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71號
聲 請 人 楊武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苗栗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宣告破產
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
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又破
產屬非訟事件,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計徵費用(司法院民事
廳81年10月12日廳民一字第16977號函、司法院第23期司法業務
研究研究意見參照)。查本件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標的金額,依
聲請人具狀陳稱為無任何財產,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
,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
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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