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742號
MLDV,110,補,1742,2021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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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4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黃挺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家梁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
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後龍鎮過港段422-10、422-26、642、1005-8、1005-
13、1010-7、1010-33、1010-34、1010-35、1010-41、101
0-42、1010-47、1011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林家梁林亞立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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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