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司字第40號
聲 請 人 鄧及人
上列聲請人因聲報旭祺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
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1年1月1日起展延至民國111年6月30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旭祺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並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經鈞院以110年度司司字第9號民 事裁定准予延展清算至民國111年6月30日。惟因國稅局尚在 審理營業稅退稅事宜,致無法於期限內清算完結,為此再次 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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