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601號
MLDV,110,補,1601,2021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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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01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陳華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錦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萬2,0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陳錦明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
此補正其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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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