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907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俊顯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郭雅琳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
偵字第56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俊顯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9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9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7「應沒收之物」欄所示署名,均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四「總計」欄所示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劉俊顯於民國106至108年間擔任匯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匯聯公司)斗六營業所之所長兼業務,負責招攬、提供汽 車銷售並收費,為從事業務之人。其因負債累累,竟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變造私文書(附表一編號4、5、7 、9部分)及業務侵占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日期, 向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黃素金等購車客戶收取如附表一編號 1至9所示購車款項後,將扣除代收、代付監理站規費、保險 費後之車款僅繳回部分,而將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被告侵 占金額」欄所示其餘車款侵占入己,且就附表一編號4、5、 7、9所示訂購合約書,為如附表二編號4、5、7、9「變造、 偽造、登載不實文書」欄所示之變造內容後,交付匯聯公司 而行使之。劉俊顯又為避免遭匯聯公司發覺其侵占車款,復 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於如附表二編號1至9 「變造、偽造、登載不實文書」欄所示黃素金等客戶之交車 報告書或交車確認表上,登載客戶所餘車款係申辦貸款之不 實事項,繳回匯聯公司而行使,足生損害於匯聯公司帳務管 理之正確性。且劉俊顯明知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黃素金等 客戶並無授權其申辦汽車貸款,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偽造私文書進而行使、詐欺取財、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 交付之國民身分證、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於如附表二 編號1至7「變造、偽造、登載不實文書」欄所示分期付款暨 債權讓與契約、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融公司)汽車 分期付款暨帳款讓與申請書、動產擔保交易設定登記申請書 、動產抵押契約書、本票暨授權書、個人資料蒐集查詢利用
告知暨同意書等文書上,偽簽如附表三編號1至7所示之簽名 及盜蓋如附表三編號1至7所示之印文,而偽造如附表二編號 1至7「變造、偽造、登載不實文書」欄所示之客戶表示授權 、申貸之文書,並在裕融公司汽車分期付款暨帳款讓與申請 書上填載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黃素金等客戶之身分證字號 、出生年月日、電話等個人資料,及影印如附表一編號1至7 所示黃素金等客戶之身分證正反面,再將前開偽造之文書均 交予匯聯公司不知情之承辦人轉交予裕融公司不知情之承辦 人而行使,使不知情之裕融公司承辦人誤認係如附表一編號 1至7所示客戶本人申請購車貸款,因而陷於錯誤,核准如附 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申貸金額並撥款予匯聯公司,足生損害 於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客戶及裕融公司核貸之正確性。二、案經匯聯公司告訴及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本判決下述所引用被告劉俊顯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被 告及其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54頁至第60頁、 第225頁),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 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 過低之瑕疵,而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均認有證據能力。又其餘認定 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均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 ,亦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審判中坦承不諱,並有如 附表一編號1至9卷證欄所示證據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 實相符,可信為真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215條均於108年12月25 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7日施行。本次修正係將上開條文之罰 金數額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無涉實質規範內容變更,非屬 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情形,自不生 新舊法比較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 法即修正後之規定。
㈡本票之金額、發票年、月、日係屬本票應記載之事項之一, 又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 ,此觀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2款、第6款、第11條第1項規
定自明。又偽造有價證券罪並不處罰未遂,是冒用他人名義 簽發本票,苟未記載本票金額、發票年、月、日,因仍不具 備有效票據之外觀,其偽造票據之行為未全部完成,尚不能 責令擔負偽造有價證券罪責。惟未記載發票日之本票,因欠 缺票據法上規定應記載之事項,固不具有票據之效力,而不 屬於有價證券,但依其書面記載,如足以表示由發票人無條 件付款之文義,仍不失為具有債權憑證性質之私文書,而得 表彰財產上之利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762號判決 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未得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客戶之 授權或同意,而在本票發票人欄位偽造客戶簽名及盜蓋印章 ,雖因未填載本票金額與發票年、月、日,不具有票據之效 力,然仍具有足以表示由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客戶無條件 付款之文義,不失為具有債權憑證性質之私文書。 ㈢變造文書,係指不變更原有文書之本質,僅就文書之內容有 所更改者而言(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95號裁判意旨參照 ),就附表二編號4、5、7、9所示訂購合約書被告交付客戶 版本與繳回公司版本有如附表二編號4、5、7、9所載日期或 金額不同,被告稱係將公司聯與客戶聯之複寫紙先分別填載 不同內容後,疊在一起交由客戶複寫簽名等語,因訂購合約 書係以客戶名義製作表彰向匯聯公司購買汽車意思表示之契 約私文書,被告擅自以上開方式變更客戶付款明細內容,但 未變更契約之本質,故應論以變造私文書罪。
㈣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3、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 之業務侵占罪、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 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第339條第1項 之詐欺取財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非公務機關非 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及戶籍法第75條第3項後段之冒用身分而 使用他人交付國民身分證罪;就附表一編號4、5、7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第216條、第210條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行使變造私文書罪、第216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 料罪及戶籍法第75條第3項後段之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 國民身分證罪;就附表一編號8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 書罪;就附表一編號9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 侵占罪、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第216條 、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㈤被告變造如附表二編號4、5、7、9「變造、偽造、登載不實 文書」欄所示訂購合約書後進而行使,變造私文書之低度行
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於附 表二編號1至9「變造、偽造、登載不實文書」欄所示交車報 告書、交車確認表之業務上所掌文書為不實登載後復持以行 使,其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 罪。再被告在附表二編號1至7「變造、偽造、登載不實文書 」欄所示文書上偽簽署名及盜蓋印章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 之階段行為,而偽造私文書後進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 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㈥起訴意旨雖認:
⒈被告在如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之本票上簽署如附表一編號1至 7客戶署名及盜蓋印章之行為,構成偽造有價證券罪,惟依 前揭裁判意旨,該等本票欠缺本票金額、發票年、月、日等 應記載事項,不具有票據之效力,而不屬於有價證券,但依 其上記載足以表示由發票人無條件付款之文義,是具有債權 憑證性質之私文書,應認被告此部分行為乃偽造私文書,惟 社會基本事實同一,爰變更起訴法條。
⒉就被告申辦貸款時在裕融公司汽車分期付款暨帳款讓與申請 書上填載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黃素金等客戶之身分證字號 、出生年月日、電話等個人資料,及影印如附表一編號1至7 所示黃素金等客戶之身分證正反面部分,漏未論及個人資料 保護法第41條第1項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及戶籍 法第75條第3項後段之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國民身分證 罪,惟起訴書事實欄已載明被告申辦貸款而填寫裕融公司汽 車分期付款暨帳款讓與申請書之事實,此部分在起訴範圍, 而冒用他人身分使用他人交付身分證犯行則與已起訴犯行有 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詳後述),經本院補充告知罪名(本院卷 第390頁),就被告防禦權不生影響,應併予審究。 ⒊漏未論及被告就附表一編號8、9被害人何定曄、邱仕豐部分 ,亦有在交車報告書上記載「貸款金額」之不實事項部分, 然因與起訴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詳後述),並經本院補 充告知罪名(本院卷第390頁),就被告防禦權不生影響,亦 應併予審究。
㈦被告各次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至7「變造、偽造、登載不實文 書」欄所示之申辦車貸等私文書,以及被告各次於如附表二 編號1至7「變造、偽造、登載不實文書」欄所示交車報告書 、交車確認表為不實之登載,乃各於密接之時間、空間,以 相同方式,持續侵害同一法益,各次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 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犯,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 續犯之一罪。
㈧行為人之犯罪歷程,雖非可在自然意義上評價為一行為,然 就事件整體過程予以客觀觀察後,苟形式上獨立之行為,彼 此之間具有全部或一部不可割之一致性或事理上之關聯性, 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行為,自 應適用想像競合犯之規定論以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 經查,被告就附表一編號4、5、7、9部分,擅自將業務上持 有客戶給付之車款侵占入己,並變造附表一編號4、5、7、9 所示訂購合約書之內容,又為掩飾其侵占犯行,在附表二編 號1至9所示業務上所製作之交車報告書、交車確認表上登載 客戶申辦貸款之不實事項,又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私 文書,冒用他人交付之身分證且填載他人個資,而以前開客 戶名義佯向裕融公司申辦貸款,均係為掩飾其未實際將客戶 所付車款繳回之業務侵占犯行遭發覺,依本案情節及社會通 念以觀,被告所為上開犯行,具有方法目的之關聯性,且具 局部同一性,應評價為想像競合犯之一行為,從一重之業務 侵占罪處斷。
㈨被告所犯上開9次業務侵占犯行,犯罪時間、空間均可明顯區 隔,且侵害不同客戶之車款,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 併罰。
㈩爰審酌被告未能謹守職務分際,因需款孔急,竟貪圖私利, 將業務上持有之代收款項侵占入己,且變造訂購合約書,又 為掩飾侵占犯行,在其製作之業務文書為不實登載,復冒用 被害人名義申辦汽車貸款,並未得同意擅自使用他人個資、 身分證件,違背誠信及職業道德,所為實非可取。另衡及被 告犯後坦承犯行,再考量其侵占數額、冒用他人名義貸款金 額不低、所冒用人數非少,迄未與匯聯公司達成和解(裕融 公司遭冒貸部分已由匯聯公司賠償),附表一編號1至7部分 被告所為犯罪罪名較多等情節;參以被告前無刑事前案紀錄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查,與其自陳 學歷為專科,目前從事從租娃娃機臺工作,月收入新臺幣3 萬元左右,育有1名子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編 號1至9所示之刑,再衡酌被告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 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再考量刑罰 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 之情形、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 應執行刑如主文。
至被告之辯護人雖請求給予緩刑宣告等語,然被告本案犯行 所造成損害非輕,且迄未與匯聯公司達成和解,尚難認所宣 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不宜諭知緩刑之宣告,併此說明 。
三、沒收
㈠本件被告偽造、變造如附表二所示私文書及業務上登載不實 之交車報告書、交車確認表,均由被告繳回匯聯公司、或向 裕融公司申請車貸,非屬被告所有之物,不予宣告沒收。又 前開文書上之客戶捺印,被告陳稱係盜用真正之印章所生, 卷內復無證據證明被告有盜刻印章,故係盜用印文而非偽造 印文,亦不予宣告沒收。另前開文書上偽造如附表三「應沒 收之物」欄所示被告偽簽之客戶署名,則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㈡被告各次侵占之款項如附表一「被告侵占金額」欄所示,為 其本案犯罪所得,又被告就部分已有繳納貸款,為避免過苛 ,爰就已繳納部分扣除,計算詳如附表四所示,故就附表四 「總計」欄所示犯罪所得予以沒收、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戶籍法第75條第3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10條、第215條、第216條、第336條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219條、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煥軒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少勳、黃立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紹銘 法 官 簡鈺昕 法 官 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巧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戶籍法第75條
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亦同。
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客戶 被告向客戶收取總金額(未扣除代收代付之監理站規費、保險費等)、收取日期 車款發票金額(被告應繳回告訴人公司金額) 被告實際繳回告訴人公司之日期、金額 被告侵占金額 申貸金額 1 黃素金 106年4月11日:現金2萬元 106年4月10日:匯款10萬元 106年4月11日:匯款10萬元 106年4月14日:匯款37萬元 ------------------------ 共計59萬元 57萬9,150元 106年4月12日:匯款2萬元 106年4月13日:匯款5萬9,150元 ---------------------- 共計7萬9,150元 50萬元 (計算式:57萬9,150元-7萬9,150元=50萬元) 50萬元 卷證 ⒈客戶訪談過程說明1紙(偵卷一第107頁) ⒉切結書1紙(偵卷一第111頁) ⒊匯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訂購合約書1份(偵卷一第117頁) ⒋匯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配件選購單1份(偵卷一第121頁) ⒌交車報告書1份(偵卷一第123頁) ⒍匯聯汽車百貨訂購單1份(偵卷一第127頁) ⒎匯聯汽車公司車輛放行單1份(偵卷一第131頁) ⒏統一發票影本5張(偵卷一第135頁至第143頁) ⒐匯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交車確認表影本1份(偵卷一第149頁) ⒑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核貸建議書1份(偵卷一第153頁) ⒒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汽車分期付款暨帳款讓與申請書1份(偵卷一第157頁) ⒓本票暨授權書各1份(偵卷一第159頁) ⒔匯聯公司提供金流資料1份(偵卷二第181頁) ⒕電子發票4紙(偵卷二第183頁) ⒖網路銀行轉帳擷圖2紙(偵卷二第185頁、第187頁) ⒗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1份(偵卷二第273頁) ⒘動產抵押契約書1份(偵卷二第275頁) ⒙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1份(偵卷二第277頁) ⒚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各1份(偵卷二第279頁) 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照1份(偵卷二第281頁) 個人資料蒐集、查詢、利用告知暨同意書1份(偵卷二第283頁)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抵用資料查詢資料1紙(偵卷二第287頁)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3月6日函暨所附被告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卷一第89頁至第96頁) 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紙(本院卷第69頁、第70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7日函暨所附開戶資料1份(本院卷第85頁、第87頁) 2 林碧鈴 106年12月17日:現金2萬元 106年12月19日:匯款50萬元 106年12月31日:現金35萬8,000元 ------------------------ 共計87萬8,000元 82萬1,095元 106年12月20日:匯款2萬元 106年12月21日:匯款15萬1095元 ----------------------- 共計17萬1,095元 65萬元 (計算式:82萬1,095元-17萬1,095元=65萬元) 65萬元 卷證 ⒈客戶訪談過程說明1紙(偵卷一第163頁) ⒉切結書1紙(偵卷一第167頁) ⒊匯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訂購合約書1份(偵卷一第173頁) ⒋匯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配件選購單1份(偵卷一第177頁) ⒌郵政跨行申請書1份(偵卷一第179頁) ⒍交車報告書1份(偵卷一第183頁) ⒎匯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交車確認表影本1份(偵卷一第187頁) ⒏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核貸建議書1份(偵卷一第189頁) ⒐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1份(偵卷一第191頁) ⒑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汽車分期付款暨帳款讓與申請書1份(偵卷一第195頁) ⒒本票暨授權書各1份(偵卷一第197頁) ⒓匯聯公司提供金流資料1份(偵卷二第191頁) ⒔電子發票4紙(偵卷二第193頁) ⒕網路銀行轉帳擷圖2紙(偵卷二第195頁、第197頁) ⒖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1份(偵卷二第289頁) ⒗動產抵押契約書1份(偵卷二第291頁) ⒘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各1份(偵卷二第295頁) ⒙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照1份(偵卷二第297頁) ⒚個人資料蒐集、查詢、利用告知暨同意書1份(偵卷二第299頁) ⒛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抵用資料查詢資料1紙(偵卷二第305頁) 3 郭江元 107年12月22日:現金2萬元 107年12月28日:匯款54萬元 108年2月1日:現金30萬元 ------------------------ 共計86萬元 80萬2,700元 107年12月22日:刷卡支付2萬元 108年1月21日:刷卡支付20萬元 108年2月1日:匯款2萬2,700元 -----------------------共計24萬2,700元 56萬元 (計算式:80萬2,700元-24萬2,700元=56萬元) 56萬元 卷證 ⒈客戶訪談過程說明1紙(偵卷一第201頁) ⒉切結書1紙(偵卷一第203頁) ⒊匯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訂購合約書1份(偵卷一第209頁) ⒋匯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配件選購單1份(偵卷一第211頁) ⒌匯聯汽車百貨訂購單1份(偵卷一第213頁) ⒍交車報告書2份(偵卷一第215頁、第217頁) ⒎匯聯汽車公司車輛放行單1份(偵卷一第219頁) ⒏郵政跨行申請書照片1份(偵卷一第221頁) ⒐匯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交車確認表影本1份(偵卷一第225頁) ⒑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核貸建議書1份(偵卷一第229頁) ⒒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1份(偵卷一第231頁) ⒓本票暨授權書各1份(偵卷一第237頁) ⒔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汽車分期付款暨帳款讓與申請書1份(偵卷一第239頁) ⒕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附條件買賣設定註銷登記申請書1份(偵卷一第247頁) ⒖代償證明書1紙(偵卷一第249頁) ⒗匯聯公司提供金流資料1份(偵卷二第201頁) ⒘電子發票5紙(偵卷二第203頁) ⒙網路銀行轉帳擷圖1紙(偵卷二第205頁) ⒚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1份(偵卷二第307頁) ⒛動產抵押契約書1份(偵卷二第309頁) 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附約特別約定條款1份(偵卷二第313頁) 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各1份(偵卷二第315頁、第317頁) 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照1份(偵卷二第319頁) 個資授權同意書1份(偵卷二第321頁) 個人資料蒐集、查詢、利用告知暨同意書1份(偵卷二第323頁)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抵用資料查詢資料1紙(偵卷二第327頁) 4 江好麟 108年2月9日:現金5萬元 108年2月13日:現金45萬元 108年2月23日:現金14萬1000元 ------------------------ 共計64萬1,000元 60萬100元 108年2月11日:匯入1萬元 108年2月15日:匯入12萬2,000元 108年2月22日:匯入2,000元 108年2月25日:匯入6萬6,100元 -----------------------共計20萬100元 40萬元 (計算式:60萬100元-20萬100元=40萬元) 40萬元 卷證 ⒈客戶訪談過程說明1紙(偵卷一第367頁) ⒉切結書1紙(偵卷一第369頁) ⒊交車報告書1紙(偵卷一第375頁) ⒋匯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訂購合約書2份(偵卷一第379頁、第383頁) ⒌匯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配件選購單2份(偵卷一第385頁、第387頁) ⒍匯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交車確認表影本1份(偵卷一第393頁) ⒎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核貸建議書1份(偵卷一第397頁) ⒏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1份(偵卷一第399頁) ⒐本票暨授權書各1份(偵卷一第403頁) ⒑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汽車分期付款暨帳款讓與申請書1份(偵卷一第405頁) ⒒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附條件買賣設定註銷登記申請書1份(偵卷一第413頁) ⒓代償證明書1紙(偵卷一第415頁) ⒔匯聯公司提供金流資料1份(偵卷二第209頁) ⒕電子發票5紙(偵卷二第211頁) ⒖網路銀行轉帳擷圖4紙(偵卷二第213頁至第219頁) ⒗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1份(偵卷二第371頁) ⒘動產抵押契約書1份(偵卷二第373頁) ⒙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附約特別約定條款1份(偵卷二第377頁) ⒚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各1份(偵卷二第379頁) 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照1份(偵卷二第381頁) 個資授權同意書1份(偵卷二第383頁) 個人資料蒐集、查詢、利用告知暨同意書1份(偵卷二第385頁)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抵用資料查詢資料1紙(偵卷二第389頁) 5 張廷源 108年1月31日:現金10萬元 108年3月7日:現金69萬元 108年3月29日:現金5萬7,648元 ------------------------ 共計84萬7,648元 79萬6,800元 108年2月11日:匯入1萬元 108年3月11日:匯入3萬3658元 108年3月11日:匯入9萬6342元 108年4月1日:匯入5萬6,800元 -----------------------共計19萬6,800元 60萬元 (計算式:79萬6,800元-19萬6,800元=60萬元) 60萬元 卷證 ⒈客戶訪談過程說明1紙(偵卷一第317頁) ⒉切結書1紙(偵卷一第321頁) ⒊交車報告書1紙(偵卷一第331頁) ⒋匯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訂購合約書1份(偵卷一第335頁) ⒌匯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配件選購單1份(偵卷一第337頁) ⒍LINE擷圖1份(偵卷一第339頁至第353頁) ⒎匯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交車確認表影本1份(偵卷一第355頁) ⒏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核貸建議書1份(偵卷一第357頁) ⒐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1份(偵卷一第359頁) ⒑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汽車分期付款暨帳款讓與申請書1份(偵卷一第361頁) ⒒本票暨授權書各1份(偵卷一第363頁) ⒓匯聯公司提供金流資料1份(偵卷二第223頁) ⒔電子發票4紙(偵卷二第225頁) ⒕交易明細1紙(偵卷二第229頁) ⒖網路銀行轉帳擷圖2紙(偵卷二第227頁、第231頁) ⒗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1份(偵卷二第349頁) ⒘動產抵押契約書1份(偵卷二第351頁) ⒙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附約特別約定條款1份(偵卷二第355頁) ⒚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各1份(偵卷二第357頁) 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照1份(偵卷二第359頁) 個資授權同意書1份(偵卷二第363頁) 個人資料蒐集、查詢、利用告知暨同意書1份(偵卷二第365頁) 收據1紙(偵卷二第367頁)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抵用資料查詢資料1紙(偵卷二第369頁) 6 林裕鎮 108年1月5日:現金2萬元 108年1月10日:匯款67萬元 108年3月18日:匯款15萬 108年4月13日:現金3萬元 ------------------------ 共計87萬元 80萬3,290元 108年1月5日:刷卡2萬元 108年3月26日:匯入8萬元 108年4月15日:匯入7萬3,290元 -----------------------共計17萬3,290元 63萬元 (計算式:80萬3,290元-17萬3,290元=63萬元) 63萬元 卷證 ⒈客戶訪談過程說明1紙(偵卷一第253頁) ⒉切結書1紙(偵卷一第255頁) ⒊匯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訂購合約書2份(偵卷一第257頁、第261頁) ⒋匯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配件選購單2份(偵卷一第263頁、第265頁) ⒌繳納車款明細表1份(偵卷一第267頁) ⒍LINE擷圖1份(偵卷一第271頁至第297頁) ⒎交車報告書1紙(偵卷一第299頁) ⒏匯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交車確認表影本1份(偵卷一第301頁) ⒐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核貸建議書1份(偵卷一第305頁) ⒑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1份(偵卷一第307頁) ⒒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汽車分期付款暨帳款讓與申請書1份(偵卷一第309頁) ⒓本票暨授權書各1份(偵卷一第311頁) ⒔匯聯公司提供金流資料1份(偵卷二第235頁) ⒕電子發票3紙(偵卷二第237頁) ⒖網路銀行轉帳擷圖2紙(偵卷二第239頁、第241頁) ⒗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1份(偵卷二第329頁) ⒘動產抵押契約書1份(偵卷二第331頁) ⒙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附約特別約定條款1份(偵卷二第335頁) ⒚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各1份(偵卷二第337頁) ⒛個資授權同意書1份(偵卷二第341頁) 個人資料蒐集、查詢、利用告知暨同意書1份(偵卷二第343頁) 收據1紙(偵卷二第345頁)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抵用資料查詢資料1紙(偵卷二第347頁) 7 羅民和 108年4月5日:現金5萬元 108年4月12日:匯款60萬元 108年4月25日:匯款6萬1,996元 108年5月5日:現金12萬元 ------------------------ 共計83萬1,996元 78萬7,800元 108年4月5日:羅民和刷卡2萬元 108年4月23日:匯入10萬5,200元 108年5月6日:匯入6萬2,600元 -----------------------共計18萬7,800元 60萬元 (計算式:78萬7,800元-18萬7,800元=60萬元) 60萬元 卷證 ⒈客戶訪談過程說明1紙(偵卷一第419頁) ⒉切結書1紙(偵卷一第421頁) ⒊交車報告書1份(偵卷一第427頁) ⒋匯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訂購合約書2份(偵卷一431頁、第435頁) ⒌匯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配件選購單2份(偵卷一第437頁、第439頁) ⒍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2份(偵卷一第441頁、第445頁) ⒎LINE擷圖1份(偵卷一第449頁至第475頁) ⒏匯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交車確認表影本1份(偵卷一第477頁) ⒐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核貸建議書1份(偵卷一第481頁) ⒑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1份(偵卷一第483頁) ⒒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汽車分期付款暨帳款讓與申請書1份(偵卷一第485頁) ⒓匯聯公司提供金流資料1份(偵卷二第245頁) ⒔電子發票4紙(偵卷二第247頁) ⒕網路銀行轉帳擷圖2紙(偵卷二第249頁、第251頁) ⒖本票暨授權書各1份(偵卷二第253頁) 8 何定曄 108年4月某日:現金2萬元 108年4月30日:匯款39萬元 108年5月2日:匯款40萬元 ------------------------ 共計81萬元 82萬2,500元 108年5月6日:匯入2萬元 108年5月18日:匯入8萬1,000元 108年5月24日:匯入1萬2,500元 -----------------------共計11萬3,500元 70萬9,000元 (計算式:82萬2,500元-11萬3,500元=70萬9,000元) 無 卷證 ⒈匯聯公司提供金流資料1份(偵卷二第5頁) ⒉電子發票3紙(偵卷二第7頁) ⒊網路銀行交易擷圖2紙(偵卷二第9頁) ⒋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1紙(偵卷二第9頁) ⒌匯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 細1紙(偵卷二第11頁、第13頁) ⒍LINE擷圖1份(偵卷二第15頁至第23頁) ⒎客戶訪談過程說明1紙(偵卷二第25頁) ⒏交車報告書2份(偵卷二第29頁、第45頁) ⒐匯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訂購合約書2份(偵卷二第31頁、第33頁) ⒑匯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配件選購單2份(偵卷二第37頁、第39頁) ⒒匯聯汽車百貨訂購單1份(偵卷二第41頁) ⒓匯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交車確認表影本1份(偵卷二第43頁) 9 邱仕豐 108年5月8日:現金5萬元 108年5月9日:匯款73萬元 ------------------------ 共計78萬元 78萬1,000元 108年5月10日:匯入1萬元 108年5月16日:匯入12萬元 -----------------------共計13萬元 65萬1,000元 (計算式:78萬1,000元-13萬元=65萬1,000元) 無 卷證 ⒈客戶訪談過程說明1紙(偵卷二第71頁) ⒉匯聯公司提供金流資料1份(偵卷二第73頁) ⒊電子發票2紙(偵卷二第75頁) ⒋網路銀行交易擷圖2紙(偵卷二第77頁) ⒌匯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 細1紙(偵卷二第79頁、第81頁) ⒍LINE擷圖1份(偵卷二第83頁至第87頁) ⒎匯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訂購合約書2份(偵卷二第91頁、第97頁) ⒏交車報告書2紙(偵卷二第95頁、第125頁) ⒐匯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配件選購單2份(偵卷二第99頁、第101頁) ⒑匯聯汽車百貨訂購單1份(偵卷二第103頁) ⒒購車金額資料1份(偵卷二第105頁) ⒓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1份(偵卷二第119頁) ⒔電子發票1紙(偵卷二第119頁) ⒕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照1份(偵卷二第119頁) ⒖匯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交車確認表影本1份(偵卷二第123頁)
附表二:
編號 客戶 變造、偽造、登載不實文書 論罪 所犯罪名與宣告刑 1 黃素金 1.偽造私文書: ⑴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汽車分期付款暨帳款讓與申請書、動產擔保交易設定登記申請書、動產抵押契約書、個人資料蒐集查詢利用告知暨同意書、本票暨授權書 ⑵偽造日期:106年4月12日 ⑶行使日期:106年4月12日 2.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交車報告書、交車確認表 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及戶籍法第75條第3項後段之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國民身分證罪 劉俊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林碧鈴 1.偽造私文書: ⑴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汽車分期付款暨帳款讓與申請書、動產擔保交易設定登記申請書、動產抵押契約書、個人資料蒐集查詢利用告知暨同意書、本票暨授權書 ⑵偽造日期:106年12月17日 ⑶行使日期:106年12月20日 2.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交車報告書、交車確認表 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及戶籍法第75條第3項後段之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國民身分證罪 劉俊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郭江元 1.偽造私文書: ⑴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汽車分期付款暨帳款讓與申請書、動產擔保交易設定登記申請書、動產抵押契約書、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附約特別約定條款、個資授權同意書、個人資料蒐集查詢利用告知暨同意書、本票暨授權書 ⑵偽造日期:108年1月7日 ⑶行使日期:108年1月9日 2.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交車報告書、交車確認表 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及戶籍法第75條第3項後段之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國民身分證罪 劉俊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江好麟 1.變造訂購合約書:付款明細之日期變造為僅2/9,金額為1萬元 2.偽造私文書: ⑴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汽車分期付款暨帳款讓與申請書、動產擔保交易設定登記申請書、動產抵 押契約書、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附約特別約定條款、個資授權同意書、個人資料蒐集查詢利用告知暨同意書、本票暨授權書 ⑵偽造日期:108年2月13日 ⑶行使日期:108年2月15日 3.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交車報告書、交車確認表 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行使變造私文書罪、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及戶籍法第75條第3項後段之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國民身分證罪 劉俊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張廷源 1.變造訂購合約書:付款明細1/31交付金額變造為1萬元 2.偽造私文書: ⑴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汽車分期付款暨帳款讓與申請書、動產擔保交易設定登記申請書、動產抵押契約書、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附約特別約定條款、個資授權同意書、本票暨授權書 ⑵偽造日期:108年3月11日 ⑶行使日期:108年3月11日 3.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交車報告書、交車確認表 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行使變造私文書罪、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及戶籍法第75條第3項後段之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國民身分證罪 劉俊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林裕鎮 1.偽造私文書: ⑴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汽車分期付款暨帳款讓與申請書、本票暨授權書 ⑵偽造日期:108年3月25日 ⑶行使日期:108年3月25日 2.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交車報告書、交車確認表 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及戶籍法第75條第3項後段之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國民身分證罪 劉俊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羅民和 1.變造訂購合約書:付款明細變造為僅4/5交付金額2萬元 2.偽造私文書: ⑴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汽車分期付款暨帳款讓與申請書、本票暨授權書 ⑵偽造日期:108年4月21日 ⑶行使日期:108年4月22日 3.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交車報告書、交車確認表 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行使變造私文書罪、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及戶籍法第75條第3項後段之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國民身分證罪 劉俊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何定曄 1.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交車報告書 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劉俊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9 邱仕豐 1.變造訂購合約書:付款明細5/8交付金額變造為1萬元 2.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交車報告書 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劉俊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附表三:
編號 人名 文件名稱 偽造署押、盜蓋印文 應沒收之物 出處 1 黃素金 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 乙方欄位「黃素金」署名1枚、捺印1枚 「黃素金」署名1枚 偵卷二第277頁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汽車分期付款暨帳款讓與申請書 申請人欄位「黃素金」署名1枚 「黃素金」署名1枚 偵卷一第157頁 本票暨授權書 ①立授權書人即本票發票人欄位「黃素金」署名1枚、捺印1枚 ②發票人欄位「黃素金 」署名1枚、捺印1枚 「黃素金」署名2枚 偵卷一第159頁 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 債務人欄位「黃素金」署名1枚、捺印1枚 「黃素金」署名1枚 偵卷二第273頁 動產抵押契約書 債務人欄位「黃素金」署名1枚、捺印1枚 「黃素金」署名1枚 偵卷二第275頁 個人資料蒐集、查詢、利用告知暨同意書 立同意書人欄位「黃素金」署名1枚、捺印1枚 「黃素金」署名1枚 偵卷二第283頁 2 林碧鈴 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 乙方欄位「林碧鈴」署名1枚、捺印1枚 「林碧鈴」署名1枚 偵卷一第191頁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汽車分期付款暨帳款讓與申請書 申請人欄位「林碧鈴」署名1枚 「林碧鈴」署名1枚 偵卷一第195頁 本票暨授權書 ①立授權書人即本票發票人欄位「林碧鈴」署名1枚、捺印1枚 ②發票人欄位「林碧鈴 」署名1枚、捺印1枚 「林碧鈴」署名2枚 偵卷一第197頁 動產擔保交易設定動產抵押登記申請書 債務人欄位「林碧鈴」署名1枚、捺印1枚 「林碧鈴」署名1枚 偵卷二第289頁 動產抵押契約書 債務人欄位「林碧鈴」署名1枚、捺印1枚 「林碧鈴」署名1枚 偵卷二第291頁 個人資料蒐集、查詢、利用告知暨同意書 立同意書人欄位「林碧鈴」署名1枚、捺印1枚 「林碧鈴」署名1枚 偵卷二第299頁 3 郭江元 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 ①乙方簽章欄位「郭江元」署名1枚、捺印1枚 ②乙方欄位「郭江元」 署名1枚、捺印1枚 「郭江元」署名2枚 偵卷一第231頁 本票暨授權書 ①立授權書人即本票發票人欄位「郭江元」署名1枚、捺印1枚 ②發票人欄位「郭江元」署名1枚、捺印1枚 「郭江元」署名2枚 偵卷一第237頁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汽車分期付款暨帳款讓與申請書 申請人欄位「郭江元」署名1枚 「郭江元」署名1枚 偵卷一第239頁 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 債務人欄位「郭江元」署名1枚、捺印1枚 「郭江元」署名1枚 偵卷二第307頁 動產抵押契約書 債務人欄位「郭江元」署名1枚、捺印1枚 「郭江元」署名1枚 偵卷二第309頁 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附約特別約定條款 立約人欄位「郭江元」署名1枚、捺印1枚 「郭江元」署名1枚 偵卷二第313頁 個資授權同意書 立同意人欄位「郭江元」署名1枚、捺印1枚 「郭江元」署名1枚 偵卷二第321頁 個人資料蒐集、查詢、利用告知暨同意書 立同意人欄位「郭江元」署名1枚、捺印1枚 「郭江元」署名1枚 偵卷二第323頁 4 林裕鎮 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 ①乙方簽章欄位「林裕鎮」署名1枚、捺印1枚 ②乙方欄位「林裕鎮」 署名1枚、捺印1枚 「林裕鎮」署名2枚 偵卷一第307頁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汽車分期付款暨帳款讓與申請書 申請人欄位「林裕鎮」署名1枚、捺印1枚 「林裕鎮」署名1枚 偵卷一第309頁 本票暨授權書 ①立授權書人即本票發票人欄位「林裕鎮」署名1枚、捺印1枚 ②發票人欄位「林裕鎮」署名1枚、捺印1枚 「林裕鎮」署名2枚 偵卷一第311頁 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 債務人欄位「林裕鎮」署名1枚、捺印1枚 「林裕鎮」署名1枚 偵卷二第329頁 動產抵押契約書 債務人欄位「林裕鎮」署名1枚、捺印1枚 「林裕鎮」署名1枚 偵卷二第331頁 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附約特別約定條款 立約人欄位「林裕鎮」署名1枚、捺印1枚 「林裕鎮」署名1枚 偵卷二第335頁 個資授權同意書 立同意書人「林裕鎮」署名1枚、捺印1枚 「林裕鎮」署名1枚 偵卷二第341頁 個人資料蒐集、查詢、利用告知暨同意書 立同意書人「林裕鎮」署名1枚、捺印1枚 「林裕鎮」署名1枚 偵卷二第343頁 5 張廷源 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 ①乙方簽章欄位「張廷源」署名1枚、捺印1枚 ②乙方欄位「張廷源」署名1枚、捺印1枚 「張廷源」署名2枚 偵卷一第359頁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汽車分期付款暨帳款讓與申請書 申請人欄位「張廷源」署名1枚、捺印1枚 「張廷源」署名1枚 偵卷一第361頁 本票暨授權書 ①立授權書人即本票發票人欄位「張廷源」署名1枚、捺印1枚 ②發票人欄位「張廷源」署名1枚、捺印1枚 「張廷源」署名2枚 偵卷一第363頁 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 債務人欄位「張廷源」署名1枚、捺印1枚 「張廷源」署名1枚 偵卷二第349頁 動產抵押契約書 債務人欄位「張廷源」署名1枚、捺印1枚 「張廷源」署名1枚 偵卷二第351頁 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附約特別約定條款 立約人欄位「張廷源」署名1枚、捺印1枚 「張廷源」署名1枚 偵卷二第355頁 個資授權同意書 立同意書人「張廷源」署名1枚、捺印1枚 「張廷源」署名1枚 偵卷二第363頁 個人資料蒐集、查詢、利用告知暨同意書 立同意書人「張廷源」署名1枚、捺印1枚 「張廷源」署名1枚 偵卷二第365頁 6 江好麟 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 ①乙方簽章欄位「江好麟」署名1枚、捺印1枚 ②乙方欄位「江好麟」署名1枚、捺印1枚 「江好麟」署名2枚 偵卷一第399頁 本票暨授權書 ①立授權書人即本票發票人欄位「江好麟」署名1枚、捺印1枚 ②發票人欄位「江好麟」署名1枚、捺印1枚 「江好麟」署名2枚 偵卷一第403頁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汽車分期付款暨帳款讓與申請書 申請人欄位「江好麟」署名1枚 「江好麟」署名1枚 偵卷一第405頁 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 債務人欄位「江好麟」署名1枚、捺印2枚 「江好麟」署名1枚 偵卷二第371頁 動產抵押契約書 債務人欄位「江好麟」署名1枚、捺印1枚 「江好麟」署名1枚 偵卷二第373頁 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附約特別約定條款 立約人欄位「江好麟」署名1枚、捺印1枚 「江好麟」署名1枚 偵卷二第377頁 個資授權同意書 立同意書人「江好麟」署名1枚、捺印1枚 「江好麟」署名1枚 偵卷二第383頁 個人資料蒐集、查詢、利用告知暨同意書 立同意書人「江好麟」署名1枚、捺印1枚 「江好麟」署名1枚 偵卷二第385頁 7 羅民和 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 ①乙方簽章欄位「羅民和」署名1枚、捺印1枚 ②乙方欄位「羅民和」署名1枚、捺印1枚 「羅民和」署名2枚 偵卷一第483頁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汽車分期付款暨帳款讓與申請書 申請人欄位「羅民和」署名1枚、捺印1枚 「羅民和」署名1枚 偵卷一第485頁 本票暨授權書 ①立授權書人即本票發票人欄位「羅民和」署名1枚、捺印1枚 ②發票人欄位「羅民和 和」署名1枚、捺印2枚 「羅民和」署名2枚 偵卷二第253頁
附表四:被告本案犯罪所得
編號 客戶 侵占金額 被告給付貸款金額 沒收數額 1 黃素金 50萬元 1萬7,050元*25=42萬6,250元 50萬元-42萬6,250元=7萬3,750元 2 林碧鈴 65萬元 2萬2,165元*16=35萬4,640元 65萬元-35萬4,640元=29萬5,360元 3 郭江元 56萬元 1萬6,352元*3=4萬9,056元 56萬元-4萬9,056元=51萬944元 4 江好麟 40萬元 1萬1,640元*2=2萬3,280元 40萬元-2萬3,280元=37萬6,720元 5 張廷源 60萬元 1萬7,520元*2=3萬5,040元 60萬元-3萬5,040元=56萬4,960元 6 林裕鎮 63萬元 1萬8,396元 63萬元-1萬8,396元=61萬1,604元 7 羅民和 60萬元 無 60萬元 8 何定曄 70萬9,000元 無 70萬9,000元 9 邱仕豐 65萬1,000元 無 65萬1,000元 總計 439萬3,3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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