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聲字第63號
聲 請 人 邱桂枝
訴訟代理人 謝佳芸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菊枝等間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
溢收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繳裁判費准退還新臺幣9,702元。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邱菊枝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 ,聲請人於起訴時先行估算遺產價額,繳納裁判費新台幣( 下同)31,789元,今蒙鈞院核定遺產價額為14,897,568元, 按聲請人應繼分1/7比例計算,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128 ,224元,是以裁判費應為22,087元,故有裁判費溢收9,702 元之情事,為此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6規定,聲請返還訴訟費用。
二、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核 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 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起訴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於起訴時, 暫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核算遺產價額為22 ,383,297元,並依聲請人應繼分1/7計算其所受利益之價額 為3,197,614元,聲請人並據此自行繳納裁判費31,789元等 情,業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核閱無誤。嗣本院以10 9年度家繼訴字第12號民事判決核定遺產價額為14,897,568 元,依聲請人應繼分1/7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128,2 24元,應收裁判費22,087元,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返 還溢繳之裁判費9,702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湯國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慈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