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036號
MLDV,110,司促,8036,2021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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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03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林彥璋


林雲富

許玉文

一、債務人林彥璋林雲富許玉文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433,60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彥璋於民國105年間至民國109年間邀同
債務人林雲富許玉文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
學生就學貸款】8筆,共計新臺幣43萬3,605元整。並約定
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
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96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
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
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
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二)、詎債務人林彥璋自就
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43萬3,605
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
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
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林雲富許玉文既為連帶保證人,對
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一份
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8036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33605元林彥璋林雲富許玉文自民國110年07月01日起至民國110年12月08日止年息0.9%001新臺幣433605元林彥璋林雲富許玉文自民國110年12月0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9% 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33605元林彥璋林雲富許玉文自民國110年08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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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