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808號
MLDV,110,司票,808,2021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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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808號
聲 請 人 黃彥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士瑋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乙紙 ,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影本乙件,聲請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准予 強制執行,應提出本票原本以釋明其為執票人,本件聲請人 僅提出本票影本尚難遽認其為執票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 11月17日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次日起5 日內補正本票原 本,該通知已於同年月25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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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