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698號
MLDV,110,司促,7698,2021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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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69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魏寶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3706元,及其中75,703元自
民國110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
利息,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
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惟每次連續
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魏寶益於民國105年2月23日向聲請人請領信
用卡使用(JCB 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
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
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
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
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
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
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
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
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
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
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二)詎債務人自申
請信用卡使用至107年1月29日止共消費簽帳75,703元整均未
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故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釋明文件:信用卡申
請書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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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