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851號
MLDV,110,補,1851,2021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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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51號
原 告 陳馨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慶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 元。
二、被告盧慶雲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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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