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807號
MLDV,110,補,1807,2021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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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07號
原 告 徐世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元錦等間租佃爭議事件,經苗栗縣政府耕地租
佃委員會調處不成立而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移送本院,固免徵
裁判費。惟原告並未表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復未載明訴
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認定本件究應依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
訟程序審理。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
且特定。
二、苗栗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全部)。
三、提出兩造訂定嘉盛字第127號耕地租約,並陳報原告依約每
年所得收取之租金為何(承租人係繳納實物或折繳代金;若
係折繳代金,則該數額為何?)
四、被告賴元錦、賴彭雪玉賴璽丞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
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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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