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5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鏡松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徐欽水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
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
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
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
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
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請確認被繼承人徐欽水之繼承人是否包含其配偶「黃月蘭」
,並再次陳報被代位人徐鏡皇之應繼分比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