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110年度,850號
MLDV,110,苗小,850,2021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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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苗小字第85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許琮貿
被 告 龍家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110年12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萬1,101元,及其中1萬8,8 21元,自110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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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