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環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 算人 林泰宇
相 對 人 林保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 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 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林保中之戶籍地已於民國107年6月12日遷入臺中市 北屯區,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 ,揆諸首揭說明,應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法院即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於法未 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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