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826號
MLDV,110,補,1826,2021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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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26號
聲 請 人 洪炳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麗琴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調解事件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本件調解聲明(調解聲明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
二、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
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5 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
,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
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
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 號判例參照)。查
聲請人主張其所有坐落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為袋地
,而相對人所有同段448地號土地上之AC道路為通往432地號
土地之唯一農路。其調解標的價額應以聲請人所因通行鄰地
所增價額為準,是聲請人應查報因可通行鄰地而增加之價值
為何?
三、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
本(全部)。
四、相對人林麗琴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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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