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982號
ULDM,110,聲,982,2021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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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982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趙進財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0年度執字第26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進財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進財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 條第6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 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 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 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 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 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 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第51條第5款之 規定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6款亦有明文 。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 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 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 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 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只 要所犯各罪均符合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即應由執行檢 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各罪之應執行刑,縱 令所犯數罪中有一罪刑已經執行完畢,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 告刑更定應執行刑,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 罪之宣告刑,尚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不能因犯罪之一部 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至已 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 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 464號、82年度台抗字第313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第4



88號、88年度台抗字第325號判決意旨參照)。三、經查,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簡易 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而本 院屬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是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 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整體犯 罪過程之各罪關係、各該行為之行為方式、危害情況、彼此 間之時間關係、偶發性、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侵害法益之 專屬性或同一性、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所犯數罪反應出之 行為人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 等總體情狀,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矯正受刑人之目的,暨經 本院主動詢問受刑人如就本案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任何意 見,請於收受本院寄送之陳述意見表後,盡速填妥並回覆之 ,惟其於收受函文後並未回覆,有本院送達證書各1紙在卷 可證,應認其對本案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無意見,復考量受 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等一切情狀,於不逾越內 外部界限之範圍內,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雖業經 入監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惟按數罪併罰之數罪,縱令其中一罪已經執行完畢,揆諸 前開說明,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定應執行刑,俟檢察官 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是本 案聲請於法並無不合,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文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佑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附表:受刑人趙進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竊盜 故買贓物 宣 告 刑 拘役50日 拘役30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1月9日 110年2月2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0年度偵字第967號 110年度偵字第1733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港簡字第42號 110年度港簡字第87號 判決日期 110年3月30日 110年8月31日(聲請書誤載 ,逕予更正)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港簡字第42號 110年度港簡字87號 確定日期 110年5月10日 110年9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306號(已執畢)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6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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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