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907號
ULDM,109,訴,907,20211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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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907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俊顯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郭雅琳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
偵字第56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俊顯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9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9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7「應沒收之物」欄所示署名,均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四「總計」欄所示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劉俊顯於民國106至108年間擔任匯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匯聯公司)斗六營業所之所長兼業務,負責招攬、提供汽 車銷售並收費,為從事業務之人。其因負債累累,竟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變造私文書(附表一編號4、5、7 、9部分)及業務侵占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日期, 向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黃素金等購車客戶收取如附表一編號 1至9所示購車款項後,將扣除代收、代付監理站規費、保險 費後之車款僅繳回部分,而將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被告侵 占金額」欄所示其餘車款侵占入己,且就附表一編號4、5、 7、9所示訂購合約書,為如附表二編號4、5、7、9「變造、 偽造、登載不實文書」欄所示之變造內容後,交付匯聯公司 而行使之。劉俊顯又為避免遭匯聯公司發覺其侵占車款,復 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於如附表二編號1至9 「變造、偽造、登載不實文書」欄所示黃素金等客戶之交車 報告書或交車確認表上,登載客戶所餘車款係申辦貸款之不 實事項,繳回匯聯公司而行使,足生損害於匯聯公司帳務管 理之正確性。且劉俊顯明知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黃素金等 客戶並無授權其申辦汽車貸款,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偽造私文書進而行使、詐欺取財、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 交付之國民身分證、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於如附表二 編號1至7「變造、偽造、登載不實文書」欄所示分期付款暨 債權讓與契約、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融公司)汽車 分期付款暨帳款讓與申請書、動產擔保交易設定登記申請書 、動產抵押契約書、本票暨授權書、個人資料蒐集查詢利用



告知暨同意書等文書上,偽簽如附表三編號1至7所示之簽名 及盜蓋如附表三編號1至7所示之印文,而偽造如附表二編號 1至7「變造、偽造、登載不實文書」欄所示之客戶表示授權 、申貸之文書,並在裕融公司汽車分期付款暨帳款讓與申請 書上填載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黃素金等客戶之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電話等個人資料,及影印如附表一編號1至7 所示黃素金等客戶之身分證正反面,再將前開偽造之文書均 交予匯聯公司不知情之承辦人轉交予裕融公司不知情之承辦 人而行使,使不知情之裕融公司承辦人誤認係如附表一編號 1至7所示客戶本人申請購車貸款,因而陷於錯誤,核准如附 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申貸金額並撥款予匯聯公司,足生損害 於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客戶及裕融公司核貸之正確性。二、案經匯聯公司告訴及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本判決下述所引用被告劉俊顯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被 告及其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54頁至第60頁、 第225頁),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 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 過低之瑕疵,而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均認有證據能力。又其餘認定 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均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 ,亦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審判中坦承不諱,並有如 附表一編號1至9卷證欄所示證據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 實相符,可信為真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215條均於108年12月25 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7日施行。本次修正係將上開條文之罰 金數額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無涉實質規範內容變更,非屬 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情形,自不生 新舊法比較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 法即修正後之規定。
 ㈡本票之金額、發票年、月、日係屬本票應記載之事項之一, 又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 ,此觀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2款、第6款、第11條第1項規



定自明。又偽造有價證券罪並不處罰未遂,是冒用他人名義 簽發本票,苟未記載本票金額、發票年、月、日,因仍不具 備有效票據之外觀,其偽造票據之行為未全部完成,尚不能 責令擔負偽造有價證券罪責。惟未記載發票日之本票,因欠 缺票據法上規定應記載之事項,固不具有票據之效力,而不 屬於有價證券,但依其書面記載,如足以表示由發票人無條 件付款之文義,仍不失為具有債權憑證性質之私文書,而得 表彰財產上之利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762號判決 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未得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客戶之 授權或同意,而在本票發票人欄位偽造客戶簽名及盜蓋印章 ,雖因未填載本票金額與發票年、月、日,不具有票據之效 力,然仍具有足以表示由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客戶無條件 付款之文義,不失為具有債權憑證性質之私文書。 ㈢變造文書,係指不變更原有文書之本質,僅就文書之內容有 所更改者而言(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95號裁判意旨參照 ),就附表二編號4、5、7、9所示訂購合約書被告交付客戶 版本與繳回公司版本有如附表二編號4、5、7、9所載日期或 金額不同,被告稱係將公司聯與客戶聯之複寫紙先分別填載 不同內容後,疊在一起交由客戶複寫簽名等語,因訂購合約 書係以客戶名義製作表彰向匯聯公司購買汽車意思表示之契 約私文書,被告擅自以上開方式變更客戶付款明細內容,但 未變更契約之本質,故應論以變造私文書罪。
 ㈣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3、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 之業務侵占罪、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 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第339條第1項 之詐欺取財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非公務機關非 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及戶籍法第75條第3項後段之冒用身分而 使用他人交付國民身分證罪;就附表一編號4、5、7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第216條、第210條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行使變造私文書罪、第216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 料罪及戶籍法第75條第3項後段之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 國民身分證罪;就附表一編號8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 書罪;就附表一編號9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 侵占罪、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第216條 、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㈤被告變造如附表二編號4、5、7、9「變造、偽造、登載不實 文書」欄所示訂購合約書後進而行使,變造私文書之低度行



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於附 表二編號1至9「變造、偽造、登載不實文書」欄所示交車報 告書、交車確認表之業務上所掌文書為不實登載後復持以行 使,其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 罪。再被告在附表二編號1至7「變造、偽造、登載不實文書 」欄所示文書上偽簽署名及盜蓋印章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 之階段行為,而偽造私文書後進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 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㈥起訴意旨雖認:
 ⒈被告在如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之本票上簽署如附表一編號1至 7客戶署名及盜蓋印章之行為,構成偽造有價證券罪,惟依 前揭裁判意旨,該等本票欠缺本票金額、發票年、月、日等 應記載事項,不具有票據之效力,而不屬於有價證券,但依 其上記載足以表示由發票人無條件付款之文義,是具有債權 憑證性質之私文書,應認被告此部分行為乃偽造私文書,惟 社會基本事實同一,爰變更起訴法條。
 ⒉就被告申辦貸款時在裕融公司汽車分期付款暨帳款讓與申請 書上填載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黃素金等客戶之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電話等個人資料,及影印如附表一編號1至7 所示黃素金等客戶之身分證正反面部分,漏未論及個人資料 保護法第41條第1項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及戶籍 法第75條第3項後段之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國民身分證 罪,惟起訴書事實欄已載明被告申辦貸款而填寫裕融公司汽 車分期付款暨帳款讓與申請書之事實,此部分在起訴範圍, 而冒用他人身分使用他人交付身分證犯行則與已起訴犯行有 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詳後述),經本院補充告知罪名(本院卷 第390頁),就被告防禦權不生影響,應併予審究。 ⒊漏未論及被告就附表一編號8、9被害人何定曄邱仕豐部分 ,亦有在交車報告書上記載「貸款金額」之不實事項部分, 然因與起訴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詳後述),並經本院補 充告知罪名(本院卷第390頁),就被告防禦權不生影響,亦 應併予審究。
 ㈦被告各次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至7「變造、偽造、登載不實文 書」欄所示之申辦車貸等私文書,以及被告各次於如附表二 編號1至7「變造、偽造、登載不實文書」欄所示交車報告書 、交車確認表為不實之登載,乃各於密接之時間、空間,以 相同方式,持續侵害同一法益,各次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 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犯,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 續犯之一罪。




 ㈧行為人之犯罪歷程,雖非可在自然意義上評價為一行為,然 就事件整體過程予以客觀觀察後,苟形式上獨立之行為,彼 此之間具有全部或一部不可割之一致性或事理上之關聯性, 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行為,自 應適用想像競合犯之規定論以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 經查,被告就附表一編號4、5、7、9部分,擅自將業務上持 有客戶給付之車款侵占入己,並變造附表一編號4、5、7、9 所示訂購合約書之內容,又為掩飾其侵占犯行,在附表二編 號1至9所示業務上所製作之交車報告書、交車確認表上登載 客戶申辦貸款之不實事項,又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私 文書,冒用他人交付之身分證且填載他人個資,而以前開客 戶名義佯向裕融公司申辦貸款,均係為掩飾其未實際將客戶 所付車款繳回之業務侵占犯行遭發覺,依本案情節及社會通 念以觀,被告所為上開犯行,具有方法目的之關聯性,且具 局部同一性,應評價為想像競合犯之一行為,從一重之業務 侵占罪處斷。
 ㈨被告所犯上開9次業務侵占犯行,犯罪時間、空間均可明顯區 隔,且侵害不同客戶之車款,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 併罰。
 ㈩爰審酌被告未能謹守職務分際,因需款孔急,竟貪圖私利, 將業務上持有之代收款項侵占入己,且變造訂購合約書,又 為掩飾侵占犯行,在其製作之業務文書為不實登載,復冒用 被害人名義申辦汽車貸款,並未得同意擅自使用他人個資、 身分證件,違背誠信及職業道德,所為實非可取。另衡及被 告犯後坦承犯行,再考量其侵占數額、冒用他人名義貸款金 額不低、所冒用人數非少,迄未與匯聯公司達成和解(裕融 公司遭冒貸部分已由匯聯公司賠償),附表一編號1至7部分 被告所為犯罪罪名較多等情節;參以被告前無刑事前案紀錄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查,與其自陳 學歷為專科,目前從事從租娃娃機臺工作,月收入新臺幣3 萬元左右,育有1名子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編 號1至9所示之刑,再衡酌被告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 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再考量刑罰 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 之情形、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 應執行刑如主文。
 至被告之辯護人雖請求給予緩刑宣告等語,然被告本案犯行 所造成損害非輕,且迄未與匯聯公司達成和解,尚難認所宣 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不宜諭知緩刑之宣告,併此說明 。




三、沒收
㈠本件被告偽造、變造如附表二所示私文書及業務上登載不實 之交車報告書、交車確認表,均由被告繳回匯聯公司、或向 裕融公司申請車貸,非屬被告所有之物,不予宣告沒收。又 前開文書上之客戶捺印,被告陳稱係盜用真正之印章所生, 卷內復無證據證明被告有盜刻印章,故係盜用印文而非偽造 印文,亦不予宣告沒收。另前開文書上偽造如附表三「應沒 收之物」欄所示被告偽簽之客戶署名,則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㈡被告各次侵占之款項如附表一「被告侵占金額」欄所示,為 其本案犯罪所得,又被告就部分已有繳納貸款,為避免過苛 ,爰就已繳納部分扣除,計算詳如附表四所示,故就附表四 「總計」欄所示犯罪所得予以沒收、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戶籍法第75條第3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10條、第215條、第216條、第336條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219條、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煥軒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少勳、黃立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紹銘 法 官 簡鈺昕 法 官 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巧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戶籍法第75條
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亦同。
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客戶 被告向客戶收取總金額(未扣除代收代付之監理站規費、保險費等)、收取日期 車款發票金額(被告應繳回告訴人公司金額) 被告實際繳回告訴人公司之日期、金額 被告侵占金額 申貸金額 1 黃素金 106年4月11日:現金2萬元 106年4月10日:匯款10萬元 106年4月11日:匯款10萬元 106年4月14日:匯款37萬元 ------------------------ 共計59萬元 57萬9,150元 106年4月12日:匯款2萬元 106年4月13日:匯款5萬9,150元 ---------------------- 共計7萬9,150元 50萬元 (計算式:57萬9,150元-7萬9,150元=50萬元) 50萬元 卷證 ⒈客戶訪談過程說明1紙(偵卷一第107頁) ⒉切結書1紙(偵卷一第111頁) ⒊匯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訂購合約書1份(偵卷一第117頁) ⒋匯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配件選購單1份(偵卷一第121頁) ⒌交車報告書1份(偵卷一第123頁) ⒍匯聯汽車百貨訂購單1份(偵卷一第127頁) ⒎匯聯汽車公司車輛放行單1份(偵卷一第131頁) ⒏統一發票影本5張(偵卷一第135頁至第143頁) ⒐匯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交車確認表影本1份(偵卷一第149頁) ⒑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核貸建議書1份(偵卷一第153頁) ⒒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汽車分期付款暨帳款讓與申請書1份(偵卷一第157頁) ⒓本票暨授權書各1份(偵卷一第159頁) ⒔匯聯公司提供金流資料1份(偵卷二第181頁) ⒕電子發票4紙(偵卷二第183頁) ⒖網路銀行轉帳擷圖2紙(偵卷二第185頁、第187頁) ⒗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1份(偵卷二第273頁) ⒘動產抵押契約書1份(偵卷二第275頁) ⒙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1份(偵卷二第277頁) ⒚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各1份(偵卷二第279頁) 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照1份(偵卷二第281頁) 個人資料蒐集、查詢、利用告知暨同意書1份(偵卷二第283頁)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抵用資料查詢資料1紙(偵卷二第287頁)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3月6日函暨所附被告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卷一第89頁至第96頁) 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紙(本院卷第69頁、第70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7日函暨所附開戶資料1份(本院卷第85頁、第87頁) 2 林碧鈴 106年12月17日:現金2萬元 106年12月19日:匯款50萬元 106年12月31日:現金35萬8,000元 ------------------------ 共計87萬8,000元 82萬1,095元 106年12月20日:匯款2萬元 106年12月21日:匯款15萬1095元 ----------------------- 共計17萬1,095元 65萬元 (計算式:82萬1,095元-17萬1,095元=65萬元) 65萬元 卷證 ⒈客戶訪談過程說明1紙(偵卷一第163頁) ⒉切結書1紙(偵卷一第167頁) ⒊匯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訂購合約書1份(偵卷一第173頁) ⒋匯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配件選購單1份(偵卷一第177頁) ⒌郵政跨行申請書1份(偵卷一第179頁) ⒍交車報告書1份(偵卷一第183頁) ⒎匯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交車確認表影本1份(偵卷一第187頁) ⒏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核貸建議書1份(偵卷一第189頁) ⒐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1份(偵卷一第191頁) ⒑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汽車分期付款暨帳款讓與申請書1份(偵卷一第195頁) ⒒本票暨授權書各1份(偵卷一第197頁) ⒓匯聯公司提供金流資料1份(偵卷二第191頁) ⒔電子發票4紙(偵卷二第193頁) ⒕網路銀行轉帳擷圖2紙(偵卷二第195頁、第197頁) ⒖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1份(偵卷二第289頁) ⒗動產抵押契約書1份(偵卷二第291頁) ⒘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各1份(偵卷二第295頁) ⒙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照1份(偵卷二第297頁) ⒚個人資料蒐集、查詢、利用告知暨同意書1份(偵卷二第299頁) ⒛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抵用資料查詢資料1紙(偵卷二第305頁) 3 郭江元 107年12月22日:現金2萬元 107年12月28日:匯款54萬元 108年2月1日:現金30萬元 ------------------------ 共計86萬元 80萬2,700元 107年12月22日:刷卡支付2萬元 108年1月21日:刷卡支付20萬元 108年2月1日:匯款2萬2,700元 -----------------------共計24萬2,700元 56萬元 (計算式:80萬2,700元-24萬2,700元=56萬元) 56萬元 卷證 ⒈客戶訪談過程說明1紙(偵卷一第201頁) ⒉切結書1紙(偵卷一第203頁) ⒊匯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訂購合約書1份(偵卷一第209頁) ⒋匯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配件選購單1份(偵卷一第211頁) ⒌匯聯汽車百貨訂購單1份(偵卷一第213頁) ⒍交車報告書2份(偵卷一第215頁、第217頁) ⒎匯聯汽車公司車輛放行單1份(偵卷一第219頁) ⒏郵政跨行申請書照片1份(偵卷一第221頁) ⒐匯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交車確認表影本1份(偵卷一第225頁) ⒑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核貸建議書1份(偵卷一第229頁) ⒒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1份(偵卷一第231頁) ⒓本票暨授權書各1份(偵卷一第237頁) ⒔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汽車分期付款暨帳款讓與申請書1份(偵卷一第239頁) ⒕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附條件買賣設定註銷登記申請書1份(偵卷一第247頁) ⒖代償證明書1紙(偵卷一第249頁) ⒗匯聯公司提供金流資料1份(偵卷二第201頁) ⒘電子發票5紙(偵卷二第203頁) ⒙網路銀行轉帳擷圖1紙(偵卷二第205頁) ⒚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1份(偵卷二第307頁) ⒛動產抵押契約書1份(偵卷二第309頁) 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附約特別約定條款1份(偵卷二第313頁) 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各1份(偵卷二第315頁、第317頁) 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照1份(偵卷二第319頁) 個資授權同意書1份(偵卷二第321頁) 個人資料蒐集、查詢、利用告知暨同意書1份(偵卷二第323頁)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抵用資料查詢資料1紙(偵卷二第327頁) 4 江好麟 108年2月9日:現金5萬元 108年2月13日:現金45萬元 108年2月23日:現金14萬1000元 ------------------------ 共計64萬1,000元 60萬100元 108年2月11日:匯入1萬元 108年2月15日:匯入12萬2,000元 108年2月22日:匯入2,000元 108年2月25日:匯入6萬6,100元 -----------------------共計20萬100元 40萬元 (計算式:60萬100元-20萬100元=40萬元) 40萬元 卷證 ⒈客戶訪談過程說明1紙(偵卷一第367頁) ⒉切結書1紙(偵卷一第369頁) ⒊交車報告書1紙(偵卷一第375頁) ⒋匯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訂購合約書2份(偵卷一第379頁、第383頁) ⒌匯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配件選購單2份(偵卷一第385頁、第387頁) ⒍匯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交車確認表影本1份(偵卷一第393頁) ⒎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核貸建議書1份(偵卷一第397頁) ⒏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1份(偵卷一第399頁) ⒐本票暨授權書各1份(偵卷一第403頁) ⒑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汽車分期付款暨帳款讓與申請書1份(偵卷一第405頁) ⒒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附條件買賣設定註銷登記申請書1份(偵卷一第413頁) ⒓代償證明書1紙(偵卷一第415頁) ⒔匯聯公司提供金流資料1份(偵卷二第209頁) ⒕電子發票5紙(偵卷二第211頁) ⒖網路銀行轉帳擷圖4紙(偵卷二第213頁至第219頁) ⒗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1份(偵卷二第371頁) ⒘動產抵押契約書1份(偵卷二第373頁) ⒙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附約特別約定條款1份(偵卷二第377頁) ⒚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各1份(偵卷二第379頁) 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照1份(偵卷二第381頁) 個資授權同意書1份(偵卷二第383頁) 個人資料蒐集、查詢、利用告知暨同意書1份(偵卷二第385頁)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抵用資料查詢資料1紙(偵卷二第389頁) 5 張廷源 108年1月31日:現金10萬元 108年3月7日:現金69萬元 108年3月29日:現金5萬7,648元 ------------------------ 共計84萬7,648元 79萬6,800元 108年2月11日:匯入1萬元 108年3月11日:匯入3萬3658元 108年3月11日:匯入9萬6342元 108年4月1日:匯入5萬6,800元 -----------------------共計19萬6,800元 60萬元 (計算式:79萬6,800元-19萬6,800元=60萬元) 60萬元 卷證 ⒈客戶訪談過程說明1紙(偵卷一第317頁) ⒉切結書1紙(偵卷一第321頁) ⒊交車報告書1紙(偵卷一第331頁) ⒋匯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訂購合約書1份(偵卷一第335頁) ⒌匯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配件選購單1份(偵卷一第337頁) ⒍LINE擷圖1份(偵卷一第339頁至第353頁) ⒎匯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交車確認表影本1份(偵卷一第355頁) ⒏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核貸建議書1份(偵卷一第357頁) ⒐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1份(偵卷一第359頁) ⒑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汽車分期付款暨帳款讓與申請書1份(偵卷一第361頁) ⒒本票暨授權書各1份(偵卷一第363頁) ⒓匯聯公司提供金流資料1份(偵卷二第223頁) ⒔電子發票4紙(偵卷二第225頁) ⒕交易明細1紙(偵卷二第229頁) ⒖網路銀行轉帳擷圖2紙(偵卷二第227頁、第231頁) ⒗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1份(偵卷二第349頁) ⒘動產抵押契約書1份(偵卷二第351頁) ⒙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附約特別約定條款1份(偵卷二第355頁) ⒚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各1份(偵卷二第357頁) 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照1份(偵卷二第359頁) 個資授權同意書1份(偵卷二第363頁) 個人資料蒐集、查詢、利用告知暨同意書1份(偵卷二第365頁) 收據1紙(偵卷二第367頁)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抵用資料查詢資料1紙(偵卷二第369頁) 6 林裕鎮 108年1月5日:現金2萬元 108年1月10日:匯款67萬元 108年3月18日:匯款15萬 108年4月13日:現金3萬元 ------------------------ 共計87萬元 80萬3,290元 108年1月5日:刷卡2萬元 108年3月26日:匯入8萬元 108年4月15日:匯入7萬3,290元 -----------------------共計17萬3,290元 63萬元 (計算式:80萬3,290元-17萬3,290元=63萬元) 63萬元 卷證 ⒈客戶訪談過程說明1紙(偵卷一第253頁) ⒉切結書1紙(偵卷一第255頁) ⒊匯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訂購合約書2份(偵卷一第257頁、第261頁) ⒋匯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配件選購單2份(偵卷一第263頁、第265頁) ⒌繳納車款明細表1份(偵卷一第267頁) ⒍LINE擷圖1份(偵卷一第271頁至第297頁) ⒎交車報告書1紙(偵卷一第299頁) ⒏匯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交車確認表影本1份(偵卷一第301頁) ⒐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核貸建議書1份(偵卷一第305頁) ⒑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1份(偵卷一第307頁) ⒒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汽車分期付款暨帳款讓與申請書1份(偵卷一第309頁) ⒓本票暨授權書各1份(偵卷一第311頁) ⒔匯聯公司提供金流資料1份(偵卷二第235頁) ⒕電子發票3紙(偵卷二第237頁) ⒖網路銀行轉帳擷圖2紙(偵卷二第239頁、第241頁) ⒗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1份(偵卷二第329頁) ⒘動產抵押契約書1份(偵卷二第331頁) ⒙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附約特別約定條款1份(偵卷二第335頁) ⒚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各1份(偵卷二第337頁) ⒛個資授權同意書1份(偵卷二第341頁) 個人資料蒐集、查詢、利用告知暨同意書1份(偵卷二第343頁) 收據1紙(偵卷二第345頁)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抵用資料查詢資料1紙(偵卷二第347頁) 7 羅民和 108年4月5日:現金5萬元 108年4月12日:匯款60萬元 108年4月25日:匯款6萬1,996元 108年5月5日:現金12萬元 ------------------------ 共計83萬1,996元 78萬7,800元 108年4月5日:羅民和刷卡2萬元 108年4月23日:匯入10萬5,200元 108年5月6日:匯入6萬2,600元 -----------------------共計18萬7,800元 60萬元 (計算式:78萬7,800元-18萬7,800元=60萬元) 60萬元 卷證 ⒈客戶訪談過程說明1紙(偵卷一第419頁) ⒉切結書1紙(偵卷一第421頁) ⒊交車報告書1份(偵卷一第427頁) ⒋匯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訂購合約書2份(偵卷一431頁、第435頁) ⒌匯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配件選購單2份(偵卷一第437頁、第439頁) ⒍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2份(偵卷一第441頁、第445頁) ⒎LINE擷圖1份(偵卷一第449頁至第475頁) ⒏匯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交車確認表影本1份(偵卷一第477頁) ⒐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核貸建議書1份(偵卷一第481頁) ⒑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1份(偵卷一第483頁) ⒒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汽車分期付款暨帳款讓與申請書1份(偵卷一第485頁) ⒓匯聯公司提供金流資料1份(偵卷二第245頁) ⒔電子發票4紙(偵卷二第247頁) ⒕網路銀行轉帳擷圖2紙(偵卷二第249頁、第251頁) ⒖本票暨授權書各1份(偵卷二第253頁) 8 何定曄 108年4月某日:現金2萬元 108年4月30日:匯款39萬元 108年5月2日:匯款40萬元 ------------------------ 共計81萬元 82萬2,500元 108年5月6日:匯入2萬元 108年5月18日:匯入8萬1,000元 108年5月24日:匯入1萬2,500元 -----------------------共計11萬3,500元 70萬9,000元 (計算式:82萬2,500元-11萬3,500元=70萬9,000元) 無 卷證 ⒈匯聯公司提供金流資料1份(偵卷二第5頁) ⒉電子發票3紙(偵卷二第7頁) ⒊網路銀行交易擷圖2紙(偵卷二第9頁) ⒋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1紙(偵卷二第9頁) ⒌匯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  細1紙(偵卷二第11頁、第13頁) ⒍LINE擷圖1份(偵卷二第15頁至第23頁) ⒎客戶訪談過程說明1紙(偵卷二第25頁) ⒏交車報告書2份(偵卷二第29頁、第45頁) ⒐匯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訂購合約書2份(偵卷二第31頁、第33頁) ⒑匯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配件選購單2份(偵卷二第37頁、第39頁) ⒒匯聯汽車百貨訂購單1份(偵卷二第41頁) ⒓匯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交車確認表影本1份(偵卷二第43頁) 9 邱仕豐 108年5月8日:現金5萬元 108年5月9日:匯款73萬元 ------------------------ 共計78萬元 78萬1,000元 108年5月10日:匯入1萬元 108年5月16日:匯入12萬元 -----------------------共計13萬元 65萬1,000元 (計算式:78萬1,000元-13萬元=65萬1,000元) 無 卷證 ⒈客戶訪談過程說明1紙(偵卷二第71頁) ⒉匯聯公司提供金流資料1份(偵卷二第73頁) ⒊電子發票2紙(偵卷二第75頁) ⒋網路銀行交易擷圖2紙(偵卷二第77頁) ⒌匯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  細1紙(偵卷二第79頁、第81頁) ⒍LINE擷圖1份(偵卷二第83頁至第87頁) ⒎匯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訂購合約書2份(偵卷二第91頁、第97頁) ⒏交車報告書2紙(偵卷二第95頁、第125頁) ⒐匯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配件選購單2份(偵卷二第99頁、第101頁) ⒑匯聯汽車百貨訂購單1份(偵卷二第103頁) ⒒購車金額資料1份(偵卷二第105頁) ⒓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1份(偵卷二第119頁) ⒔電子發票1紙(偵卷二第119頁) ⒕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照1份(偵卷二第119頁) ⒖匯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交車確認表影本1份(偵卷二第123頁)
附表二:
編號 客戶 變造、偽造、登載不實文書 論罪 所犯罪名與宣告刑 1 黃素金 1.偽造私文書: ⑴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汽車分期付款暨帳款讓與申請書、動產擔保交易設定登記申請書、動產抵押契約書、個人資料蒐集查詢利用告知暨同意書、本票暨授權書 ⑵偽造日期:106年4月12日 ⑶行使日期:106年4月12日 2.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交車報告書、交車確認表 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及戶籍法第75條第3項後段之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國民身分證罪 劉俊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林碧鈴 1.偽造私文書: ⑴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汽車分期付款暨帳款讓與申請書、動產擔保交易設定登記申請書、動產抵押契約書、個人資料蒐集查詢利用告知暨同意書、本票暨授權書 ⑵偽造日期:106年12月17日 ⑶行使日期:106年12月20日 2.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交車報告書、交車確認表 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及戶籍法第75條第3項後段之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國民身分證罪 劉俊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郭江元 1.偽造私文書: ⑴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汽車分期付款暨帳款讓與申請書、動產擔保交易設定登記申請書、動產抵押契約書、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附約特別約定條款、個資授權同意書、個人資料蒐集查詢利用告知暨同意書、本票暨授權書 ⑵偽造日期:108年1月7日 ⑶行使日期:108年1月9日 2.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交車報告書、交車確認表 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及戶籍法第75條第3項後段之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國民身分證罪 劉俊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江好麟 1.變造訂購合約書:付款明細之日期變造為僅2/9,金額為1萬元 2.偽造私文書: ⑴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汽車分期付款暨帳款讓與申請書、動產擔保交易設定登記申請書、動產抵 押契約書、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附約特別約定條款、個資授權同意書、個人資料蒐集查詢利用告知暨同意書、本票暨授權書 ⑵偽造日期:108年2月13日 ⑶行使日期:108年2月15日 3.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交車報告書、交車確認表 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行使變造私文書罪、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及戶籍法第75條第3項後段之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國民身分證罪 劉俊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張廷源 1.變造訂購合約書:付款明細1/31交付金額變造為1萬元 2.偽造私文書: ⑴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汽車分期付款暨帳款讓與申請書、動產擔保交易設定登記申請書、動產抵押契約書、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附約特別約定條款、個資授權同意書、本票暨授權書 ⑵偽造日期:108年3月11日 ⑶行使日期:108年3月11日 3.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交車報告書、交車確認表 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行使變造私文書罪、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及戶籍法第75條第3項後段之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國民身分證罪 劉俊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林裕鎮 1.偽造私文書: ⑴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汽車分期付款暨帳款讓與申請書、本票暨授權書 ⑵偽造日期:108年3月25日 ⑶行使日期:108年3月25日 2.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交車報告書、交車確認表 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及戶籍法第75條第3項後段之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國民身分證罪 劉俊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羅民和 1.變造訂購合約書:付款明細變造為僅4/5交付金額2萬元 2.偽造私文書: ⑴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汽車分期付款暨帳款讓與申請書、本票暨授權書 ⑵偽造日期:108年4月21日 ⑶行使日期:108年4月22日 3.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交車報告書、交車確認表 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行使變造私文書罪、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及戶籍法第75條第3項後段之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國民身分證罪 劉俊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何定曄 1.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交車報告書 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劉俊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9 邱仕豐 1.變造訂購合約書:付款明細5/8交付金額變造為1萬元 2.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交車報告書 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劉俊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附表三:
編號 人名 文件名稱 偽造署押、盜蓋印文 應沒收之物 出處 1 黃素金 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 乙方欄位「黃素金」署名1枚、捺印1枚 「黃素金」署名1枚 偵卷二第277頁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汽車分期付款暨帳款讓與申請書 申請人欄位「黃素金」署名1枚 「黃素金」署名1枚 偵卷一第157頁 本票暨授權書 ①立授權書人即本票發票人欄位「黃素金」署名1枚、捺印1枚 ②發票人欄位「黃素金 」署名1枚、捺印1枚 「黃素金」署名2枚 偵卷一第159頁 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 債務人欄位「黃素金」署名1枚、捺印1枚 「黃素金」署名1枚 偵卷二第273頁 動產抵押契約書 債務人欄位「黃素金」署名1枚、捺印1枚 「黃素金」署名1枚 偵卷二第275頁 個人資料蒐集、查詢、利用告知暨同意書 立同意書人欄位「黃素金」署名1枚、捺印1枚 「黃素金」署名1枚 偵卷二第283頁 2 林碧鈴 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 乙方欄位「林碧鈴」署名1枚、捺印1枚 「林碧鈴」署名1枚 偵卷一第191頁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汽車分期付款暨帳款讓與申請書 申請人欄位「林碧鈴」署名1枚 「林碧鈴」署名1枚 偵卷一第195頁 本票暨授權書 ①立授權書人即本票發票人欄位「林碧鈴」署名1枚、捺印1枚 ②發票人欄位「林碧鈴 」署名1枚、捺印1枚 「林碧鈴」署名2枚 偵卷一第197頁 動產擔保交易設定動產抵押登記申請書 債務人欄位「林碧鈴」署名1枚、捺印1枚 「林碧鈴」署名1枚 偵卷二第289頁 動產抵押契約書 債務人欄位「林碧鈴」署名1枚、捺印1枚 「林碧鈴」署名1枚 偵卷二第291頁 個人資料蒐集、查詢、利用告知暨同意書 立同意書人欄位「林碧鈴」署名1枚、捺印1枚 「林碧鈴」署名1枚 偵卷二第299頁 3 郭江元 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 ①乙方簽章欄位「郭江元」署名1枚、捺印1枚 ②乙方欄位「郭江元」 署名1枚、捺印1枚 「郭江元」署名2枚 偵卷一第231頁 本票暨授權書 ①立授權書人即本票發票人欄位「郭江元」署名1枚、捺印1枚 ②發票人欄位「郭江元」署名1枚、捺印1枚 「郭江元」署名2枚 偵卷一第237頁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汽車分期付款暨帳款讓與申請書 申請人欄位「郭江元」署名1枚 「郭江元」署名1枚 偵卷一第239頁 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 債務人欄位「郭江元」署名1枚、捺印1枚 「郭江元」署名1枚 偵卷二第307頁 動產抵押契約書 債務人欄位「郭江元」署名1枚、捺印1枚 「郭江元」署名1枚 偵卷二第309頁 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附約特別約定條款 立約人欄位「郭江元」署名1枚、捺印1枚 「郭江元」署名1枚 偵卷二第313頁 個資授權同意書 立同意人欄位「郭江元」署名1枚、捺印1枚 「郭江元」署名1枚 偵卷二第321頁 個人資料蒐集、查詢、利用告知暨同意書 立同意人欄位「郭江元」署名1枚、捺印1枚 「郭江元」署名1枚 偵卷二第323頁 4 林裕鎮 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 ①乙方簽章欄位「林裕鎮」署名1枚、捺印1枚 ②乙方欄位「林裕鎮」 署名1枚、捺印1枚 「林裕鎮」署名2枚 偵卷一第307頁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汽車分期付款暨帳款讓與申請書 申請人欄位「林裕鎮」署名1枚、捺印1枚 「林裕鎮」署名1枚 偵卷一第309頁 本票暨授權書 ①立授權書人即本票發票人欄位「林裕鎮」署名1枚、捺印1枚 ②發票人欄位「林裕鎮」署名1枚、捺印1枚 「林裕鎮」署名2枚 偵卷一第311頁 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 債務人欄位「林裕鎮」署名1枚、捺印1枚 「林裕鎮」署名1枚 偵卷二第329頁 動產抵押契約書 債務人欄位「林裕鎮」署名1枚、捺印1枚 「林裕鎮」署名1枚 偵卷二第331頁 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附約特別約定條款 立約人欄位「林裕鎮」署名1枚、捺印1枚 「林裕鎮」署名1枚 偵卷二第335頁 個資授權同意書 立同意書人「林裕鎮」署名1枚、捺印1枚 「林裕鎮」署名1枚 偵卷二第341頁 個人資料蒐集、查詢、利用告知暨同意書 立同意書人「林裕鎮」署名1枚、捺印1枚 「林裕鎮」署名1枚 偵卷二第343頁 5 張廷源 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 ①乙方簽章欄位「張廷源」署名1枚、捺印1枚 ②乙方欄位「張廷源」署名1枚、捺印1枚 「張廷源」署名2枚 偵卷一第359頁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汽車分期付款暨帳款讓與申請書 申請人欄位「張廷源」署名1枚、捺印1枚 「張廷源」署名1枚 偵卷一第361頁 本票暨授權書 ①立授權書人即本票發票人欄位「張廷源」署名1枚、捺印1枚 ②發票人欄位「張廷源」署名1枚、捺印1枚 「張廷源」署名2枚 偵卷一第363頁 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 債務人欄位「張廷源」署名1枚、捺印1枚 「張廷源」署名1枚 偵卷二第349頁 動產抵押契約書 債務人欄位「張廷源」署名1枚、捺印1枚 「張廷源」署名1枚 偵卷二第351頁 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附約特別約定條款 立約人欄位「張廷源」署名1枚、捺印1枚 「張廷源」署名1枚 偵卷二第355頁 個資授權同意書 立同意書人「張廷源」署名1枚、捺印1枚 「張廷源」署名1枚 偵卷二第363頁 個人資料蒐集、查詢、利用告知暨同意書 立同意書人「張廷源」署名1枚、捺印1枚 「張廷源」署名1枚 偵卷二第365頁 6 江好麟 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 ①乙方簽章欄位「江好麟」署名1枚、捺印1枚 ②乙方欄位「江好麟」署名1枚、捺印1枚 「江好麟」署名2枚 偵卷一第399頁 本票暨授權書 ①立授權書人即本票發票人欄位「江好麟」署名1枚、捺印1枚 ②發票人欄位「江好麟」署名1枚、捺印1枚 「江好麟」署名2枚 偵卷一第403頁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汽車分期付款暨帳款讓與申請書 申請人欄位「江好麟」署名1枚 「江好麟」署名1枚 偵卷一第405頁 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 債務人欄位「江好麟」署名1枚、捺印2枚 「江好麟」署名1枚 偵卷二第371頁 動產抵押契約書 債務人欄位「江好麟」署名1枚、捺印1枚 「江好麟」署名1枚 偵卷二第373頁 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附約特別約定條款 立約人欄位「江好麟」署名1枚、捺印1枚 「江好麟」署名1枚 偵卷二第377頁 個資授權同意書 立同意書人「江好麟」署名1枚、捺印1枚 「江好麟」署名1枚 偵卷二第383頁 個人資料蒐集、查詢、利用告知暨同意書 立同意書人「江好麟」署名1枚、捺印1枚 「江好麟」署名1枚 偵卷二第385頁 7 羅民和 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 ①乙方簽章欄位「羅民和」署名1枚、捺印1枚 ②乙方欄位「羅民和」署名1枚、捺印1枚 「羅民和」署名2枚 偵卷一第483頁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汽車分期付款暨帳款讓與申請書 申請人欄位「羅民和」署名1枚、捺印1枚 「羅民和」署名1枚 偵卷一第485頁 本票暨授權書 ①立授權書人即本票發票人欄位「羅民和」署名1枚、捺印1枚 ②發票人欄位「羅民和 和」署名1枚、捺印2枚 「羅民和」署名2枚 偵卷二第253頁
附表四:被告本案犯罪所得
編號 客戶 侵占金額 被告給付貸款金額 沒收數額 1 黃素金 50萬元 1萬7,050元*25=42萬6,250元 50萬元-42萬6,250元=7萬3,750元 2 林碧鈴 65萬元 2萬2,165元*16=35萬4,640元 65萬元-35萬4,640元=29萬5,360元 3 郭江元 56萬元 1萬6,352元*3=4萬9,056元 56萬元-4萬9,056元=51萬944元 4 江好麟 40萬元 1萬1,640元*2=2萬3,280元 40萬元-2萬3,280元=37萬6,720元 5 張廷源 60萬元 1萬7,520元*2=3萬5,040元 60萬元-3萬5,040元=56萬4,960元 6 林裕鎮 63萬元 1萬8,396元 63萬元-1萬8,396元=61萬1,604元 7 羅民和 60萬元 無 60萬元 8 何定曄 70萬9,000元 無 70萬9,000元 9 邱仕豐 65萬1,000元 無 65萬1,000元 總計 439萬3,3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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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