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救字第9號
聲 請 人 游雨橋
法定代理人 游雅芸
訴訟代理人 廖宜庭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相 對 人 黃棋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領子女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法院應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者,以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 費用,且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者為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之規定自明。此於家事事件亦有準用,觀諸家事事件 法第51條之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110 年度家調字第356 號 請求認領子女等事件,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 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業據其提出社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查詢清單、109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查詢清單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 調閱聲請人之108 及109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 細表1 份在卷可參。觀諸上開稅務資料顯示,聲請人108 及 109 年間之申報所得均為0 元,名下無其他財產,堪認聲請 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依其起訴之內容形式審查結果 ,本件聲請人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中與上開規定相符 ,自應准許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湯國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慈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