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612號
MLDV,110,司促,7612,2021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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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61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債 務 人 黎東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841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551834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0年06月止,共積欠
電信費新臺幣9,841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 55183
4。釋明文件:繳費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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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