沒收。惟本院考量被告上開取得之商品 價金僅230元,價值低微,且承前所述,被告業與告訴人阿 迪達斯公司、肯諾公司、埃爾梅斯公司、克麗絲汀迪奧高巧 公司、路易威登公司達成和解,並已全數履行和解條件完畢 (參諸告訴人阿迪達斯公司、肯諾公司、埃爾梅斯公司、克 麗絲汀迪奧高巧公司提出之和解契約書,可知被告賠償各告 訴人之金額約為1萬元至4萬元不等,金額顯然高於230元甚 多,見本院卷第73至79頁),自此以觀,被告實質上已無法 保有侵害商標權犯行之不法利得,足達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 罪不法所得之立法目的,故認若就扣案之犯罪所得230元再 予沒收,容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 予宣告沒收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 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許景睿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曾百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
編號 品牌 商標權人 仿冒商標商品 數 量 註冊審定號 專用期限 備 註 1 LV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手機殼(照片在警卷第47頁) 16件 第00000000號 第00000000號 第00000000號 第00000000號 112年6月30日 114年8月15日 111年11月30日 112年2月15日 ◎鑑定報告書:偵卷第19頁反面至第24頁反面 ◎商標索引:偵卷第13至19頁 紙盒(照片在警卷第49頁) 6件 2 Yves Saint Laurent 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 手機殼(照片在警卷第47頁) 2件 第00000000號 第00000000號 113年9月15日 113年9月15日 ◎證明書:警卷第62至65頁 ◎商標索引:本院卷第129、131頁 3 Gucci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手機殼(照片在警卷第47、49頁) 5件(含警方採證物1件) 第00000000號 第00000000號 第00000000號 第00000000號 112年8月15日 114年6月15日 115年6月30日 112年8月15日 ◎鑑定報告書及證明書:警卷第42至43、50至51頁 ◎商標索引:警卷第44、52至55頁 紙盒(照片在警卷第49頁) 21件 4 adidas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手機殼(照片在警卷第47頁) 2件 第00000000號 第00000000號 112年7月31日 112年7月31日 ◎鑑定報告書:警卷第70頁 ◎商標索引:警卷第68至69頁 5 KENZO 法商肯諾股份有限公司 手機殼(照片在警卷第48頁) 1件 第00000000號 113年2月29日 ◎鑑定報告書:警卷第81頁 ◎商標索引:警卷第80頁 6 HERMES 法商埃爾梅斯國際 手機殼(照片在警卷第48頁) 1件 第00000000號 116年12月15日 ◎鑑定報告書:警卷第89頁 ◎商標索引:警卷第85至88頁 7 蠟筆小新 日商双葉社股份有限公司 手機殼(照片在警卷第48頁) 2件 第00000000號 116年6月15日 ◎鑑定報告書:警卷第91至93頁 ◎商標索引:本院卷第133至134頁 8 Dior 法商克麗斯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紙盒(照片在警卷第49頁) 17件 第00000000號 111年9月30日 ◎鑑定報告書:警卷第75頁 ◎商標索引:警卷第74、76頁
附表二:
編號 品 名 數 量 1 出貨單 200張 2 包裝袋 579個 3 交貨便 5張 4 現金(元:新臺幣) 230元(被告於109年11月22日警詢時交予警方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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