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110年度,897號
MLDV,110,苗小,897,20211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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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苗小字第897號
原 告 林于佩

被 告 李千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09 年度附民字第174號),本院
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00元,及自民國110 年 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經查,被告於109 年1 月12日14時55分許,帶其侄子前往位 於苗栗縣○○鎮○○街0 號「JIT 快速剪髮店」內消費理髮,原 告為該剪髮店之理髮設計師,被告因認原告對剪髮順序跳號 之處理不當,且不滿原告為其侄子所剪之髮型,雙方遂起爭 執,詎被告於當日14時58分07秒許起,在該剪髮店內之不特 定人得共見共聞之公開場合,以「靠腰」「像狗啃一樣」、 「靠北」、「你腦袋有問題是不是」等語辱罵原告等節,業 經本院調取本院109年度易字第855號刑事卷核閱無誤,被告 亦因其公然侮辱犯行,經法院判決處罰金8,000元確定,有 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7-29頁),堪以認定。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民法上名譽權之 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 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 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 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 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646號判決意 旬參照)。經查,被告出言「靠腰」「像狗啃一樣」、「靠 北」、「你腦袋有問題是不是」,別無其他指涉對象,應係 針對原告無誤。而依具有一般智識程度、社會經驗之人所知 悉之通念及情感,已足以減損原告於社會上之價值或地位, 被告自應負侵權行為之責任。被告抗辯:其未針對原告罵, 不是要罵原告之意思,因為原告一直咄咄逼人云云,並不可 採。




三、按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 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相當,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 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又慰藉金之 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 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 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 法院47年度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度台上字第223 號判決意 旨參照)。本院審酌被告因與原告之消費糾紛,於原告工作 處所「JIT快速剪髮店」,出言「靠腰」「像狗啃一樣」、 「靠北」、「你腦袋有問題是不是」等語辱罵原告。且原告 提出為恭紀念醫院109年2月17日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 (見附民卷第9、11-17頁),記載原告於109年1月16日、2月1 7日就診,有適應性失眠症、急性壓力反應,自堪認原告受 有精神上痛苦。而原告高中畢業,原本從事快剪業,現無工 作收入,108 、109 年度所得為231,000 元、142,007元, 名下無財產;被告高職畢業,從事回收業,月收入約23,000 元,108 、109 年度所得為453,867 元、231,620元,名下 有田賦1 筆、汽車2 部等節,除據兩造陳明在卷(見本院卷 第70、71頁),並有本院調取之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 調件明細表(見本院卷附之密封袋)存卷可參。本院審酌前 述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原告名譽受損之程度、被告 於原告工作處所發表之言論內容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賠 償慰撫金100,000元,尚嫌過高,應認以20,000元為適當。四、另原告提出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臺大分院新竹醫院 110年11月13日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見本院卷第75、 77頁)為證,診斷證明書記載原告因適應障礙症就診,惟此 部分離事發時已相隔快2年,其上述症狀究竟是被告之侵權 言論造成,還是原告遭解僱後所造成之精神狀態,無法遽論 ,故難認被告之侵權言論,與原告上述症狀具相當因果關係 ,自難據為慰撫金酌定之依據,併此敘明。
五、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後 段之規定,判決書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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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