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741號
MLDV,110,補,1741,2021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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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41號
原 告 陳金木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炫展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71,2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
二、被告詹炫展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被告利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並
據此補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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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利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