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827號
MLDV,110,補,1827,2021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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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27號
原 告 欣凱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子昌
訴訟代理人 高仁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厥焮間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苗栗市苗栗段753-14、753-15、753-75、753-76地號
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即前項土地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
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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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凱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