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03號
原 告 陳碧雲
李滄淵
莫阿緞
黃靜怡
劉國宏
劉建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偉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阿火之繼承人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鄭阿火、李吉成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
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
起訴狀繕本。
四、苗栗縣○○鎮○○○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
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無遮隱權利人之他項權利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