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0年度,800號
MLDV,110,司繼,800,20211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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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800號
聲 請 人 葉素琴


葉惠萍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葉順和於民國110年2月1日死 亡,最後住所苗栗縣○○鎮○○里00鄰○○○村00號,聲請人為 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因被繼承人生前之財務狀況不明,在外 是否積欠債務亦不得而知,故聲請人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規 定,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並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件為證。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 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 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於110年2月1日死亡,生前未婚無嗣,其父 葉佳成、母丁驪樺未聲請拋棄繼承權,並已具狀向本院陳報 遺產清冊,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繼字第800號裁定准許在案 ,是被繼承人之父葉佳成、母丁驪樺仍係被繼承人之繼承人 ,堪予認定,是屬次順位之繼承人即聲請人之繼承權顯尚未 發生無疑。是聲請人自無陳報遺產清冊之權利可言,故其等 所為本件陳報遺產清冊之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32條第3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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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