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110年度,899號
MLDV,110,苗小,899,202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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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苗小字第89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馮鏈輝
被 告 吳超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110年12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萬9,680元,及其中1萬7,1 93元自95年2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 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 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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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