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苗簡字第683號
原 告 臺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耀宗
訴訟代理人 吳中凱
被 告 黃俊博
殷聖嵐
王薏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0 年度附民字第32號、110
年度附民緝字第4號),本院於民國110年12 月24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73,004 元,及其中被告黃俊博、王薏翔自民國110 年3 月15日起、被告殷聖嵐自民國110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之主張:被告共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攜帶油壓剪,翻 越鐵絲圍籬入侵原告附表一所示之犯罪地點,竊取原告所有 之接地銅線合計134公斤(TK115至TK116路段共120公斤、TK 119路段14公斤),致原告受有損害。被告因上開事實,經 本院刑事庭分別於110年3月30日、110年5月4日以109年度易 字第893號、110年度易緝字第8號判決,詳如附表一所示。 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一)材料費用:191,094元(詳如 附表二所示)(二)人力費用:71,910元(三)動員機具車 輛:10,000元(四)合計:273,004元。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
三、被告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 或陳述。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經查,原告主張上揭之事實,被告涉犯加重竊盜,業經 法院分別判決處有期徒刑在案,有本院109年度易字第893號 、110年度易緝字第8號判決在卷可稽,且為被告於刑事審理 中所不爭執,足堪認定。原告復主張其因被告之共同侵權行 為,受有如附表二所示之財產上損害,有接地銅線修復費用 及材料明細為憑,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加以爭執,是經本院審酌調查前揭證據 之結果,堪信原告上述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 4 條第1 項前段、第18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 償其財產上損害273,004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273,004元,及自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被告黃俊博、王薏翔自 110 年3 月15日起、被告殷聖嵐自110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之訴 訟,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 定,本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 酌後,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駁,附此敘明。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南穎
附表一:
編號 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犯罪行為人及其行為 109年度易字第893號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緝字第8號刑事判決 1 107 年12月12日1 時39分至4 時30分 苗栗縣西湖鄉境內(高鐵公司里程標示位置TK115 至TK116 段) 黃俊博、殷聖嵐及王薏翔共同攜帶油壓剪,翻越鐵絲圍籬入侵高鐵公司左列地段軌道,並竊取80公斤之接地銅線得手。 黃俊博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殷聖嵐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王薏翔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2 107 年12月19日0 時56分至3 時9分 苗栗縣西湖鄉境內(高鐵公司里程標示位置TK115 至TK116 段) 黃俊博、殷聖嵐及王薏翔共同攜帶油壓剪,翻越鐵絲圍籬入侵高鐵公司左列地段軌道,並竊取40公斤之接地銅線得手。 黃俊博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殷聖嵐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王薏翔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3 107 年12月23日2 時45分至4 時11分 苗栗縣通霄鎮境內(高鐵公司里程標示位置TK119 段) 黃俊博、殷聖嵐及王薏翔共同攜帶油壓剪,翻越鐵絲圍籬入侵高鐵公司左列地段軌道,並竊取14公斤之接地銅線得手。 黃俊博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殷聖嵐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王薏翔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備註:告訴代理人於審理過程中,雖向本院表示經高鐵公司清查後,在高鐵公司里程標示位置TK115 至TK116 段,遭竊之接地銅線數量合計應為376.89公斤,且應為黃俊博、殷聖嵐及王薏翔在本案所共同竊取等語。而此部分經高鐵公司清查之失竊接地銅線數量之可信性雖高,但依卷內現有事證,尚難認定此等失竊之接地銅線全數均為黃俊博、殷聖嵐及王薏翔所竊取,故本院依卷內現有事證,僅得認定黃俊博、殷聖嵐及王薏翔,在高鐵公司里程標示位置TK115 至TK116 段,所竊取之接地銅線數量如前開附表一編號1 至2 所,併此敘明。 附表二:接地銅線修復費用及材料明細
編號 項目 數量 單價 金額 1 TK115~TK116路段銅質接地線 141.1公尺 (約120公斤) 760元 107,236元 2 TK119路段銅質接地線 55.3公尺 (約47公斤) 760元 42,028元 3 TK115~TK116路段壓接端子 128個 235元 30,080元 4 TK119路段壓接端子 50個 235元 11,750元 5 人力費用 ✗ 71,910元 6 動員機具車輛(含車資) ✗ 10,000元 合計 273,004元 備註:接地銅線重量約每公尺0.85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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