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10年度,574號
MLDV,110,苗簡,574,2021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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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苗簡字第574號
原 告 邱燕琴


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律師
複代理人 江伊莉律師
被 告 邱坤源
訴訟代理人 劉鈞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又前揭規定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有適用。二、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方具狀表示分割標的即座落苗栗 縣○○鄉○○段00○號建物有增建,有必要請本院會同地政事務 所至現場測量,以免若採行變價分割方案時拍賣之範圍不確 定,本院審酌其請求尚非無據,爰命再開辯論,並依首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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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