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359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振修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所為之110
年度易字第359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依職權
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內「附件所示本院110年度司刑民移調字第63號調解筆錄」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附件所示本院110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63號調解筆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 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之原本 及其正本,主文欄所載「附件所示本院110年度司刑民移調 字第63號調解筆錄」等語,乃製作判決時誤寫該調解筆錄之 字別,此參諸原判決附件即本院110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63 號調解筆錄及判決理由甚明,此顯然錯誤並不影響全案情節 及判決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更正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潘韋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郭美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