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775號
MLDV,110,補,1775,2021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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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75號
原 告 陳華相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錦豐實業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
00元外,尚應補繳6,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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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禾錦豐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