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0年度,213號
ULDM,110,交附民,213,2021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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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213號
原 告 陳游玉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
被 告 徐國軒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386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世芬

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簡伶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士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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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