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069號
MLDV,110,補,1069,20211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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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69號
原 告 張書仁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張立杰律師
羅偉恆律師
被 告 蘇育正
宣華
蘇宥
蘇添松
蘇甜妹
劉玉清
鄒貴義
蘇黃森妹(即蘇仁霖之繼承人)

蘇文俊(即蘇仁霖之繼承人)

蘇信榮(即蘇仁霖之繼承人)


蘇秀絨(即蘇仁霖之繼承人)

蘇秀貞(即蘇仁霖之繼承人)

蘇芙儀(即蘇仁霖之繼承人)

蘇文宏
蘇文鵬
蘇禮霖
黃堯開
張慧玲
黃憲章
黃鴻章
黃源璋
黃沛穎
黃兆琪

黃玉琴
黃詠禎

范智強
范國強
范燕瑟
蘇秋英
蘇彩霞
鄧富源
鄧富貴
呂鄧榮誠
鄧富興
鄧秋梅
鄧梅英
鄧冬梅
林永強
林永燾
林甘露
林甘雨
林甘晴
林孟英
蘇政霖
蘇明慧(即蘇春霖之繼承人)

蘇湧清
曾蘇菊英
蘇美
蘇香英
蘇國寶
蘇喜財
蘇永金
蘇日金
謝玉龍
謝玉堂
謝玉期

謝玉文
謝宜庭
貴香
蘇貴
蘇雪妹
蘇德路
蘇鳳嬌
蘇秀
蘇慧芬(即蘇建明之承受訴訟人)

蘇仁發
蘇仁有
蘇日香
蘇蘭妹
蘇双妹
蘇秀梅(即蘇元生之繼承人)


蘇玉龍(即蘇元生之繼承人)

蘇秀美(即蘇元生之繼承人)

蘇貴秋(即蘇元生之繼承人)

蘇冠騰(即蘇鏡霖之繼承人)

蘇月如(即蘇鏡霖之繼承人)

蘇宏猷(即蘇鏡霖之繼承人)


蘇淑如(即蘇鏡霖之繼承人)

蘇蕙如(即蘇鏡霖之繼承人)

蘇玲玉(即蘇鏡霖之繼承人)

蘇宏毅(即江順瓔之繼承人)

蘇献宗(即江順瓔之繼承人)

蘇玉珍(即江順瓔之繼承人)

蘇瑞琴(即江順瓔之繼承人)

蘇如珍蘇盈溱(即江順瓔之繼承人)

蘇逢霖
蘇鑑霖
蘇光霖
蘇梅英(即蘇萬開之繼承人)

蘇茂林
蘇武祥
蘇國年
葉文祥
蘇春蘭
蘇舉霖(即蘇萬明之繼承人)

蘇茂松(即蘇萬明之繼承人)

畢芷華(即蘇永昌之繼承人)

蘇逸凱(即蘇萬明之繼承人)


蘇雅甄(即蘇萬明之繼承人)

蘇原發(即蘇萬明之繼承人)

蘇文達(即蘇萬明之繼承人)

蘇寶文(即蘇萬明之繼承人)

盧蘇釗井(即蘇萬明之繼承人)

蘇煥霖
余秀梅
余俐香
余俐玲
黃余莉姍
陳妍希(即蘇玉貴之繼承人)

陳柏成(即蘇玉貴之繼承人)

玉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
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
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
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蘇黃森
妹、蘇文俊蘇信榮、蘇秀絨蘇秀貞、蘇芙儀被繼承人蘇仁
霖所遺留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
有10/50),辦理繼承登記;第2項請求被告蘇明慧被繼承人蘇
春霖所遺留系爭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50),辦理繼承登記
;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蘇德路、蘇鳳嬌蘇秀玉、蘇慧芬被繼
承人蘇建明所遺留如系爭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2/50),辦理
繼承登記;聲明第4項請求被告蘇冠騰蘇月如蘇宏猷蘇淑
如、蘇蕙如、蘇玲玉被繼承人蘇鏡霖所遺留如系爭土地(權利
範圍公同共有1/50),辦理繼承登記;第5項請求被告蘇宏毅
蘇献宗、蘇玉珍蘇瑞琴蘇如珍蘇盈溱被繼承人江順瓔所
遺留系爭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50),辦理繼承登記;第6
項請求被告蘇舉霖蘇茂松、畢芷華、蘇逸凱蘇雅甄、蘇原發
蘇文達、蘇寶文、盧蘇釗井就被繼承人蘇徐玉秋所遺留系爭土
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5/50),辦理繼承登記;第7項請求被告
將系爭土地(權利範圍:全部)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就聲明
第7項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則應以系爭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
為準,原告雖主張以兩造間之買賣契約約定之價金新臺幣(下同
)4,999,142元作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惟觀諸原告所提出之
土地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立約日期為民國105年8月13日,距
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已將近5年,應認該契約之買賣價金已不符合
起訴時之市價,是應以系爭土地起訴時之公告現值定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5,094,900元。至聲明第1至6項請
求辦理繼承登記之目的,乃在使原告得以取得系爭土地之所有權
,均應以5,094,900元論計。經核上開7項訴之聲明之經濟目的實
屬同一,均在使原告取得系爭土地之所有權,揆諸首揭規定,應
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綜上,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09
4,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49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0,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9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附表:
編號 請求移轉之標的(苗栗縣三灣鄉北埔段) 公告現值 (元/㎡) 面積 (㎡) 請求移轉之權利範圍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20-1地號土地 510元 184 1/1 93,840元 2 20-2地號土地 4,142 2,112,420元 3 20-3地號土地 1,993 1,016,430元 4 21-1地號土地 3,671 1,872,210元 合計 5,094,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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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