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042號
ULDM,110,聲,1042,2021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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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沈昌錠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0年度執字第27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昌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昌錠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罪刑,並確定在案。附表所示各罪符合數罪併罰 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之規定,聲請定其 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 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 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 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 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 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 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 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 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 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 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 合數罪併罰之條件,只要所犯各罪均符合最先一罪裁判確定 前所犯,即應由執行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 其各罪之應執行刑,縱令所犯數罪中有一罪刑已經執行完畢 ,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在所裁定之執行 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罪之宣告刑,尚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 題;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



之聲請為不合法;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 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 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82年度台抗字第313號、86年 度台抗字第472號、第488號、88年度台抗字第325號判決意 旨參照)。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 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 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 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 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 ,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 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 ,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 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本院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刑 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㈡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1之罪刑,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 月27日,以110年度六簡字第52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拘役9 0日,並於同年7月9日確定;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2之 罪刑,經本院以110年度簡上字第48號判處應執行刑為拘役6 0日,並於同年11月23日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台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依前說明,本院應受裁量權內 、外部界限之拘束,應執行刑不得逾拘役120日。是聲請人 依法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認屬有據,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馨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附表:受刑人沈昌錠定應執行刑案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竊盜2次 毀損1次 竊盜2次 宣 告 刑 拘役55日、 拘役40日、 拘役20日、 應執行拘役90日 拘役55日 拘役10日 應執行拘役60日 犯罪日期 109年11月3日、11月13日、12月3日 109年10月26日、11月2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57號、506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6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六簡字第52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48號 判決日 109年5月27日 110年10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六簡字第52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48號 確定日 110年7月9日 110年11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808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7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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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