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83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慶梧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
被 告 張菊芸
張萬
選任辯護人 李政昌律師
被 告 張菘溢
黃耀昇
上 二 人
選任辯護人 蕭博仁律師
簡詩展律師
被 告 林聖傑
選任辯護人 李育錚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
7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欄、理由欄及附表中關於「張萬起」之記載,應更正為「張萬」。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 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 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被告姓名所載「張萬起」,係「張 萬」之顯然誤寫,而上開誤寫部分並不影響原判決之本旨 ,依據前揭說明,本院應予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智賢
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張恂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青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